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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QC/T1—92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汽车产品图样(以下简称图样)。摩托车产品可参照使用。2引用标准QC/T2汽车产品图样格式3总则3.1图样必须按照有关制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标准或规定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3.2图样上的术语、代号、文字、图形、结构要素及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3.3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应能表明产品和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并作为制造、检验的技术依据。3.4图样在能清楚表达产品和零部件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视图的数量应尽量少。3.5每个产品或零部件,应尽量分别绘制在一张图样上。如果必须绘制在数张图样上时,主要视图、技术要求一般应置于第一张上。3.6图样上的产品及零部件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如无规定时,尽量简短、确切。3.7图样上一般不列入有限制工艺要求的说明。必要时,允许标注采用一定加工方法的工艺说明,如“同加工”、“配研”、“车削”等。3.8每张图样按规定填写标题栏,在签署栏内必须经规定的有关人员签署。标题栏格式见QC/T2的规定。3.9每个专用零部件无论是否绘制单独图样,均应具有独立的编号。4图样的绘制4.1零件图4.1.1每个专用零件一般应绘制单独零件图样。4.1.2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结构、尺寸都很简单的零件组成一个总成,允许只绘制一张总成图样,不再绘制单独的零件图,但须能清楚表达零件、总成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其相互关系。4.1.3左右、前后、上下对称的零件,一般只绘制左、前、上件图样,不再单独绘制右、后、下件的零件图。4.1.4零件图一般根据装配时所需要的形状、尺寸和表面粗糙度绘制。需要在装配过程中加工的零件尺寸,应标注在装配图上,如必须在零件图上标注时,应在有关尺寸近旁注明“配作”等字样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4.1.5必须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而又相同的分切零件,允许视为一个零件绘制在一张图样上,编一个图样编号,视图上分切处的边线,用细实线边接。4.1.6单个使用而采取整体加工比较合理的零件,在视图中一般可用双点划线表示零件以外的整体部分。4.1.7零件有正反面(如皮革、织物)或加工方向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标注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4.1.8图样上未注出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和表面粗糙度等应有相应标准规定,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4.1.9图样上对局部要素有特殊要求(如不准倒钝、热处理)及标记时,应在所指部位近旁标注说明。4.1.10图样上的尺寸一般从结构基准面开始标注,并考虑检验该尺寸的可能性。4.2总成图4.2.1每个总成一般应绘制单独的总成图。4.2.2总成图应能清楚地表达下列内容:a.组成总成的零件、结构及装配关系;b.主要的装配尺寸及公差;c.装配时需要加工的尺寸、极限偏差、表面粗糙度等;d.总成的技术要求等。但各级总成图中标注的尺寸应避免与零件图中标注的尺寸重复出现。4.2.3组成总成的零件、分总成的图样编号应在图样中用指引线就近标注,但不得将分总成编号与组成该分总成的零件编号同时出现在同一图样上。4.2.4如果一个总成是由一个复杂零件与另一个结构、尺寸都很简单的零件组成,允许将简单件的外形用双点划线绘于复杂零件图样上,不再绘制由他们构成的总成图,但须能清楚表达复杂件的结构、轮廓、尺寸及其与简单件的装配关系和技术要求。4.2.5左右、前后、上下对称的总成其总成图与4.1.3要求相同。4.2.6当总成的零件采用改变形状或粘结等方法组合连接时,应在视图中的变形或粘结部位,用引出线标注说明(如翻边、扩管、铆平等)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4.3总图总图一般包括下列内容:a.产品轮廓及其各组成部分的装配关系图形;b.产品的外形尺寸(无外形图时)、安装尺寸(无装置图时)及技术要求;c.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d.操作机构的手柄、旋钮、指示装置等。4.4外形图4.4.1绘制轮廓图形、标注必要的外形、安装和连接尺寸。4.4.2绘制图形或用简图表示。必要时,应绘制机构运动部件的极限位置轮廊,并标注其尺寸。4.4.3当产品的质心偏移较大而影响吊装及包装时,一般应标注出质心的位置和尺寸。4.4.4外协件可绘制外形图,并标注出技术要求、型号(代号)、名称、规格。4.5装置图装置图应绘制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轮廓图形、连接件和安装连接尺寸,以及必要的技术要求。4.6表格图4.6.1形状相似的同类产品或零部件,均允许绘制表格图。4.6.2表格图中的变动参数,可包括尺寸、极限偏差、材料、复盖层、技术要求等。表格中的变数项可用字母或文字标注。4.6.3形状基本相同,仅个别要素(如孔数、槽数、孔或槽的位置)有差异的产品或零部件,在绘制表格图时,应分别绘出差异部分的局部图形,井在表明图形的表格栏内,标注与局部图形相应的标记代号。4.6.4表格图的视图,应选择表格中较适当的一种规格,按比例或简图绘制。4.7代替图4.7.1用文字或文字与局部视图能清楚表达构成情况的零部件可采用代替图。4.7.2需将不同组号或分组号的总成再装配成一个大总成时,允许采用代替图,其图样编号按较大的构成件的组号或分组号内的总成编制。4.8原理图a.应标注输入与输出之间的联接,并清楚地表明产品动作及工作程序等功能;b.图形符号(代号)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c.元件的可动部分应绘制在正常位置上;d.应注明各环节功能的说明,复杂产品可采用分原理图。4.9接线图a.绘制接线图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b.应注明系统内各元器件间相互联接的回路标号及方位序号,必要时加注接线的图线规定及色别。c.汽车产品可使用若干分接线图来组成总接线图。必要时,应表示出固定位置与要求。5技术要求的书写5.1产品及零部件不能用视图充分表达清楚时,一般可在标题栏的上方或左方用文字说明。若技术要求的内容较多,也可单独编制产品技术条件并在图样上注明。5.2技术要求的标题可省略不写。条文可不编序号。5.3技术要求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简明扼要、通顺易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a.对材料、毛坯、热处理的要求;b.视图中难以表达的尺寸、形状和位置公差;c.对有关结构要素的统一要求(如圆、倒角、尺寸等);d.对零部件表面质量的要求(如涂层、镀层、喷丸等);e.对间隙、过盈、个别结构要素的特别要求;f.对校准、调整及密封的要求,g.对产品及零部件的性能和质量的要求(如噪声、耐振性等);h.试验条件和方法:i.其他说明。5.4技术要求中引用各类标准、规范、专用的技术条件以及试验方法与验收规则等文件时,应注明引用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在不致引起辨认困难时,允许只标注编号。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组织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传禹、刘力、陈东、朱锡全。
本文标题:QC T 1-1992汽车产品图样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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