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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的汇报(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在认真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局进一步理顺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逐步规范项目审批并跟踪施工监管,扭转了涉河项目管理中的被动局面,灌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逐渐步入良性发展阶段。2008年以来办理的涉河建设项目共计37项,其中由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为2项,分别为淠河总干渠仓房中桥与淠望路大桥建设;我局审批的35项,其中跨渠桥梁建设3项、取水口8项、穿渠管道4项、渠堤道路6项、架设缆线4项及其他类12项等。一、涉河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为加强涉河项目管理,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以及省水利厅《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四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审批以及施工监督等各个环节。(一)涉河建设项目及防洪影响处理工程按批复实施情况。2008~2009年已实施的建设项目共32项。各涉河建设项目总体上都能按照批复文件的内容来实施。对于大中型建设项—2—目(如仓房中桥、淠望路桥建设),均附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在项目实施中,防洪影响评价报告中断面补偿均未能实施到位。(二)建设项目四项制度执行情况。为切实落实涉河项目管理四项制度,我局认真组织各管理单位学习贯彻落实涉河管理信息通报、定期巡查、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同时实施和责任追究四项制度,并根据各单位实际进行细化落实。1、信息通报制度。根据省水利厅的有关要求,我局要求各单位加强日常渠堤巡查,发现违法建筑及时查处,杜绝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另外,我局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涉河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单位项目管理情况,做到及时交流信息、总结管理经验等。2、定期巡查制度。在项目实施中,明确专人对项目进行监管和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要求各单位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统计信息表。按年报送涉河项目审批统计表;按时报送建设项目统计表。在报送有关统计信息表的同时,做好基础工作。3、防洪影响处理工程同时实施制度。我局严格按有关审批管理制度办理涉河项目审批,并严格施工期管理,同时要求建设单设实施涉水工程,杜绝防洪安全隐患。4、责任追究制度。分层落实涉河建设项目的负责人、联系人。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沟通,做到落实各项管理—3—责任制,加强水法规宣传、强化现场管理,依法制止和查处违章建设,并积极为涉河工程做好服务。(三)取水口建设情况。对取水口建设项目的审批,建立取水许可和专家论证年度。首先进行水资源论证,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然后委托水利资质单位对取水口进行设计,同时计量设施与取水工程同步实施。从源头上保证了灌区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水资源的科学利用。(四)在建项目施工度汛方案及防汛责任落实情况。我局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都对施工期的防汛度汛问题加以了认真考虑。在项目审批中,明确灌溉期不允许施工,要求工程施工期一般选择在秋季或春季前期;确需在汛期建设的工程,要求其编制专项施工渡汛方案并报当地防汛机构批准备案。为应对突发性的局部汛情,按照要求,我们还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各自工程的特点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防汛度汛预案并配备相应的防汛器材和设备。通过积极地应对,各工程在施工期都安然度汛,没有造成损失。(五)施工监督及管理情况。一是要求并做到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影响处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均由相应水利资质单位承担。二是要求并做到建设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4—三是要求并做到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自觉接受我局派员参与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定线、测量、放样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管理权限邀请我局相关管理单位派员参加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根据管理权限,要求各管理单位明确安排专职监管人员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四是工程竣工时,要求并做到我局参加项目验收,并明确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存在不足一是断面补偿方案客观上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报批,且对保证金没有明确规定,使得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上暴露了涉水工程方案难以落实,施工围堰拆除不净等问题。二是涉水项目专项验收工作滞后。对在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涉河项目及涉水处理工程,未能全部做到专项验收。三是对老项目跟踪管理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强硬措施保证涉水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四是灌区面上涉河项目缺乏监管,造成面上涉河项目管理失控。五是取水许可批复与工程管理相脱结。由于取水量较小,大部分取水许可都由市或者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取水许可,同时,水资源论证又没有明确要求多少取水量要做论证报告书,导致许多取水口建设只有批准文件,而没有进行水资—5—源论证。同时我局管理的为省管工程,地方批准的取水许可与管理权限不相统一,造成管理脱节。三、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措施(一)对已批项目强化管理,着重解决工程是否恢复原状、断面补偿是否做到位等问题。(二)对新项目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要主动介入,认真提出审查意见,同时严把审(查)批关,看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实行“三同时”制度。(三)加强对开工涉河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批复后,各管理单位要落实专人监管,做好相关检查记录并承担相关责任。要明确涉河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要求责任单位做好涉河项目的防汛准备工作和度汛预案,以满足水利工程的防汛要求。(四)加强涉河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涉河项目建成后,要求建设单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报水利部门备查。(五)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对违规施工、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四、几点请求(一)为理顺省管工程取水口建设,使取水许可和用水申请相统一,请求省厅赋予总局部分水行政管理职能,委托总局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实施监督管理职能。—6—(二)目前灌区干渠及以下渠道上的涉河建设项目都由各市(县)审批,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导致渠道输水能力减小,面上工程管理失控。为强化总局管理职能,体现灌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请求省厅修改皖水管[2005]107号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本文标题: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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