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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汪南均1電子監控技術設備於刑事司法之實務運用壹、研究目的臺灣在近幾年來,陸續發生多起重大金融經濟案件,如之前涉嫌掏空太電公司171億元資產的前財務長胡洪九,掏空博達公司之嫌的董事長葉素菲,因所涉屬重大經濟案件,受波及的投資人高達數十萬人,情節重大,在檢察官辛苦偵查經年後起訴,雖經法官認犯嫌重大而裁定羈押,卻又分別於羈押數月之後,將渠等分別以一億兩千萬、八千萬元之天價保釋金交保,引起社會譁然;今年初又爆發王又曾家族涉嫌力霸集團的掏空案,除王又曾夫婦潛逃之外,王家子女牽連涉案者,目前則進行審理程序仍在羈押中。而觀察以往案例,太多社會囑目重大貪瀆或金融案件之被告在獲得交保後,旋即棄保潛逃,如前立委伍澤元、前高雄市議長朱安雄、台中廣三集團負責人曾正仁、前立法院長劉松藩、訊碟公司負責人呂學仁及共諜案被告葉裕鎮(後改名為葉文淵)等,損傷司法威信至鉅。也因如此,雖然經過一次又一次的天價交保事件,卻仍不斷有棄保潛逃之情形發生。反觀美國在處理類似交保案件之過程中,則有較為先進且有效之防制之道,最近一知名案例,即發生於今年二月間的美國女太空人被控意圖綁架及一級謀殺情敵罪名之案件。服務於美國德州休士頓NASA的當時現職(目前已遭開除)優秀女太空人Nowak,疑因感情糾紛,於今年2月初自休士頓開車至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尾隨一名服役於佛州CapeCanaveral空軍基地之30歲的女軍官Shipman,並於停車場對其進行恐嚇。Shipman在案發當時立即報警處理,警方趕赴現場時除逮捕Nowak現行犯外,並當場起出作案用工具--BB槍、橡皮管、手套與一把小刀。法官除准許Nowak以美金25,500元之保釋金交保候傳,並同時應Shipman女士提出禁制令之聲請要求,諭令Nowak須配戴腳踝電子監視感應器,以監控她的行蹤並保護Shipman女士的安全。該案於進行審理前即運用電子監控設備,掌控被告行蹤,並得以保障特定被害人之作法,其實在美國刑事司法實務上是頗為普遍的1。另外,由於我國已於2005年1月21日立法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修正,並於2005年8月5日施行。其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增訂對於性侵害犯罪者的電子監控之相關規定。此新制度所涉及的實務面執行情況及法律層面的意義,與傳統處遇方式有極大區別,筆者認為電子監控對於性侵害防治之運用,是否真能有效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及特定被害人之安全,亦值得探討。了解電子監控設備如何以不同於傳統監禁型態之方式,有效監控審前或判決確定前之被告、假釋犯、緩刑者之行蹤,使能運用現代科技,有利於刑事司法政策之判斷及決定。故擬於本文中介紹其他國家在電子監控方面的實務運作,比較我國現1參見紐約時報(NewYorkTimes)、波士頓全球報(BostonGlobal)及美國各大媒體於2007年2月7日報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汪南均2行電子監控實務狀況,期所提建議能提供未來相關修法參考。電子監控機制若能完成立法,並有效執行,當可預防案件之再犯、重大刑案被告之潛逃,並可應用於性侵害案件、施用毒品案件等假釋犯之監控等,對於維護社會安全及社會利益,將有立竿見影之實效。貳、研究過程:個人有幸於2006年9月至2007年6月間,選赴至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律研究中心(EastAsianLegalStudiesProgram,EALS,HarvardLawSchool),以訪問學者(VisitingScholar)身份,作為期十個月的研究進修與交流。哈佛大學法學院東亞法律研究中心(EastAsiaLegalStudies,簡稱EALSProgram)係於1965年正式設立。目前每年主要邀請十多位以研究東亞地區法律的學者教授來訪。來此中心訪問的各國學者們,藉由一段期間的在地觀察、學習、研究,定期個別報告及參與研討的機會,促進美國與東亞地區學者彼此間的法律文化交流及暸解。本部與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合作交流計畫即由此中心規劃。主持此program的是WilliamAlford教授,他同時是法學院的副院長。精通中國法制史,也對國際貿易法、智慧財產權法有研究。2006-2007共有19名訪問學者,分別來自台灣五位、中國大陸三位、日本六位、韓國二位、紐西蘭一位、美國二位。多為學者教授,各個訪問學者研究領域都不盡相同,非常多樣化,從公司法、稅法、環境保護法、智慧財產權法、家事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經濟法、國際法、宗教法…都有。去年度其所邀請的訪問學者中,從事法官、檢察官實務工作者,僅一位韓國漢城南部地方法院法官及筆者。EALSProgram希望藉由此中心促進亞洲學者交流,故要求訪問學者在訪問期間分享研究心得,大家定期輪流報告並參與研討。除了聽取其他訪問學者的研究報告,筆者亦完成了一份「台灣電子監控制度在現行刑事司法實務之運用及未來發展」的報告2,於2007年4月2日在哈佛法學院PoundHall四樓會議室做了一場一個半小時的報告,全程中除了本人準備的內容之外,也接受現場與會者之提問。筆者花了很多時間蒐集資料、旁聽與主題有相關研究的教授DianeRosenfeld的課程,並在她的課堂上見到麻州前代理州長KerryHealey(目前在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管理學院主持相關研究計畫)及從事相關工作的社工人員,並與他們在課堂上做了簡要的意見交流。這份英文報告於今年三月初完成,並事先交回檢察司;我以該份英文報告內容為主,於四月初以幻燈片輔助方式,做了一場presentation。會後,不少參與的學者紛紛向我致意,表示對這個主題很有興趣,研究經濟學領域的日本學者2詳附錄一,Wang,Nan-Jiun,「TheCurrentApplicationandFutureofElectronicMonitoringintheCriminalJusticeSysteminTaiwan」,VisitingScholar,EALS,HLS(2006.09-2007.06),PublicProsecutor,TaiwanTaipeiDistrictProsecutorsOffic.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汪南均3KuniyoshiSaito先生,還建議我以經濟分析研究方法繼續進行此一研究。也因為在哈佛研究期間諸多的交流,讓我與多位來自各國的訪問學者間建立良好的情誼。除了東亞法律研究中心的活動,哈佛法學院的正式課程在上個學年度,總計開了300多門課,五花八門林林總總,除了師資豐沛,也是為了因應學生人數的需求。哈佛是傳統的名校,但法學院學生多達2000人,訪問學者也有600多人。每年畢業生有七、八百人,像今年JD畢業生就有六百多人,LLM畢業生有一百多人。雖然到了哈佛法學院如入寶藏,很想什麼寶都挖回來,但畢竟時間精力有限,還是只能以自己業務相關或研究主題有關的幾門相關課程如CriminalProcedure,Evidence,Americanlegalsystem,Negotiation,等課程進行旁聽。在相關課程中,也有教授會安排參觀法院,如在Americanlegalsystem課程中,PeterMurray教授就帶我們去參觀麻州聯邦地方法院,實地觀察已有十九年資歷的資深法官JudgeYoung開庭的情況,及聯邦地方法院法官的辦公環境。另CarolSteiker教授的CriminalProcedure就常邀請美國各地法官、檢察官、律師來為學生現身說法。如此種種,都足以深刻體會美國法律實務工作的現況了。所以,此次研究過程中,除了主要的研究報告為有關「電子監控技術設備於刑事司法之實務運用」這個主題之外,筆者另外有就美國刑事訴訟程序法上的研習心得3,以及在美期間對於美國聯邦檢察官集體遭解職之事件之觀察及感想等4,另外著文,將一併附錄在本研究報告之中,緬懷這段美好的學習期間。參、研究心得參之壹、電子監控在刑事司法制度運用之概念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傳統之所謂「監控」意指機構內的處遇,與機構外之監控。前者如監獄、看守所內之監管,因受刑人係受自由之剝奪,為了達到獄政管理之效果,故監所方面不論是以管理員之人力或各種科技設備進行對於在監之人之監控都無可厚非;後者則係指對於緩刑者、假釋犯所採取的監控方式,亦即保護管束,而在國外之刑事司法實務上,在審判前經交保停止羈押之被告,法官裁定予以監控,亦所在多有,運用上極其常見。在此,僅探討電子監控於機構外監控之實施運用。一、定義說明3詳附錄二、三4詳附錄四、五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汪南均4電子監控(ElectronicMonitoring,簡稱EM),主要在於提供對於審前交保被告、緩刑者、假釋犯等特定對象,是否確實在其住所或其他指定場所之訊息的一種監督工具。主要區分二種類別:主動式監控設備(持續發射訊號),被動式監控設備(設定式接觸)。但目前更先進的衛星定位系統(GlobalPositioningSystem,簡稱GPS)之監控方式亦愈趨成熟,英國及美國部分州政府亦有採用。至於電子監控計畫(ElectronicMonitoringProgram,簡稱EMP),則是由對上開特定對象有權監控機關,藉由電子監控設備輔助而設定執行之計畫。電子監控於機構外監控之實施運用,最主要的目的是以電子科技設備方法防止被告再犯,以及防止脫逃,尤其是針對審前交保或判決未確定的被告。在美國之刑事司法實務上,視特定對象之各個不同狀況所設計之電子監控計畫,已與類似我國保護管束方式之密集監控(IntensiveSupervisionProgram)5、居家監禁(HomeConfinement;HouseArrest;HomeDetention)等處分搭配使用,且近幾年使用案例頻繁,已成趨勢。如美國知名之時尚節目主持人MarthaStewart,因涉及個人股票買賣之證券交易法案件、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於2004年7月間,被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居家監禁五月。法官並裁定其於居家監禁期間,並應穿帶電子手銬或腳鐐方式施以電子監控。MarthaStewart的居家監禁處分施以電子監控計畫中,規定其僅能因個別核准之事項,每週最多離開住宅四十八小時,包括上節目工作。所以,當她於2005年4月間,受時代雜誌之邀,大剌剌地出席該雜誌因其被選為當年度百大有影響力人士所舉辦之慶祝酒會活動時,遂引起各界關注。美國主管部門官員為此表示「將審查上開活動及其行程之性質,核對是否符合先前書面申請之事由」,並聲明「該次出席事件之性質必須與其工作有“具體並實質”的關聯性,如果只是高調的出入公開場合並不適當」6等語。可見電子監控在美國刑事司法實務的運用上已相當細膩。居家監禁不等同於電子監控的概念,由上開案例應極易理解。居家監禁,指的是針對假釋犯、緩刑者等給予一定時間或者空間的限制,雖然彼等可以自由行動,但卻受到一定限制,所以居家監禁並不代表其需全天或部分時間需留於家中,而是視處分決定者所裁定的禁制時間或地點來決定,惟受監控者之行動,可事先依規定申請核准事由。事實上,居家監禁的制裁方式,起源甚早,從巴比倫出土的文物中即有女人遭居家監禁的記載;羅馬時代亦有將犯罪人拘禁於家中或保安官家中的規定。中世紀末,教會對於伽利略的禁制處分亦屬居家監禁的型式。至二十世紀,居家監禁的方式也是共產國家用以對付異議份子的良方。南5美國自1990年代開始,針對假釋或緩刑者實施所謂密集監控計畫(IntensiveSupervisionProgram,簡稱ISP),即利用執法人員的密集且不定期查訪、電話查詢以落實假釋或緩刑命令。此種方式耗費大量人力與物力為監控。隨著電子科技的發達,此種方式已逐漸與電子監控結合。6參見紐約郵報(NewYorkPost)2005年4月24日之報導。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汪南均5非在其種族隔離政策時期,亦曾使用居家監禁處分。至於美國,則是自1971年起,為了減低青少年入監的負面影響,才開始讓青少年犯罪者以居家監禁方式替代入監執行;且初時僅限青少年及少部分人口實施居家監禁,因為要能適當的監管居家監禁者,控管的人力須求很高。傳統的居家監禁,必須不定時的家庭訪問、電話追蹤,仰賴人力的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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