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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增值渠道单一、基金严重不足,保障能力不高,承担风险能力较弱。首先从社会保险的筹资渠道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影响,社会保险制度自确立至今,长期以来实行单一的筹资方式,参保单位、个人缴费以及国家财政的少部分投入,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三个来源。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险主要是靠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缴费来支撑的。这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原始积累非常薄弱,甚至谈不上有什么积累;其次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方式看,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保险金外,其余额绝大部分存入财政在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另一部分则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由于国家财政不是社会保险的投资主体,且长期以来几乎没有对社会保险进行投入,社保基金基本无积累,加之对增值渠道限制过死等原因,基金承受能力非常有限,或者说根本无承受可言。目前,这种“参保人缴费——支付参保人保险金”单循环式的运行方式尚能勉强维持,但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险欠费严重、老龄人口多的地区和城市,基金入不敷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从全国范围看,基金承受能力不断减弱与基金需求量不断增加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保险立法滞后,现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约束力和强制力不够,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和社会保险基金增值渠道。建国至今,专门涉及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的法律,仅有1995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劳动法》对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网址:缴费对象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也表明了单位和个人缴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劳动法》第74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劳动法》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职能,同时又赋予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职能。但如何增值、可以采取什么渠道增值,至今没有法律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陆续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章,作为行政法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以及对监督缴费作了明确规定。但从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看,绝大部分条款实际上是政策化的条文,缺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稳定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已造成实践中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增值缺乏法律保障尴尬的局面。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法律化的思考从总体上讲,当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保障制度,是宪法所确定的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来说,只要当期有劳动能力和收入并履行了交纳保费义务,就应享受法定权利的社会保障。实质上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赋予了国家一种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即督促公民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组织和管理社会保险运营体系等等。而国家要承担好这种责任和义务,就必须要拥有法定的专门职权,这就使本质属于社会公益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了国家行政的一些主要特征。在现代行政发展过程中,由国家承办许多社会公益性事业,承担管理和监控等行政职责,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趋势。因而,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当然也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增值网址:的相关制度和渠道应该由也只能由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
本文标题:社保基金筹集的法律化及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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