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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20P50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1001—2003代替DB33/T1001-1999城市街容标准Cityappearancestandard2003-07-28发布2003-08-01实施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1001—2003I前言城市街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街容路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DB33/T1001-1999。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本次修订人员:张学芬、陈旭东、鲍国平、冯峰、沈一青、范南屏、夏茂洪、陈航。DB33/T1001—20031城市街容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的街容卫生与秩序、街道建筑物形象、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公共交通站点及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内的城市街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894—1996安全标志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T5845.11—1986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l0001.2—200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GB13495—1992消防安全标志GBJ13—1986室外给水设计规范(1997年版)CJJ27—198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36—1990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3总则3.1城市街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3.2城市街容除执行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4街容卫生与秩序4.1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现象。4.2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4.3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4.4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1989的要求,美观实用,外形整洁。4.5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或容器化,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地面无痰迹、固体废弃物、污水。4.6无违章建筑。4.7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4.8繁华衔道300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750米范围内有一座公共厕所。所建公共厕所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共厕所,标志及指示牌按国标要求设置。DB33/T1001—200325街道绿化美化5.1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5.2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红线宽度在40米—50米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5.3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5.4古树名木生长良好,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划定。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米所围合范围,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米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5.5无违章占绿。6沿街建筑物形象6.1沿街建筑物与构筑物6.1.1外形完好无缺,临街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6.1.2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6.1.3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绿化。6.2沿街遮阳檐篷6.2.1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6.2.2安装牢固、安全。6.2.3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6.2.4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6.3沿街两侧空调器6.3.1安装高度不低于2.5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6.3.2安装设置牢固安全。6.3.3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6.3.4定期清理外观,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7沿街各种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7.1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街容街貌及观瞻。7.2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7.3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表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1996、GB10001.1—2000、GB10001.2—2002、GB13495—1992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1999规定的要求。各类户外广告、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1—2000、GB10001.2—2002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准确。7.4各类户外广告、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灯饰完整,不断字缺亮。7.5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7.6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DB33/T1001—200338各类市政设施8.1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1990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8.2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亮灯率不小于97%,设备完好率不小于97%。8.3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8.4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GBJ13-1986的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8.5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8.6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整齐、清洁、功能完好。8.7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9临街工地容貌9.1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9.2拆建施工工地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围护设施。9.3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土、粉灰等散体材料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进出工地车辆不带泥运行。9.4工地污水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10公共交通站点10.1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符合GB/T5845.11-1986的规定。10.2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10.3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亭内及其外围2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11沿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11.1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11.2实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11.3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行为应符合下列要求。11.3.1生产者按标准组织生产,标准持有率达100%。11.3.2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价格规定。11.3.3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三无产品(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短斤缺两等商业欺诈行为。11.3.4商品标识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11.3.5销售企业执行商品新三包规定,即包退、包换、包修。11.4服务性行业各单位应执行相应的服务质量标准或规范。12其它12.1按照JGJ50-2001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12.2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12.3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12.4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规范合理,整洁美观。DB33/T1001—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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