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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FH山东省博兴县福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BFH0004S-2015风味鱼制品2015-7-16发布2015-7-20实施山东省博兴县福海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BFH0004S-2015I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省博兴县福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曰海。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Q/BCH0004S-20151风味鱼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风味鱼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鱼为原料,添加米酒、食盐、酱油、食醋等辅料,经清洗、腌制、调味、抽空包装、杀菌(煮制)、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熟制的风味鱼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8186酿造酱油GB18187酿造食醋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NY/T1885绿色食品米酒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Q/BFH0004S-201523.1.1鲜活鱼应符合GB2733的规定。3.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3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4酱油应符合GB18186的规定。3.1.5米酒应符合NY/T1885的规定。3.1.6食醋应符合GB18187的规定。3.1.7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3.2生产工艺原料→挑选→清洗→腌制入味→抽空包装→熟制→检验→外包装→入库。3.3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及形态体表不发粘、无霉变、无虫蛀,具有本品应有的自然色泽,产品完整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香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项目指标食盐(以NaCl)/(g/100g)≤10水分/(g/100g)≤60铅(以Pb计)/(mg/kg)≤0.5无机砷(以As计)/(mg/kg)≤0.1甲基汞(以Hg计)/(mg/kg)≤0.5挥发性盐基氮/(mg/100g)≤50镉(以Cd计)(mg/kg)≤0.1N一二甲基亚硝胺/(μg/kg)≤4.0铬(以Cr计)/(mg/kg)≤2.0多氯联苯a(mg/kg)≤0.5a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Q/BFH0004S-20153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5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表4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均以/25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副溶血性弧菌51100MPN/g1000MPN/g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5检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4片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食盐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挥发性盐基氮按GB/T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甲基汞按GB/T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7多氯联苯按GB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5.2.8镉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9N一二甲基亚硝胺按GB/T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Q/BFH0004S-201545.2.9铬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检验5.3.1菌落总数按GBGB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大肠菌群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测定。5.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5.3.5副溶血性弧菌按GB4789.7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包(盒)独立包装样品,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kg,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检验6.3.1出厂检验6.3.1.1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食盐、水分、净含量、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1.2产品出厂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型式检验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判定规则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Q/BFH0004S-20155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81和GB28050的规定。7.2包装7.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袋,应符合GB/T10004的规定。7.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7.2.3封口严密、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运输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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