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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1第1章-建设法概述32
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谢志英13972397775建设法规长江大学城市建设学院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1学习本课程的意义义务—在建设活动中,以法律准绳约束自我行为权利—在建设活动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权益2学时安排总学时-32学时3成绩评定平时(50%)+考试(50%)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第一章建设法概述(2学时)第二章城市及村镇规划法律制度(2学时)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2学时)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4学时)第五章建筑法律制度(10学时)第六章工程建设标准法律制度(2学时)第七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3学时)第八章风景名胜区法律制度(1学时)第九章市政建设法律制度(3学时)第十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学时)目录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①《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何佰洲编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5月;②《建设法规概论》刘文锋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③《建设法规》胡向真肖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④《建设法规》邹祖绪陈金洪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年7月;⑤《建设法规》王孟钧主编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参考书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二、法和法律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法人制度•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2、代理制度•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权利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的秩序。•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起2年•特殊诉讼时效: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时效为1年•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建设法的概念建设法: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调整范围•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管理机构的职能活动)•建设活动中的协作关系(主体之间)•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主体内部)第一节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二、建设法的基本原则①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②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③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④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⑤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第一节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概念建设法律关系: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1)综合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2)复杂性(土木工程活动的复杂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3)协同性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三、构成要素•主体:(参加建设活动的人和组织)-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建设单位、建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公民:•客体:(建设活动中所指向的事物)-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内容:(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四、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概念•产生:建设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变更: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消灭: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建设法的表现形式•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建设部门规章:建设部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国际公约、惯例、标准第三节建设法构成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二、建设法构成1.建设行政法律——建设管理机关的管理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有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等特征。第三节建设法构成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2.建设民事法规——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有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相对稳定性等特征。第三节建设法构成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3.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划、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令等规范性文件。它有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等特征。第三节建设法构成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某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案例一第四节案例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基本案情1998年4月,甲方与自称是某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错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二、案件处理法院认为,仲裁条款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签订。乙方与甲方签订仲裁条款时,尚未取得工商管理部门的工商登记,无缔约的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裁定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三、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分支机构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根据《仲裁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本案中,被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因此,未注册登记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属无效。案例一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原告:香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被告:广州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公司)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在深圳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块面积为20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从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二、案件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港币41000元由香港公司负担。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三、案例评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案例二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被告:上海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基本案情原告房产公司与被告投资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就某写字楼项目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投资公司投资人民币2500万元参建,根据工程进度和房产公司的申请分批投入,直至帮助房产公司获得该项目的政府批准文件;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房产公司在两年内归还参建资金并承担银行利息及提供参建总额20%的投资回报;房产公司在两年内不能归还参建资金并提供约定回报,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参建总额10%;投资公司不按约定投入参建资金,则向房产公司支付10%违约金250万元。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2000年6月投资公司从银行贷款4500万元。然而投资公司却未将借款用于参建项目。2001年1月,房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赔偿违约金250万元。投资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参建协议实质是企业间拆借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二、案件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无法律明文禁止的内容,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承担义务。投资公司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判决项目合作协议有效,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50万元。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公司与投资公司订立的参建协议,无任何参建的实质内容,双方签订参建协议其实质在于双方假借参建名义进行企业间的融资借贷。该协议与企业间未经许可不得贷款的规定相悖,系无效协议。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项目合作协议无效;房产公司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例三建设法规第一章建设法概述三、案例评析《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以合法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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