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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735—2007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规程2007-10-11发布2007-10-11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735—2007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鉴定前的准备工作....................................................................14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鉴定............................................................25鉴定结论............................................................................46附则................................................................................4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报告................................5DB34/735—2007II前言本标准是对使用期超过20年的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的基本要求。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忻忠、王恩和、李志宏、张凤标。本标准自2007年10月11日首次发布。DB34/735—20071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规程1范围本标准是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的要求和准备工作、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鉴定、鉴定结论和附则的具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氧规》)适用范围内的医用多人空气加压氧舱及其配套设施和场所的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与医用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应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要求。医用氧舱本体使用二十年时(按制造出厂时间计算),必须进行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GB/T9706.1医用电器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GB/T12130医用空气加压舱GB/T17868加压舱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87(2001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1999]218号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3]108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3鉴定的要求和准备工作3.1医用氧舱的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应当由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进行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以上资格,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医用氧舱的维修和改造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改造前应在氧舱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相关的手续停舱,对舱内、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拆除舱内装饰材料和地板以及有碍鉴定工作的器材和构件,露出氧舱金属本体;拆除舱内及附属的所有电线电缆;3.2鉴定前,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3.2.1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3.2.2医用氧舱的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3.2.3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3.2.4鉴定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鉴定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DB34/735—200724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鉴定4.1主要内容:4.1.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4.1.2医用氧舱舱体的检验与检测及内装饰的检查;4.1.3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的检验与检测;4.1.4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的检定;4.1.5供、排氧系统和供、排气系统的检验和试验;4.1.6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的鉴定和试验;4.1.7仪表、接地装置的鉴定和测量检查;4.1.8空气加压舱配套压力容器的检验情况。4.2鉴定方法和数据评价检验方法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和资料确认为主,并且借助仪器、仪表对各安全装置及设备的完好、可靠性进行确认。4.2.1氧舱使用情况和安全管理检查a应当有完整的医用氧舱建档登记资料;b与医用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安全有关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技术资料应当齐全,并且与实物相符;c医用氧舱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要求(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医用氧舱操作规程、医护、操舱、维护维修人员的职责权限、患者进舱须知、应急情况处理措施、氧源间管理规定、安全防火规定等);d使用(升、降压次数)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安全附件校验记录等是否齐全真实;e操舱、维护维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资格证书的有效性;f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主要是指整改后免于现场复检的)是否已解决或已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4.2.2舱体检验的主要内容:a舱体结构检查,检查氧舱舱体结构应符合GB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5.2条的规定;b检查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等有机玻璃部件有无明显划痕、机械损伤、银纹等缺陷;检查舱体内外表面有无腐蚀和机械损伤等缺陷;检查氧舱基础的沉降、倾斜、损坏等缺陷;检查氧舱底部的排水装置是否可靠;c对氧舱母材进行测厚检测和必要的硬度检测;对舱体内表面焊缝进行100%的磁粉检测,重点检测结构不连续处的焊缝(矩形门角焊缝、主副舱过渡焊缝等),必要时对舱体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抽查,检测方法符合JB/T4730.1-4730.6《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要求;d检查舱内的装饰板、地板、座椅、床、柜具是否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床垫、座套、衣物等是否属纯棉制品,并且经阻燃或防静电处理,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确认;氧舱内壁涂料应符合GB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5.2.6条的规定;e舱内氧气采样口是否设在舱室中部并且伸出装饰板外,有无堵塞现象,采样管路与测氧探头、流量计连接是否可靠;f舱门及递物筒密封圈是否开裂、老化、变形;g医用氧舱舱体在维修改造完成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压力分别取该舱的最高工作压力和0.03MPa,检查舱体的密封性能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试验方法和舱体泄漏率应符合GB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6.9.5条的规定;h医用氧舱应进行应急卸压试验,应急卸压时间应不大于2.5分钟。4.2.3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检验的主要内容:a氧舱照明是否采用冷光源外照明形式;DB34/735—20073b检查舱内导线的布置、连接及保护情况,已经使用二十年的电线电缆应更换,所更新的电线电缆应具备《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c对未配置馈电隔离变压器的医用氧舱,检查电源的输入端与舱体之间的绝缘情况;测量生物电插座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MΩ;d检查应急电源系统的完好性,当外供电中断时,应急照明、对讲装置、测氧仪能否自动投入使用,并且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e氧舱的对讲系统和舱内无触点应急报警按钮能否正常工作,当外供电中断时,上述装置是否也能正常工作,其中报警的复位必须由舱外进行,必要时可以操作确认;f舱内空调系统的电机及控制装置是否已设置在舱外,电机应该做接地处理;舱内空调噪声应不大于60dB;g控制台上的测温仪表能否正确显示。4.2.4测氧仪检验的主要内容:a医用氧舱的控制台上是否配置了带有记录仪的测氧仪;b测氧仪的精度与量程应满足GB12130《医用空气加压氧舱》5.4.11条的要求;c测氧仪的工作是否正常,测氧探头(氧电极)应当在有效期内;d测氧仪的氧浓度超标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可靠;氧浓度超标后能否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e当外供电中断时,应急电源系统能否支持测氧仪正常工作。4.2.5供、排氧(气)管路系统检验的主要内容:a对供、排氧(气)管路系统进行检查,检查进气口是否装设消声器,进气噪声应不大于65dB,进气口和排气口是否短路。b对供、排氧(气)管路系统进行吹扫,检查供、排氧(气)管路系统是否通畅,阀门动作是否灵敏、可靠,无泄漏现象;c对供氧、供气管道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d舱内、外的应急排气阀动作是否灵敏;对应急排气阀门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并且有明显的标志;e确认供气、供氧管路和排氧管路以及供水管路的材质,确认管路法兰连接的垫片材质;f检查排废氧口位置是否正确。4.2.6安全附件检验的主要内容:a压力表、安全阀、测温仪表的检验应该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b快开门式舱门、递物筒是否设置了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应当动作灵敏、可靠,必要时可以采用压力测试方法确认;4.2.7消防系统检验的主要内容:氧舱内应按照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舱》5.2.10条的要求设置水喷淋消防系统,检验时应实测该系统工作是否可靠,水喷淋强度是否符合GB/T12130《医用空气加压舱》和GB/T17868《加压舱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要求。4.2.8流量计、接地装置等检验的主要内容:a医用氧舱配置的流量计是否完好,精度等级、刻度范围是否符合要求;b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是否可靠,实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4Ω;c医用氧舱的自动操作系统是否可靠;d空气加压舱的过滤器滤材是否在有效期内;e空气压缩机是否为无油润滑压缩机;f其他需维修的设备应该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检查。4.2.8与空气加压舱配套的压力容器的检验,应该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4.2.9氧源间的防爆、通风及防火DB34/735—20074检查舱房内外、氧源间内是否有明显的禁火标志,房内是否配备了灭火装置。用于储存氧气瓶的氧源间条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5鉴定结论鉴定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报告》,并且做出下述结论:5.1可以继续使用经综合技术鉴定,未发现缺陷或存在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配套设施和场所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使用单位医用氧舱安全管理体系运转正常。5.2停止使用医用氧舱损坏严重或使用单位医用氧舱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正常运转,不能保证氧舱的正常安全使用。6附则对于检验结论为停止使用的医用氧舱,检验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发送安全检查意见书,上报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B34/735—20075附录A(规范性附录)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报告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综合技术鉴定报告使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氧舱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内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备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验日期: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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