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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财政厅甘农牧〔2008〕409号各市州畜牧(农牧)局、财政局:为了切实落实国家扶持蛋鸡生产发展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做好中央财政“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14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项目目标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扩大养殖规模、完善养殖设施、细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稳步提升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降低动物疫病风险,实现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加快蛋鸡饲养方式转变,充分发挥规模养殖对稳定蛋鸡存栏的基础性作用,稳定蛋鸡生产,增加养殖收入,促进蛋鸡生产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鸡蛋市场有效供给。二、基本原则(一)自愿参加。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电视、网络、报刊以及张榜公示等形式,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参与。(二)以奖代补。根据《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详见附件1),对自愿改造后达到规范标准的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养殖场户直接受益。依据建设规范,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提出申请,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直接奖励给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四)扶持规模化养殖。选择鸡蛋产量超过1万吨、蛋鸡规模养殖场(户)数达到一定的数量的市(州),对蛋鸡存栏达到一定规模范围内的场(户)给予扶持,推进蛋鸡养殖向规模化发展,同时向蛋鸡养殖规模较大的县区倾斜。三、实施范围和奖励标准(一)实施范围对符合当地蛋鸡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标准化生产条件、实施全进全出饲养工艺、2007年底已投产生产、存栏1万-5万只之间的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并且自愿对鸡舍标准化建设、粪污处理设施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进行改造,并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要求的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在省上下达的奖励数量及资金额度内给予奖励。根据各地近两年蛋鸡规模养殖场(户)发展实际和省农牧厅调查统计情况(甘农牧牧便〔2008〕15号),蛋鸡规模场(户)以奖代补项目在全省存栏蛋鸡1万--5万只的养殖场(户)数超过20个以上、鸡蛋产量超过1万吨的蛋鸡养殖大市(州)重点实施,包括白银、张掖、兰州、定西、天水、平凉、庆阳、陇南、武威9个市州和酒泉市肃州区,临夏州临夏县、永靖县等。(二)奖励标准全省以奖代补资金总额905万元,奖励数量为88个蛋鸡规模养殖场(户),重点对1万-3万只规模的蛋鸡养殖场(户)进行奖励补贴,并向蛋鸡养殖(规模)大县倾斜。根据我省蛋鸡规模场(户)数量实际情况,结合中央下达我省的补贴场户数量和补贴资金,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奖励:饲养规模10000-29999只的蛋鸡场(户)83个,每场(户)平均补贴10万元饲养规模30000-59999只的蛋鸡场(户)5个,每场(户)平均补贴15万元四、补贴程序(一)分解任务省上制定下达《实施方案》,在有关新闻媒体和甘肃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全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的实施原则,奖励的范围、条件、标准、数量,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改造《建设规范》、《建设验收评分标准》和验收程序等政策。各市州农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域蛋鸡规模养殖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可以细化本区域奖励条件(在省上确定的政策范围内),按照突出扶持蛋鸡养殖大县和万只以上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大的县的要求,向辖区各县分解奖励数量指标,并于11月25日前将细化了的奖励条件、分解到县的数量指标上报省农牧厅、财政厅备案,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奖励标准和条件。纳入项目建设的县区农牧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通过当地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以奖代补政策,接收养殖场户的咨询。项目县区要根据奖励数量指标,对申报数量进行一定的控制。(二)项目申报和组织改造项目市州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的县(区)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工作。养殖场(户)的蛋鸡存栏数量在省上确定的奖励规模范围内,符合以奖代补的条件和标准,自愿进行标准化改造,并达到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规范,可向当地农牧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以奖代补奖励项目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包括现有的基本条件、设施设备、养殖规模、改造建设重点、申请奖励额度等)。县级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条件、标准和《建设规范》,对申报场(户)的基本条件和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进行登记后,由申报场(户)组织改造,县(区)农牧部门要对改造进行指导;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实施内容达不到标准化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向养殖场(户)出具审查意见。登记受理时间截止2008年12月20日,并将审核登记结果报市州农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市州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辖区申报养殖场户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申请审核登记汇总情况上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三)组织验收通过项目申请登记的养殖场(户),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标准化改造工作,并向县级农牧主管部门提出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申请。市州农牧、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区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养殖场(户)进行检查,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检查合格的场(户)上报省农牧厅和省财政厅。省农牧厅会同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按照《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组织专家打分评审验收。(四)落实奖励如各地实施标准化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大于下达的控制指标数,按照验收分数高低顺序依次奖励;如验收合格的养殖场(户)小于下达的控制指标数,则在市(州)之间进行调配。省上将验收合格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在有关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10日内,省财政将奖励资金逐级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于资金到帐10日内,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养殖场(户)。五、项目管理各市州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加强项目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省农牧厅和省财政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项目市州农牧局负责人组成(见附件3),主要负责项目管理、组织实施、落实措施、检查督导等。(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省农牧厅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验收评分标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安排项目的验收工作,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上报,协调组织技术培训和项目检查,向省财政报送以奖代补的分配建议,进行项目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拨付工作,会同省农牧厅组织项目的审核验收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市州农牧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核实、申报及公示工作,负责辖区项目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工作;参与项目评分验收。项目县负责养殖场户的申请登记受理、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申报汇总等工作,参与项目评分验收,在补贴对象确定后,落实补贴资金到养殖场。(三)加强宣传,提高透明度。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宣传工作,落实宣传措施,在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休上公布补贴政策、补贴数量、补贴标准等,确保养殖场户的知情权,引导并发动养殖场(户)积极参与项目改造,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按省上的统一部署,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补贴的养殖场名单。蛋鸡重点县(市、区)要制定奖励项目遴选办法,确保奖励项目的公正性。(四)强化监督与管理。财政部门和农牧主管部门共同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督导和检查。发现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规问题,严格处理。项目区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服务、协调和监督,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各级农牧、财政部门要设立项目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农牧厅举报电话:0931-8834363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931-8891324。附件:1、2、3、4、甘肃省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户)以奖代补数量分配表(不发地方)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蛋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造以奖代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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