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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一、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沿革1987年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部分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受理内容申诉时效申诉时效的起始点暂行规定(1987年)开除、除名、辞退履行劳动合同争议15天60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仲裁条例(1993年)(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6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劳动法(1995年)劳动争议60天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原立法的相关不同规定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一)劳动仲裁适用范围扩大1、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八大特点2、非法用工及个人承包与其雇佣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也纳入新法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劳动争议种类有所增加(二)、争议处理注重调解作用1、调解原则贯穿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2、规定了多种调解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3、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延长1、一般申诉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特殊申诉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申诉时效的中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4、申诉时效的中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四)、加重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五)、劳动争议处理周期缩短1、受理各环节期限被缩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2、处理期限大大缩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部分案件可以先行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4、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1、“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2、规定了劳动者不服可以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第四十九条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明确了仲裁的管辖地确定了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主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八)、劳动仲裁不再收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劳动争议的风险防范(一)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风险劳动合同要书面、及时、当面签订,签订后的劳动合同千万要妥善保管一、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防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订立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了!劳动合同何时订立?1、用工时订立合同2、用工前订立合同3、用工后订立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单位名称、住址、负责人等劳动者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等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关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的规定(二)劳动合同内容约定错误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合同期限试用期合同期限试用期6个月≤合同﹤1年不超过1个月3个月≤合同﹤1年不超过1个月1年≤合同﹤3年不超过3个月1年≤合同﹤3年不超过2个月3年≤合同不超过6个月3年≤合同;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合同﹤6个月不得设试用期合同﹤3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得设试用期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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