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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中需要救助或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工作水平及各项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和各类灾害分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三)预案适用范围凡发生在我县的以下灾害,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各类自然灾害威胁时,对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并对因灾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灾民实施紧急救助和临时救济,适用于本预案。1、自然灾害(1)干旱、洪涝、风雹、雪灾、低温霜冻等气象灾害。(2)地震、地裂、各种原因导致的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3)对农经作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各种病虫害。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2)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3)分级管理,分级负责;(4)以防为主,防救结合;(5)依靠群众,依法施救;(6)社会动员、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灾结合。二、指挥体系及职责建立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指挥中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多部门协同联动,迅速转移安置灾民,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灾害救助工作。(一)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指挥中心1、领导组织指挥长:县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副县长副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2、组织成员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建设局、武警大城中队、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通大城分公司、河北移动大城分公司、联通大城分公司、县广播电视局、县供电局、县人武部、县消防中队、各乡镇(区、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3、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副主任: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县民政局纪检组长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二)职责划分1、指挥中心工作职责灾害发生后,在准确查灾、核灾、报灾的基础上,由县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确定预案启动时机、组织实施规模、应急响应及终止,并通知各成员部门按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各项救助工作。2、办公室工作职责办公室对指挥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中心做出的各项决定,综合处理救助工作具体事宜。3、成员单位职责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灾情及灾民转移安置信息、宣传报道各项抗灾救灾工作。县民政局:查明核实灾情,向各级各部门报送灾情及灾害救助组织实施情况。与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做出灾害评估。组织救灾捐赠,向灾区紧急调拨分配救灾款物。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县财政局:安排各级应急救灾资金,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到位。县商务局:负责调拨和供应各种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救灾急需物资,包括衣被、帐篷、日常必须生活用品等。县粮食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好用粮用油计划,储备、下拨救灾用粮,组织协调粮油供应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协调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灾民过程中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力量救治伤病员,做好疾病、疫情传播和蔓延的防治工作。县农业局:储备及调拨农业育苗、育种、化肥、病虫防治药剂,组织农业科技力量,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运输各类救灾物资,提供人员转移安置交通工具。县公安局: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负责各类安全保卫工作。网通、移动、联通公司:提供用于通讯指挥联络的设施设备,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人武部:负责组织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各类民兵开展转移安置灾民和抢险救灾工作。各乡镇(区、办)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及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等级划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部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县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环境,确定以下易发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等级划分标准:(一)自然灾害1、气象灾害1.1干旱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特大干旱: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Ⅱ严重干旱: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之间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Ⅲ中度干旱: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之间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Ⅳ轻度干旱: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1.2洪涝洪涝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Ⅱ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50年一遇的洪水;Ⅲ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10—19年一遇的洪水;Ⅳ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9年一遇的洪水。1.3风灾大风灾害分为三个等级Ⅰ飙风:中心风力达到10—12级及12级以上;Ⅱ大风:中心风力达到8—10级;Ⅲ阵风:中心风力达到6—8级。1.4冰雹冰雹灾害分为三个等级Ⅰ特大雹灾:雹径达到30—50毫米,持续时间10分钟以上,降雹密度超过300粒/平方米;Ⅱ中度雹灾:雹径达到10—30毫米,持续时间5—10分钟,降雹密度150—300粒/平方米;Ⅲ轻度雹灾:雹径达到10毫米,持续时间5分钟以内,降雹密度50—150粒/平方米。1.4雪灾降雪灾害分为三个等级Ⅰ特大雪灾: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Ⅱ中度雪灾: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Ⅲ轻度雪灾: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2、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7.0级以上地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Ⅱ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6.5—7.0级地震,造成50—300人死亡,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Ⅲ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6.0—6.5级地震,造成20—50人死亡,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Ⅳ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5.0—6.0级地震,造成20人以下死亡,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V轻度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5.0级以下地震。3、病虫害病虫灾害分为三个等级Ⅰ重度病虫害:农作物成灾面积达5000公顷以上,绝收面积1500公顷以上;Ⅱ中度病虫害: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500公顷,绝收面积500公顷;Ⅲ轻度病虫害:农经作物受灾面积在500公顷以下,没有造成绝收。(二)突发公共事件1、发生蔓延和危害一个或多个乡镇(区、办),需部分或大规模转移安置群众的传染病疫情。2、发生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部分或大规模转移安置群众的火灾、事故灾难及公共安全事件。四、启动条件根据灾害等级、受灾范围、受灾人口、灾害损失、灾民需救助人数等情况,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启动条件如下:(一)自然灾害本县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造成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转移安置,乡镇(区、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救助存在困难时,启动本预案。(1)气象灾害:干旱:发生旱灾,导致农作物成灾面积达耕地面积50%以上,绝收面积达30%以上;洪涝:发生Ⅰ、Ⅱ、Ⅲ级洪涝灾害,或Ⅳ级灾害导致损毁居民住房60间以上,或转移安置人口1200人以上;风灾:发生Ⅰ、Ⅱ级风灾,导致损毁居民住房超过12户;冰雹:发生Ⅰ、Ⅱ级冰雹灾害,成灾面积在600公顷以上,绝收超过180公顷;雪灾:发生Ⅰ、Ⅱ级雨雪灾害,成灾面积在120公顷以上,绝收超过60公顷。(2)地质灾害发生IV级以上地震灾害,导致居民住房损坏6间以上,转移安置人口超过1200人。(3)病虫害发生Ⅰ、Ⅱ级病虫害,农作物受灾面积严重。(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公共卫生、火灾、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事件,需转移安置群众超过1200人,或一定数量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存在困难需救助,救助工作超过乡镇(区、办)级承受能力及范围的,启动县级预案。(三)危害程度较低的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未达到上述程度的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乡镇(区、办)自行组织救灾工作,县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五、应急响应程序(一)启动程序在发生以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启动条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二)应急程序1、查灾、核灾、报灾1.1查灾:一旦发生灾情,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会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地震、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深入受灾区进行实地查看,掌握和了解灾害基本情况,拍摄录制灾情实况。1.2核灾:灾害发生后,实行三级审核制:1.2.1由乡镇民政所在2小时内完成灾情初步核定。1.2.2由县民政部门在6小时内完成灾情复核。1.2.3由市级民政部门在12小时内完成灾情最终审核。1.2.4灾情稳定后,由县民政、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林业、地震、物价等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灾情会商,核定灾害等级及灾害损失。1.3报灾:建立灾情初报、续报、核报三级报送制度。1.3.1灾情初报:乡镇(区、办)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本预案规定的自然灾害及相关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本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1.3.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直至灾情稳定和灾害救助工作截止后中止。1.3.3灾情核报。一般灾情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核定、汇总上报有关数据;重特大灾情,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如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应同时填写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起《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各部门多头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应由政府统一协调,实事求是的科学确定灾情,以上报民政部门的数字为准。1.4灾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程度、造成后果、灾害损失的初步评估、各级各部门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等。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查清事件具体情况,核实救助人员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三)灾害救助1、转移安置灾民1.1制定转移安置方案: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转移安置指导方案,乡镇(区、办)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方案。1.2转移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2.1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乡镇、村街布局,人口分布情况,确定需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有转移任务的乡镇(区、办)、村街及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村街。1.2.2提前制定群众撤离转移的方式、程序、行动具体指挥方案,确定相关负责部门及负责人。1.2.3科学确定转移安置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临时安置和应急救护安全区。1.2.4采取多种安置方式: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蓬、村街对口互助等,并由民政部门对群众转移安置情况进行登记备案。2.提供各种救助物资:2.1由民政、粮食、供水等部门负责解决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分配和发放;2.2由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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