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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DB备案号:成都市地方标准DB510100/T012—2007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和管理规范2007-06-22发布2007-07-01实施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10100/T012—2007I前言本标准由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美发美容协会、美琪公司、美丽空间、喻氏荷芙蔓、成都金典美容艺术学校。本标准起草人:陈涛、章学宁、米虹、杨双全、谢庚、姚首蓉、傅明蓉、徐大章、喻纪华、胡涛。本标准于2007年6月首次发布。DB510100/T012—20071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和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美容美发行业的定义、开业要求、专业条件、安全要求、从业人员要求、经营管理要求、行业管理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经营者。本标准不适用于医学美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17790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国家职业标准《美容师》国家职业标准《美发师》国家职业标准《美甲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3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3.2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及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3.3美体是运用各种按摩、点穴手法以及使用仪器,对身体有关穴位进行修饰、矫正、养护、塑形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3.4美容院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护理美容、修饰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美容店、美容中心、美容会所等。3.5DB510100/T012—20072美发厅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理发、饰发、护发、修面、肩部以上按摩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理发店、美发店、美发沙龙、发型设计中心等。3.6美甲店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手、足部按摩和皮肤护理、指甲修整、人造指甲、艺术美甲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美甲店、美甲沙龙等。3.7美体中心是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专业设备仪器、专业用具用品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健康美体、塑身美容等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包括美容健身会馆、SPA馆等。3.8综合性美容美发中心是指兼营两类服务项目以上的经营者。包括美容美发中心、美容城、美容健身馆、美容美发会所等。4开业要求4.1管理要求4.1.1美容美发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4.1.2从事美容美发的物业使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或房地产权证书上载明的用途,具有符合使用性质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5专业条件5.1场所5.1.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门面装饰美观,有明显的标志,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规范、工整、醒目,店面橱窗布置整齐、洁净,有特色。5.1.2场所层高不得低于2.6m。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5.1.3营业面积和席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一美容院面积不少于20m2,每个床位服务面积不少于3m2,床间距不少于1m;一一美发厅面积不少于15m2,每个理发席位服务面积不少于2.5m2,座椅间距不少于1.5m;一一美甲店面积不少于10m2,每个客位服务面积不少于1.5m2,坐位距不少于0.5m;一一美体中心面积不少于60m2,席位不少于4个;一一综合性美容美发中心面积不少于80m2。5.1.4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且应与执照核准的名称相符合。5.1.5新建美容院、美发厅周边5m范围内不得有公用的厕所、垃圾箱、粪池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源。5.1.6美体中心和10个以上的美容院、美发厅应设卫生间。5.1.7美容美发场所的废水、废气、噪声污染物排放达到所在地环境功能区的控制要求及相关标准,政府划定的燃煤控制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5.1.8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l7790的规定。5.1.9公共图形标志应符合《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5.2设施DB510100/T012—200735.2.1应具有与所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备美容美发的椅、床、器具和机械通风设备,清洗消毒设施及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工具箱等,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标准的规定。5.2.2上下水道畅通,营业用水温度适宜、稳定,供应有保证。5.2.3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9666的规定。5.3安全要求5.3.1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消防设施齐备完好。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有明显标识,畅通无阻。5.3.2锅炉安装使用应符合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非法安装使用。5.3.3电器线路的铺设、平面布局及装修用料应符合消防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3.4不得使用易破、易燃物品作间隔和装饰。5.3.5职工生活区应与经营场所分开。5.4从业人员要求5.4.1基本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美容师、美发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无传染性疾病、皮肤病,美容技术人员应无色盲。5.4.2岗位技能要求5.4.2.1管理人员了解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经营。掌握企业管理,经营项目的有关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5.4.2.2美容(体)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美容师》的规定。5.4.2.3美发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美发师》的规定。5.4.2.4美甲技术人员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美甲师》的规定。5.4.2.5其他服务人员信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本行业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6经营管理要求6.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经营和管理,亮证经营,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操作程序、质量标准、服务规程。6.2美容美发经营者应明示本企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营业时间和注意事项。提供服务时,应先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的消费凭证或服务单据。6.3服务过程中使用和销售的美容美发用品应当明码标价,所使用的美容美发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明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6.4美容美发服务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扶、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卫生的规定,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6.5有完善的措施和制度,保障消费者的人生财产安全。6.6各工种服务人员的配置应与经营项目相适应,上岗人员应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并佩带服务标志。6.7卫生消毒设施设备保持齐全完好,有检查和维修制度。6.8广告宣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DB510100/T012—200747行业管理规范7.1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积极为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美容美发行业发展的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7.2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商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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