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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期货市场“类保险”作用的政策建议摘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长,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日渐突出,目前也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时期。数据显示,2011年1至4月份期货市场总成交额为44.5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7.38%。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起步晚、品种少、监管不健全等现实制约,我国的期货市场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期货市场发挥其类保险市场的作用。关键词:期货市场;“类保险”;经济中图分类号:f83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1-0219-03除去风险规避与价格发现的传统功能外,期货市场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类似保险市场的作用,她的存在保证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首先,期货市场降低了现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其减缓价格波动的作用正是通过开展充分的套期保值交易来实现的。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的报价包含着对市场的理性分析因素,这有利于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同时会降低价格波动的幅度。其次,企业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能够锁定生产和经营成本,有利于保证生产经营的基本利润,企业也能够达到稳定收入的目的,放心进行生产。另一方面,同时,期货工具是一种信用工具,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中存有的保证金就是其信用凭证。由于经营者在期货市场上对其产品进行了套期保值,也就是对其经营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险,会使得经营者的信用程度更高。最后,期货市场是一个信息集中、交易集中、交易量大、市场流动性强、辐射面广的公开交易市场,有助于克服现货市场交易分散、市场透明度低、信息具有非对称性的缺陷,可以为交易者提供比现货市场大得多的成交机会。总之,正是因为期货市场的交易特征和特殊功能,使得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起到了类保险市场的作用。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成长,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日渐突出,目前也正处在一个蓬勃发展时期。数据显示,2011年1至4月份期货市场总成交额为44.5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7.38%。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起步晚、品种少、监管不健全等现实制约,我国的期货市场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期货市场发挥其类保险市场的作用。一、改善外部环境(一)完善法律法规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短,目前的法律、监管体制主要是在应对期货市场发展初期出现的盲目发展、投机过渡等问题逐步形成的,而未来我国期货市场要有更大的发展,必须改革、完善法律框架和监管体系。另外,随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繁荣发展和技术的高速进步,作为期货市场的显著特征和典型代表的期货交易所,其对期货交易的独占性正在受到挑战。事实上,场外交易市场的产生及各种形式衍生品交易的广泛进行,在许多方面和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展开竞争更具优势,因此,修正法律框架、改变监管方式是不可回避的现实。不难发现,我国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创新滞后于市场的发展需要。曾经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管理办法》,对中国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投机者在期货市场上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等不法行为,有利于期货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健康发展。但《条例》是针对当时环境制定的,这些法规的某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条款过于细化、具体,是以牺牲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为代价的。因此,应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基本思想指导下,对现行的期货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梳理。《条例》毕竟是暂行的、过渡性法规,需尽快完善和修订。从长远来看,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才是促进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动力和保障。(二)改革监管体系目前,我国期货业的管理部门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设立期货部,这种以证监会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具有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特征,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宽泛、过于宏观,而交易所则丧失了第一线监管的权利,从而监管体系效率低下。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经验,改革现行多头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尝试成立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立法明确商品期货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与职责,国务院各部位和地方政府逐步退出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保证期货交易委员会独立的行使监管权。另外,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应给予期货交易所更大的权利。期货交易所在整个期货市场活动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有形期货市场的运行中心,由众多期货从业机构组成的中介组织,担负具体监管期货交易商和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但同时它又是被监管的对象,这种双重职能使得期货交易所处于承上启下的市场中枢地位。建议中国证监会适当放宽对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限制,由交易所根据各自上市的期货品种和期货合约的特点和交易量自主决定权收取的交易保证金的比例、交易手续费的比例,并在市场出现法律所规定的异常情况时有针对性的采取适时的风险监控措施。(三)建立规范、有效的安全预警系统由于期货交易存在着高比例的杠杆效应,其产生的市场风险有着极强大的破坏力。因此,建立风险预警控制系统,把风险及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形成事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期货界迫在眉睫的大事。安全预警系统应能够全面客观的度量市场的风险程度、风险根源及自动报警,并对潜在风险提供预处理措施建议并执行处理方案。二、市场客体扩展(一)继续开发商品期货新品种期货品种的创新是一项科学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探索、不断研究,才能使期货市场在不断发展中壮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了“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期货市场的参与者进行套期保值和投机的需求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品种、新的金融工具的不断出现,以至新的风险也会不断出现,只有不断的开发期货新品种,才能满足期货市场参与者的需求,才会是交易所更具生命力,也才能更加充分的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与作用。因此,可以说,新品种是期货交易所的生命线。国外的期货交易所非常重视新期货合约的开发,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每年都要组织大批专家学者进行新品种的研究开发工作。美国期货市场不断的开发新品种,不断的淘汰不成功的旧品种,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成立的20年时间里,它批准了大约500多个合约上市,虽然其中有一半以上的合约不成功。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既是生产大国又是消费大国,既是进口大国又是出口大国。从宏观角度看,“大进大出”的现实要求我们掌握大宗战略商品的定价话语权,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从微观上看,如果进出口商、生产消费企业能在国内的商品市场通过期货交易实现“中国因素”主导定价,则不仅会将保值成本留在国内,而且会通过期货市场特有的套利机制平抑国内外商品市场的价格波动,使得中国经济安全战略更加主动。(二)聚焦金融衍生品期货开展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是浮动汇率制度下我国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防范汇率风险的必要保障。自2010年4月股指期货上市运行以来,不仅较好的实现了“平稳起步、安全运行”的预期目标,并且市场交易日渐活跃,市场功能也日益体现,期间未发生结算风险,也未发生强行平仓及强制减仓等风控事件。可以想见,在未来我国还将继续推进指数、利率、汇率等金融期货产品的创新,充分发挥股指期货在化解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等方面的作用。另外,深化铜期权开发,组织模拟运作,形成完整方案,为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增加避险工具创造条件,争取不断为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提供更多套期保值和投资产品。按照完善金属和能源系列的商品期货市场的目标,择机推出商品期货选择权交易、抓紧做好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的部署,为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打好基础。(三)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市场化改革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面临着重大的职能调整,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在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职能转换和机构改革,大幅度的取消部门过多、过滥、过于复杂的行政审批手续。就期货的上市机制来看,在审批程序上也应适应当前的形式发展,尽快完善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和上市方式,做到期货品种上市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一直十分重视新品种上市机制的调整,1997年4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按照规则加速了它对新品种上市的审查和批准,在“快速进入”的程序下,某些新品种的申请应在受理后10天内批复,所有合约必须在受理后45天内批复。不仅如此,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将上市期货合约的权利下放到期货交易所,由交易所根据市场的需要来决定上市何种期货合约,而不需要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批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期货品种的上市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成立商品期货上市审批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进行科学而有序的审批。该委员会的成员可由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等部位代表以及拟上市品种行业代表、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审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并写出书面反馈意见。审批机构应该为常设机构,并定期召开审批会议。方案一经通过,应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开发文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期货交易所进行定期的试运行。为防止交易所上市期货新品种过于频繁,可规定交易所每年度上市品种不得超过一定的数量,超过这个数量不予核准。2.期货业协会要发挥行业理论的研究作用。在新品种开发,新品种上市论证,新品种上市可行性方面真正有效的倾听协会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有效地反映出广大期货经纪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同时,要协调有关行业组织,积极推进新品种的上市工作,有效维护新品种上市交易的正常秩序和论证程序。要加强与国外同类品种,同类市场的业务合作,在理论上、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加强横向的交流和沟通。3.参照国内证券市场的模式,实行期货品种的退市机制,不能只追求数量,不重视质量。要进一步强化市场效果的检验论证工作,那些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要逐步退出,待今后市场成熟后,再另行恢复。实际上,交易品种是否具有潜力要靠市场来检验,我国期货市场10年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三、市场主体培育商品期货市场主体是指期货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他们构成了期货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期货制度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以完善交易者主体地位为前提。要推动期货制度结构的优化,实现市场与微观经济的均衡,就必须完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这两者之间具有一种相互决定的特征,若超越企业制度的成长面使商品期货市场超速发育,必然会破坏市场的微观经济的正常状态,最终导致宏观经济失衡。期货市场投资者由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构成,他们的共同目的是资本的保值、增值。套期保值者主要是生产经营型企业,投资者主要是商人和自然人。绝大多数投资者必须通过期货经纪公司才能进行期货交易。只有期货市场中拥有众多的专业买卖机构,才能吸引更多的套期保值者和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才能形成市场的良性运行。期货交易的直接主体包括期货经济商、会员兼营期货经济商、独立场内期货自营商、场内经纪人、外国经纪人。期货交易的间接主体包括非期货交易所会员、期货交易人、非会员期货经纪商、期货投资基金会。期货交易主体要充分体现多元性。培育期货市场投资经营主体可选择一批财务状况好,经营业绩良好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投资经营主体的试点,并转变和强化其职能。首先强化代理职能,把期货经纪公司的代理职能发展成为对投资者的投资资本实现代理保值的操作职能,实现期货经纪公司的收入与投资者的投资收入挂钩,即减少了投资者的期货投资风险,也增强了专业公司的潜在价值。其次强化顾问职能,为期货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市场预测、操作策略与技巧、投资设计等服务,使投资者的投资资本与投资顾问的知识资本结合,共担风险,共享投资回报,为市场化主体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市场的大发展。具体来说,期货市场主体的培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在国际商品期货市场上,由于在控制风险、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机构投资者成为最重要的投资力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结构是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本文标题:加强我国期货市场“类保险”作用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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