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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条件无变化声明本人已知晓《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诺单位名称为地址位于的食品经营单位,原《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设施设备、流程布局没有更改,现依法申请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附相关法律: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签章):年月日
本文标题:食品经营条件无变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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