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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分手后还能要回之前的财产吗?分手后如何索要赠送的礼物?来源:法妞问答简介:男女双方恋爱过程中,常常会互相赠送一些礼物以增进感情。姐妹们,你的男朋友有没有送过什么让你难忘的小礼物呢?或许是情人节的999朵玫瑰,或者是恋爱纪念日的一条项链,又或者是你生日时给你买了你心仪已久却因价格犹豫不决没买的那个包包?可以在节目下方评论区留言,说说你最难忘的礼物哦!恰逢一方生日或者其他节日,另一方为了表达自己的心意会无条件地馈赠一些礼物给予对方,当时温馨浪漫,但当一切破裂,双方分手,或许每一份美好的礼物都成了一份不愿再提的回忆。普法:小林与小蕾本是一对相爱的恋人,但因为时间和距离的原因,两人尽管即将步入婚姻殿堂却还是选择了分手。最令人无奈的是,两人非但结婚未成反而因为财产纠纷走上了法庭,对簿公堂。原来,分手后,小林向小蕾提出了这样的几个要求:第一,送给小蕾那么多的礼物,都是自己利用出差的机会在全世界各地精挑细选的,不仅价值不菲,而且特别具有灿念意义,现在既然分手了,小蕾应当返还给他;第二,两人恋爱期间外出吃饭、看电影、旅行、购物等花销多年来都是小林一个人在承担,小蕾分文未出,现在既然分手,就应当遵循AA制的规则,小蕾应承担一半的开支;第三,对于小蕾居住的那套婚房,小林提出归还小蕾出资的5万元,房屋归小林所有。小蕾觉得异常委屈,那些礼物又不是自己开口要的,都是小林自愿赠送的,既然送给了自己当然就是自己的东西,小林没有理由再要求返还。而约会的开销,本来就是小林自愿负担,再说,怎么能要女孩子分担呢?至于房子,明明是小林耽误了自己,女孩子十平的青春志么也不止小林出的那20万吧,这些钱就权当小林赔给自己的青春损失费吧。所以,小蕾拒绝了小林所有的要求。法妞问答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恋爱期间小林向小蕾赠送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前提,只是双方恋爱时的馈赠,且礼物都已经交付给了小蕾,无权要求小蕾返还。外出约会的开支系小林自愿负担,且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数额,双方并无其他书面约定小蕾应共同承担,故法院无法支持小林主张的1万元约会开支。两人购置的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小林关于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归还小蕾5万元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小蕾提出以购房款克当青春损失费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维权指引:事实上,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馈赠,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区别对待。如双方在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赠送对方的一些化妆品、包包、领带、衣物等等,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礼仪、爱意的表达,而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因此这些生活用品或小额礼物的赠与,一般被认定为一方对另一方无条件的赠与。礼物已经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是对方的,赠与方就不得随意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也就是不能随便要求返还了。因此,本案中小林出国给小管带回来的礼物,在赠与的过程中完全出于自愿,且已经交付给了小蕾,就无权再要求返还,法院因此不予以支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还会赠送另外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礼物,即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给对方的价格不菲的礼物,如结婚钻戒或者订婚彩礼等贵重物品。如果接受这样的礼物,那么在分手后赠与方要求返还,法律是否支持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一方赠送对方上述财物是基于结婚的目的,也就是说,一方给予另一方贵重财物是建立在要与其结婚的基础上,将结婚作为赠与的一个附加条件。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称作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能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这和前述所提到的一般赠与是有一定区别的。因此,接受类似以结婚为条件的贵重财物,分手时赠与方要求返还所赠与财物的要求,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妞问答
本文标题: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分手后还能要回之前的财产吗?分手后如何索要赠送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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