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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布日期:2011-09-08来源: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发布单位】【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1-08-30【生效日期】【效力】【备注】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西州、玉树州卫生局:为有效应对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经2011年8月12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下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为了及时有效地调查、控制和处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应急预案。一、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快速启动、有效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省直管餐饮服务单位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控制,并立即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各市(州、地)、县(区、行委)辖区内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各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控制,并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二、适用范围本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三、应急预警(一)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餐饮服务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场所、重大活动,尤其是餐饮服务中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二)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部门、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三)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工作,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四、应急机构及职责(一)省、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所辖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二)应急工作职责分工1.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向卫生部门提交事故调查处理信息、报告。监督指导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2、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决策意见;监督指导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3.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理意见。监督指导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4、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依法采取控制措施;落实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处理意见。五、事故分级及响应(一)事故分级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1.特别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Ⅰ级、红色)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在10人及以上。2.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Ⅱ级、橙色)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人数在2人及以上10人以下。3.较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Ⅲ级、黄色)(1)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50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3)地区性或重大活动期间一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1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4.一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Ⅳ级、蓝色)(1)一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2)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人数在3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二)应急响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1.Ⅰ级、Ⅱ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由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2.Ⅲ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启动省、市(州、地)级应急预案,向省、市(州、地)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向省、市(州、地)级政府和省、市(州、地)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Ⅳ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急响应。当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立即启动各县(区、行委)级应急预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样品采集等控制措施。按照规定逐级向上一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六、应急处置(一)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安全调查,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及现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2.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紧急控制措施:(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送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单位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停止营业,并及时通报农牧、商务、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原料来源进行追溯;(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并责令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3.为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扩散,责令餐饮服务单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4.对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执法人员监督下予以自行销毁或集中异地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封。(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经营活动,积极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2.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3.配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4.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三)响应结束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由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结束应急响应。(四)舆论引导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青海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细则》要求,不得随意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信息须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定性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判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定性。七、事故报告(一)报告时限及程序。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2.事故发生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获得报告后,要通过书面、电话形式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并将初步调查情况1小时内向本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初次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相关部门。(二)报告内容及要求。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2.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3.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对事故的处理工作作出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和缓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八、责任追究(一)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各市(州、地)、县(区、行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追究餐饮服务提供者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或者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九、应急演习演练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力争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餐饮服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应急反应能力、现场处置能力、配合衔接能力。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不断强化应急意识,不断积累应急工作经验。十、宣传培训省内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开展辖区内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公众都了解预案的内容,掌握重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预测方法和报警方式,知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特别要注重大、中、小(寄宿)学校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现场教育。十一、附则(一)用语含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各市(州、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制定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
本文标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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