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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湾镇慈善分会工作规程为规范我镇慈善分会的组织活动,促进慈善分会有序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一章组织领导第一条慈善分会是区属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属镇人民政府领导,区慈善总会负责业务指导。第二条慈善分会的机构设置,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秘书长由社事办主任担任。第三条慈善分会组成人员的条件:(1)热爱慈善工作,自愿为慈善事业尽责奉献;(2)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3)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4)身体健康。第四条慈善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届满具备条件者可连任。第五条慈善分会实行会长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制度。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慈善理念、目的、意义和作用,努力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第七条坚持依靠社会办慈善,办好慈善为人民的方针。认真做好区统一部署的全区性募捐活动,积极开展我镇日常募捐活动,努力壮大慈善资金规模,增强救助能力。第八条积极承办区慈善总会下达的救助项目和交办的工作:做好我镇内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人员的临时性救助和对低保户、城乡特困户、贫困学生、失学儿童、因病致贫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户的大病救助等。第九条积极开展对当地慈善资源、弱势群体状况的调查研究,与总会加强信息沟通联系,反映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促进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第十条在村设立慈善工作站并聘请慈善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活动。第十一条当地行政区域(除区级机关与区级部门直属单位和上级垂直管理的系统)为慈善分会募集善款(物)、慈善救助的范围。第三章资金来源与管理第十二条慈善分会慈善资金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三条慈善分会募集的冠名留本(捐赠人自行命名的慈善基金,其捐赠资金不用于救助,而用资金利息开展救助活动,简称冠名留本)慈善基金,捐赠人一次性捐赠数额不少于10万元,其管理和使用按捐赠人的意愿办理,但定向范围必须符合慈善法律法规和慈善分会《规程》的规定。第十四条所有募集的慈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移作它用。第十五条慈善分会工作经费,参照慈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募集的慈善资金中按10%的比例提取。工作经费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要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四章救助程序第十六条慈善救助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的对象、条件、标准按照慈善分会《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在分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救助,由救助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慈善救助申请表,村委会调查核实后,将申请救助名单、救助原因在村委会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盖章)报分会审查,由分会会长会议讨论、经镇长确认,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签署意见,即可实施救助。特殊情况超过救助标准额度的,报镇人民政府许可后,再实施救助。决定救助后,救助款应在3天内发给救助对象。第十八条对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人员的救助,现场资料确凿,情况清楚的,可在实施救助后进行公告。第十九条各分会应建立募捐、救助及工作档案资料。在各分会救助职责范围内救助的,救助后应将全套完整资料(含书面申请、审批表、调查材料、现场照片、公示公告件、救助对象的单据复印件、受助人的签名凭据等),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程于2010年6月9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双湾镇慈善分会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慈善分会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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