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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力度,确保实现权力运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杜绝失信企业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或者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部分投资或者财政性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一)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包括一般预算拨款、基金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财政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项目;(五)使用财政贴息的项目。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四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准入,是指在招标代理机构开展项目招标代理前、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前,应当分别进行综合信用评价,以确定是否准其参与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机构资质、财务指标、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失信记录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确定信用等级。第七条投标人信用评价,是指对其基本情况、财务指标、社会贡献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重点考察其在行政监管部门及其他领域的信用记录,确定信用等级。第八条中央、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在廊坊域内的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成立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市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监察、信访、审计、财政、建设、交通、水务、规划、房管、人防、公安、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安监、环保、人社、国资、商务、人行、银监、热力、网通、供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监督、管理和审定工作。第十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为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审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主要和主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任成员。第十一条市政府信用办公室为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办事机构,按照授权职能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主管科室共同做好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同时牵头做好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准入日常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评审流程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审查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3月、11月两次集中受理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对于市、县(市、区)临时确定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提交的信用准入申请,并及时组织评审。第十四条申请与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委员会办公室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发布信用准入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评审方式、方法及其他有关事项;(二)申请信用准入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书面和电子版申请材料;(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准入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四)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合法信用服务机构对筛选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行初评,通过多种方式的调查取证、复检核实,得出初评结果;(五)初评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确定最终信用等级;(六)评价结果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委员会办公室将评价结果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中国廊坊政府门户网、廊坊信用网及省、市有关媒体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信用报告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应当重新进行信用准入评价。第十五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已被合法信用服务机构或有关业务部门评定信用等级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依据《廊坊市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招标投标领域适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信用服务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综合情况进行复核审定后,出具相关证明。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在申请信用准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复印件均需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验资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二)获得各类认证证书、荣誉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情况、分支机构情况、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人力资源情况、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职工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情况;(五)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复印件;(六)属地信用监管部门相关信用状况证明,属地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七)其他资料。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一)已经宣布注销的;(二)近三年单位或法人有犯罪记录的;(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重大失信行为;(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的条件。第十八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审:(一)已经宣布注销的;(二)近一年在合同履行中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三)近一年发生叁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四)近一年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行为的;(五)近一年因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六)近一年承接违法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七)近三年单位或法人有犯罪记录的;(八)近三年有恶意偷逃税款,或在安监、质监、环保、金融信贷等领域有重大失信行为的;(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准入的条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本文标题:廊坊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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