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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XXX集团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前期技术管理若干要求 光伏项目前期开发周期短,技术进步和市场变化快,工程建设虽然简单,但项目发展质量和效益对设备选型、设计方案要求高,技术装备“锁定”效应显著。目前,上报集团公司履行投资决策的光伏项目普遍存在前期技术不深入、不细致,设计质量不高,审核要求补充、修改、完善的设计内容和落实的建设条件较多,部分管理体制和程序也不符合快速发展需要。为指导区域、产业公司布局建设光伏项目,根据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管理规定》(XX规〔2014〕258号)和《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XX规〔2015〕411号)等文件规定,统一规范前期技术管理要求如下。一、前期管理要求 (一)简化管理阶段划分。在保证工作深度的前提下,光伏项目前期过程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等2个阶段。前期技术论证分析工作均应围绕项目可行性和投资价值展开。光伏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阶段的前期工作要初步判明目标厂址的可利用性,评估目标厂址区域太阳能资源状况丰富程度,—2— 提出开发规划和工程规模设想,初步分析项目投资价值,基本 梳理清楚接入送出等建设条件,签署相关投资意向,落实项目开发权。宜结合开发规划相应设立太阳辐射观测站。应汇集国家和本地区有关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规章政策,广泛开展同区域、同类型项目的对标。若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开展光伏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按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成果修编预可研报告。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前期工作要具体查明土地的可利用性,明确涉地费用并排除涉地颠覆性因素,明确厂址代表年太阳能资源,基本查明厂址地形地貌和地质状况,确定项目完整详细的开发方案,办理相关的支持性文件,落实接入送出等主要建设条件。对质量效益突出的项目,要积极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和年度开发方案,完成项目备案并取得年度建设规模指标。规模较大的项目,宜一次性统一规划,作为整体开展可行性研究、落实建设条件和履行投资决策,视建设规模指标获取情况,对外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分年度或批次办理备案。区域公司(含区域分公司,下同)、产业公司(以下将区域和产业公司统称为项目管理单位)履行本单位集体决策后,自行决定并组织开展光伏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工作,无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投资机会研究结论显示项目无重大制约性、颠覆性风险,按最新技术装备水平,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项目,—3— 项目管理单位履行本单位集体决策程序后,可自行开展项目可 行性研究阶段工作,无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但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规划部门报告可研设计原则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或结论。(二)优选设计咨询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重申和加强招投标工作的通知》(XX企法〔2015〕307号)、《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XX规〔2015〕411号)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承担光伏项目机会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相关专题、专项和重要课题的设计咨询单位。要将设计咨询单位作为业主工程师,要求其重视并保证足够的现场工作,根据项目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定制化设计。鼓励与技术实力雄厚、工程经验丰富、服务响应快捷、工作质量优良的设计咨询单位,建立牢固合作伙伴关系。为提高设计咨询单位积极性,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更好地满足投资决策和质量风险控制需要,鼓励按项目前期基建“全过程、一条龙”服务原则选定设计咨询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让可研设计咨询单位从事全过程服务;除在过程中发现不胜任工作,可更换设计咨询单位外,原则上不建议在工程实施阶段更换设计咨询单位。项目可研及专题专项设计咨询工作,凡应依法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招标程序应规范合法;由项目管理单位自行组织规划、基建等相关部门,开展招标、定标,应着重考虑设计质量和深度,优先选择同类项目工程经—4— 验丰富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一次性或分阶段签署勘 测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应结合投标报价情况通过谈判确定,不应简单套用规范确定。结合实际,承担投资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的设计咨询单位可以不同;专题专项设计咨询可打包委托主体设计咨询单位负责,也可单独招标确定;经书面同意,可以允许总包的设计咨询单位将部分专题专项设计咨询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咨询单位。承担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工作的设计咨询单位应至少具备新能源发电工程乙级评估咨询机构资质,承担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设计咨询单位应具备新能源发电工程甲级评估咨询机构资质且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集团公司对承担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设计咨询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结合管理实践和经验反馈,适时发布负面清单。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将选定的承担可行性研究、相关专题专项的设计咨询单位以及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上报集团公司规划部备案;不得选聘集团公司光伏项目可研设计咨询负面清单中的单位。(三)进一步加强项目内部评审。在设计单位提出符合深度要求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后,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可研设计成果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行内部评审。对项目管理单位开发的首批光伏项目、集团公司确定的试点示范光伏项目或规划规模5万千瓦以上的光—5— 伏项目,应提请集团公司组织内部评审,集团公司规划、预算、 基建、研究院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开展。宜委托具备新能源发电工程甲级资质、工程经验丰富的设计咨询单位进行评审,也可聘请外部和XX系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内部评审会议应以纪要形式提出修改完善要点,指导可研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可研报告,提示项目管理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负责内部评审的设计咨询单位或专家组应对可研报告修改情况进行收口复核,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对可研报告各部分勘测设计内容提出完整的、结论性意见。内部评审修改完善的可研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开展项目可研报告外部审查 (或咨询)的,在征得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将可研报 告审查(或咨询)和内部评审结合进行。 属代管新能源公司投资的项目以及属开发公司、股份公司实际投资的项目,区域公司应在向集团公司报出项目投资请示前,向新能源公司、开发或股份公司(以下统称项目投资单位)书面报告项目情况;项目投资单位依据区域公司书面报告,按委托或授权关系自行独立开展项目投资咨询活动;条件具备时,也可申请与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的内部评审结合进行。鼓励依法合规与各类主体合作开发较大规模的优质光伏项目(指前期项目,不含已在建和已投产的项目)。以合资、股权—6— 收购或附加特定条件形式,获得项目资源和开发权利的,项目 管理单位应视项目前期现状,与合作方协商征得同意后,取得原始资料与已有设计成果,开展或复核项目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应重新选择设计咨询单位,项目投资应考虑合作成本等额外增加的资金需求。签订有约束力的股权收购协议或投资合作协议前,项目管理单位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视合作形式向集团公司上报收购或投资请示。(四)严格投资决策。光伏项目可研报告通过评审、修改完善并取得评审意见,完成项目备案,落实土地、接入送出等重要外部建设条件后,项目管理单位应按“三重一大”规定对项目投资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经集体决策认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参考最新模板向集团公司上报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的请示,并按要求提供详实的附件材料。集团公司规划部根据相关投资原则、标准和管理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调研,提出澄清或设计论证的工作联系单,同时书面委托研究院进行技术经济评价,通知项目投资单位提供投资意见。项目管理单位应根据工作联系单进行澄清或补充论证,并要求设计单位进一步修订可研报告并定稿,凡技术方案、投资额和财务评价结论发生变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更新投资请示(或上报补充请示)以及相关附件材料。收到研究院经济评价意见和项目投资单位投资意见后,集团公司规划部提—7— 出投资建议,提请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再 报请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同意后下达投资批复。考虑到集团公司对股份公司拟投资的具体项目作出的投资意见,仅作为投资建议供股份公司参考,特殊情况下,可事后征求股份公司投资意见。对拟收购的光伏前期项目,集团公司规划部根据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对项目可行性本身进行审核,提出项目可行性的报告,提请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投资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转相关部门评估股权收购时参考。完成项目收购、完善技术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后,再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同意后下达投资批复。项目投资批复及其对应定稿的可研报告作为前期技术经验反馈、预算安排、经济效益后评价、工程实施、设备招标、机构设立、项目后评估等后续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投资批复发文内发应至少包括规划、预算、财务、基建、物资、人资和研究院等。(五)清楚界定投资主体。根据集团公司三级管理原则,只有区域子公司和产业公司具有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的资格,其他单位未经集团公司同意,不得出资设立光伏项目法人公司。常规光伏项目,宜新设法人公司实施投资;对与风电设施结合的互补光伏项目,可利用既有风电项目法人公司实施投资;对—8— 与火电厂或其他设施结合的项目,为方便申领补贴和退税,宜 新设法人公司实施投资。鼓励在项目法人公司层面,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光伏项目利用既有设施应清晰产权界面,可协商合理分摊或承担相关费用;若光伏项目法人公司与既有风电、火电项目法人公司出资人相同且股比结构相同的,宜免除光伏项目分摊共同设施的费用。应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要求,推进前期工作、申请建设规模指标或办理备案,确需提前在所在地设立法人公司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若认为项目预期投资财务内部收益率能够达到集团公司规定且项目实施无重大风险,可在履行投资决策前请示集团公司人资部办理,规划部给予积极支持。(六)规范前期费列支。光伏项目前期费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开展前期、投资等相关请示中说明前期费使用情况。新项目投资机会研究阶段必要的技术服务费用从项目管理单位本年度管理费或明确用途的机会研究经费中列支。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费用从项目管理单位本项目年度前期费预算中列支;预算外的或预算不足的项目,按集团公司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由项目管理单位向集团公司书面申请调整或增补。属股份公司投资的项目,在项目管理单位年度前期预算额度内进行同类项目之间调整,或股份公司预留光伏开发费足够支持调整或增补的,项目管理单位—9— 直接向股份公司书面申请调整。股份公司应根据光伏项目前期 特点,适当简化光伏项目前期费使用和支付管理程序,酌情增加管理灵活度;股份公司作出的相关调整定期报告集团公司规划和预算管理部门。二、可研设计技术要求 光伏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着力提升设计深度,可研报告代初步设计,其设计成果应达到基本具备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的条件。可研报告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制发的《光伏发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国家住房和建设部与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的基础上,依据XX设计技术要求和XX其他企业标准编制,其研究范围要覆盖实施项目需要投资的全部场内、场外子项,各项建设条件的论证均要在可研报告得到体现。可研报告要体现XX应用推广先进技术装备、建设优质精品工程的投资理念。可研报告中的计算、比选要说明计算方法(或公式)、边界条件(或参数取值),相关分析内容的文字叙述和表格图形要能够清楚反映基本过程和主要结论(要求下同)。项目和可研报告名称一律不出现项目建设规模。 (一)细致充分开展资源评估。原则上,不得简单依据国外数据库提供的卫星或气候学方法再分析数据进行资源评估,应收集国内气象部门的长期观测数据,宜在厂址区域设立辐射—10— 观测站或收集厂址周边20公里以内已建成参考光伏项目的实 测太阳辐射数据(越新越好、越长越好),作为分析计算基础。因时间限制,不满足现场设立辐射观测站开展评估的,可研报告应规划设计辐射观测站(必要时可与光功率预测系统整合),提出等级、精度、仪器配备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并列对应预算,在项目实施中补充设立。首先应说明厂址所在地及
本文标题:XXX集团公司光伏发电项目前期技术管理若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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