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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00A12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634—2007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Thecriterionforconstructionandserviceforecologictourismregion2007-04-16发布2007-05-16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634—20071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旅游局提出,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旅游研究所、浙江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杭州市余杭区风景旅游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玲强、聂献忠、肖歌、金炳雄、骆文斌、白鸥、郑萍、陈寿田、华抗美。DB33/T634—20072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术语与定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制度与管理、生态教育、社区共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生态旅游区。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10001.1-200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3.2生态旅游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3.3生态旅游区生态旅游区是指通过本标准评定,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以开展生态旅游活动为目的的特定旅游区域。4总则4.1总体目标生态旅游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旅游景区实行生态化发展与管理,实现区域内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4.2生态旅游应遵循的原则4.2.1环境友好原则。DB33/T634—200734.2.2清洁生产原则。4.2.3社区参与共享原则。4.3生态旅游区等级生态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为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生态旅游达标区。5基本要求5.1资源保护5.1.1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5.1.2传统历史文化如建筑、节庆、民俗、地方戏等传统文化资源均得到有效保护。5.1.3科学管理游客容量,避免造成对生态旅游区资源的破坏:a)根据环境承载能力、游客心理承受能力,测算并确定生态旅游区的极限容量、合理容量;b)设定生态敏感区域,测算并确定敏感区域的合理游客容量;c)建立旅游区游客容量控制体系,尤其要对生态敏感区域采用动态控制技术,设立有防止容量超载的预案。5.1.4生态旅游区内提倡禁止吸烟,对于无法克服者,设有吸烟点,吸烟行为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减少对其他游客的影响,并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5.1.5旅游区不捕杀野生动物,销售的旅游产品、土特产、旅游纪念品不破坏生态平衡为原则。5.1.6在注重生物的多样性的同时,保护本土动植物资源,防止外界生物的入侵。5.1.7在动物繁殖期、季节性栖息地,设立隔离区、缓冲区。5.1.8加强公德教育和旅游区管理,防止在山崖、树木和古迹上刻画涂鸦。5.1.9有效防止滥用景观、树林的造型轮廓灯,避免影响动植物的栖息生长。5.1.10收益中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保护。5.2环境保护5.2.1旅游区环境:a)空气质量达到GB3095-1996的一级标准;b)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大于90%;c)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GB3838-2002的规定。5.2.2保护水资源,淡水消耗减少至最低水平,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5.2.3产生的污水和废水达到最低水平并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5.2.4废弃物减少到最低程度。5.2.5根据ISO14001-2004标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5.2.6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5.2.7能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5.2.8能有效获得最大的能源效率和使用最少的非再生性能源。5.2.9使用节能材料与节能设施,并有一定的节能措施,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在60%以上;5.3规划建设5.3.1交通建设5.3.1.1旅游区道路采取沙砾、卵石、木材、石材等本土材料,不因硬化的道路切割原生态系统,在敏感地段采用离地木栈道或索绳道,并设有动物通道的提示标识以保护生物通道。5.3.1.2核心景区禁止造成污染的机动车辆进入,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5.3.1.3可进入性与生态旅游区的承载力相适应。DB33/T634—200745.3.1.4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生态型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管理完善,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5.3.1.5交通标志规范。5.3.1.6建设生态路。5.3.2建设方法与材料5.3.2.1项目选址合理,尽量不改变原有地形、地物、植被、水体。5.3.2.2管理者明确了解当地环境与遗产的价值,并且知道采取何种措施来加以保护。5.3.2.3在建设、施工和维护生态旅游区的基础设施过程中已采取保护措施。5.3.2.4对特殊的历史和文化重点保护地,已采取和使用合适的材料和相应的施工技术以维护该地区的历史和文化特质。5.4经营服务5.4.1旅游饭店生态旅游区的旅游饭店都应创建成“绿色旅游饭店”。5.4.2旅游购物5.4.2.1有明确制度与管理措施确保其出售的旅游商品不含濒危物种和受保护物种,不含有害于重要的文化与遗产保护价值的东西。5.4.2.2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5.4.2.3对购物场所进行统一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5.4.2.4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5.4.2.5旅游商品种类丰富,本地区及本旅游区特色突出。5.5制度与管理5.5.1制度建设5.5.1.1已制定和实施保护当地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原生植被、自然水系、景观和文化遗产的方案。5.5.1.2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5.5.1.3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以上管理人员均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5.1.4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落实、设备专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5.5.1.5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特殊服务。5.5.1.6制定有明确有效的手段,加强对旅游者生态环保意识的教育及其行为管理,确保旅游行为的生态化。5.5.2安全管理5.5.2.1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5.5.2.2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标志明显,有专人看守。5.5.2.3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5.5.3卫生管理5.5.3.1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5.5.3.2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9664-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9667-1996规定的卫生标准。5.5.3.3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行业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不可降解型一次性餐具。5.5.3.4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美观独特,与环境相协调。垃圾箱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产日清。DB33/T634—200755.5.3.5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目美观,建筑造型景观化。所有厕所具备水冲、盥洗、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设专人服务,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有文化气息。5.6生态教育5.6.1积极向游客提供生态旅游宣传资料,开展生态教育。5.6.2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5.6.3各种引导标识设置合理,采用生态材料。5.6.4公共信息资料品种齐全,适时更新。5.6.5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5.6.6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有文采。导游服务具有针对性,强调个性化,服务质量达到GB/T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5.6.7建立生态培训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率达100%。5.6.8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采用生态材料,设计精美,特色突出,有艺术感和文化气息,符合GB/T10001.1-2006的规定。5.7社区共建5.7.1生态旅游区的经营者必须至少五项措施帮助当地社区发展:a)用工以当地人员为主;b)购买当地产品;c)购买当地服务;d)出售当地生产的旅游纪念品和手工艺品;e)财力或物力赞助当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节庆活动;f)当地居民享受优惠生态旅游服务。5.7.1生态旅游产品的经营者能明确采取以下至少一项行动以支持除经营活动之外的自然保护活动:a)捐款或支持非政府组织的环境或自然保护行动;b)捐款或支持环境研究项目;c)参与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废物回收利用活动;d)参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碳隔离活动。6评分细则评分细则见附录A。DB33/T634—20076附录A(规范性附录)《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评分细则《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检查得分最高为680分,另有加分项目最高为40分。本细则评分,合计得分在600分(含)以上,被评定为“生态旅游示范区”,合计得分在500分(含)以上,被评定为“生态旅游达标区”。《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的标志、标牌、证书由浙江省旅游和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浙江省生态旅游区认证委员会”负责执行操作。表A.1《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评分细则序号评定项目评定方法与说明大项分值分项分值次分项分值1资源保护1301.1自然景观保护30保护制度保护制度完善,有生态监测制度和动植物救助制度10保护范围有明确的保护区范围,并有一定的机构来从事保护区的管理与监督10保护措施有专项保护措施保护所有物种并使之平衡,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真实性和完整性101.2保护物种数量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总数101.2.1>400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总数在400种以上101.2.2200-400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总数在200-400种之间81.2.3100-200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总数在100-200种之间61.3传统文化保护601.3.1建筑保护规划并实施重点保护街区、村落,保持其历史传承性和整体完好性101.3.2历史文化保护以历史建筑和名人故居为主要载体,整修陈列相应文物、文献(本款酌情计分)101.3.3自然文化保护建设有专题博物馆、集中展示101.3.4民族民俗文化151.3.4.1节庆保留传统的节庆活动51.3.4.2地方戏保留地方剧种和传统剧目51.3.4.3民间工艺保留民间传统工艺51.3.5宗教文化151.3.5.1庙宇以“整修如旧”的原则修复,不宜新建或大规模翻建51.3.5.2宗教本教或自然宗教形式突出体现当地特色和民族特色,应适当表现51.3.5.3香火禁止大规模香火,以保护环境51.4生物性保护301.4.1材料保护性使用采用沙砾、卵石、木材、石材等本土材料,不切割原生态系统。101.4.2灯光保护性使用不滥用景观、树林的造型轮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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