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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用能单位在实施能源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所应具备的能源计量工作的基本要求。本导则适用于年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的要求。年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独立核算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可参照本导则。本导则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2、引用文献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导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GB/T15587《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589-90《综合能耗计算通则》3、术语和定义3.1能源计量器具:被测对象为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的计量器具。3.2能源计量配备率:能源计量器具实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称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RP=NS/NX×100%RP: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率NS:实际配备计量器具台(件)数NX:按理论要求应配备计量器具台(件)数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3.3载能工质: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消耗的且不作为原材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制取时又需要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3.4能源计量检测率:QP=MS/MX×100%QP:能源计量检测率MS:实际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计量的能源量MX:能源消耗总量4、总要求为实施能源计量管理,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工作机构,落实能源计量管理职责,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制定和执行能源计量管理文件,开展各项能源计量管理活动并及时掌握用能单位在能源输入、能源转换、能源分配和传输以及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为用能单位做好能源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5、管理职责5.1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根据国家能源计量法律、法规、能源政策以及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制定能源计量管理目标。5.2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可分为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也可按照重点区域(车间)、重点耗能产品或重点耗能设备制定具体的计量管理目标。能源计量管理目标应尽可能是可测量的。5.3为实现能源计量管理目标,用能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负责建立、保持和完善计量管理体系,明确能源计量工作分管领导,确定能源计量主管部门。能源计量主管部门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合一的,同时应配备具有相应技能和资格的人员,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领导关系。5.4能源计量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系统分析本单位能源管理各主要环节及其各项活动过程,确定各环节和过程的能源计量需求,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6、资源管理用能单位的管理者应确保必要的能源计量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计量器具、环境条件等,以履行能源计量职能。6.1人力资源6.1.1计量职能的管理者应规定能源计量工作中所有人员的职责,并形成文件。6.1.2能源计量人员应包括能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源检定(抄表)人员,能源统计分析人员,并确保以上人员具有相应的能力,和资格以履行自己的职责。6.1.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6.1.4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6.1.5从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统计、分析的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6.2信息资源6.2.1记录应保存能源计量工作中所需信息的记录。记录应包括:能源消耗计划、能源消耗台帐、各种能源使用统计报表、汇总表及各种抄表记录、平衡记录。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记录的标识、存储、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6.2.2标识应清楚地标识能源计量工作中所用的测量设备。设备应有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6.3能源计量器具6.3.1用能单位应当按照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及准确度的要求选择和配备能源计量器具。6.3.2能源计量器具在确认合格前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或校准状态,并对测量过程要素如:操作者、设备、环境条件、影响量、应用方法加以控制,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有效。6.3.3用能单位应当建立、保持和使用形成文件的程序来申购、验收、保管、使用、检定、维修、报废处理能源计量器具,以防误用、错用、损坏和改变其计量性能。6.3.4用能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包括计量器具一览表、量值传递系统图或溯源图、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校准)证书及维修保养记录等。计量器具一览表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表。6.3.5用能单位应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未经检定(校准)或经检定(校准)不合格、超过检定(校准)周期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得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6.3.6作为单位内部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要明确规定准确度,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计量标准。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使用应遵守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6.4环境能源计量测量过程有效运行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应形成文件。应监视和记录影响测量的环境条件。根据环境条件所进行的修正应予以记录并用于测量结果。7、计量检测7.1用能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各类能源的进出、消耗进行计量检测。具体涉及到能源输入、能源转换、能源分配、传输以及能源使用等环节。7.2对每一计量检测过程应制定详尽程度适宜的工作规范或程序。内容包括操作者、使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影响量和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7.3计量检测应按照工作规范或程序并在受控的条件下进行。受控条件包括:(1)使用经确认合格的设备;(2)应用经确认有效的测量规范或程序;(3)具备所要求的环境条件;(4)使用具有资格能力的人员;(5)合适的结果报告方式;7.4测量过程应形成记录并保存以证明测量过程符合要求。记录内容包括:(1)实施的计量检测过程的完整表述,包括所用的全部资源(测量人员、测量设备、测量环境)和相关的信息;(2)有关计量检测数据;(3)根据计量检测数据而采取计算方法和结果;(4)具有检测、复核人员签字,必要时应有审核人员签字;(5)进行计量检测的日期;7.5能源计量检测率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检测率应达到以下要求:进、出厂能源计量检测率J计要达到100%。车间(分厂)能源计量检测率应达到95%以上重点设备的能源计量检测率应达到90%以上8、能源计量数据8.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8.2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8.3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并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更新能源计量数据。8.4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8.5企业各能耗的计算:8.5.1企业各能耗的统计计算应折合成标准煤;8.5.2企业各种综合能耗的统计计算应按照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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