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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1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217—2013兔屠宰检疫规程Rulesofslaughteringquarantineforrabbit2013-12-12发布2014-01-1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21/T2217—201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提出。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尚学东、庞学敏、金辉、范治斌、崔健、张益鸣、华泽军、郭洪军、潘婷婷。DB21/T2217—20131兔屠宰检疫规程1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辖区内兔的屠宰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兔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1〕24号)3检疫对象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兔黏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4检疫合格标准4.1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4.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4.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4.4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5.1查验入场(厂、点)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5.2了解兔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5.3检查兔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5.4结果处理5.4.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DB21/T2217—201325.4.2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5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进行清洗消毒。6检疫申报6.1申报受理。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6.2申报方式。现场申报。7宰前检查7.1屠宰前1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1〕24号)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7.2结果处理7.2.1合格的,准予屠宰;濒临死亡的兔只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检疫合格的,视情况进行急宰。7.2.2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7.2.2.1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按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7.2.2.2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或检测标准处理,需要实验室检测的,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7.2.2.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等有关规定处理。7.2.3监督场(厂、点)方对处理病兔的待宰圈、急宰间以及隔离圈等按《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6569-1996)进行消毒。8同步检疫8.1观察可视粘膜是否苍白,眼睑是否出现肿胀、黏性或脓性渗出物,鼻腔、喉头是否出现血淤、弥漫性出血或坏死,颜面、体表是否有肿块、水肿、出血及坏死等,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体表淋巴结是否肿大。8.2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粘连、纤维素性渗出物。取出内脏后,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脾脏、肾脏、胃肠等。8.2.1检查心包是否积液,切开心包膜,检查心内外膜是否有出血点,检查心肌是否出现出血点。8.2.2视检肺脏是否淤血、出血及水肿,是否出现肝样变。DB21/T2217—201338.2.3检查肝表面是否出现灰白色坏死灶、白色病灶、黄白色结节或水泡样病灶,肝脏是否肿大、充血、坏死,胆囊是否肿大。8.2.4检查脾脏是否肿大,色泽是否正常,是否充血,8.2.5检查肾脏是否淤血、肿大,表面是否有出血点。8.2.6视检胃、肠内容物充盈状况,浆膜是否充血、出血,肠系膜淋巴结是否肿大,必要时可以剖检胃肠,检查黏膜是否出现充血、出血、淤血或脱落,检查肠壁上是否出现黄白色结节、化脓或坏死等。8.3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9结果处理9.1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肉品加施检疫标志。9.2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9.2.1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人畜共患病的,按7.2.2.1和有关规定处理。9.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7.2.2.2和有关规定处理。9.2.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兔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9.2.4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9.3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10检疫记录10.1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10.2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10.3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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