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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标准法规中文译本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CONSOLIDATEDRESOLUTIONONTHECONSTRUCTIONOFVEHICLES(R.E.3)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第1版2001年6月第I页TRANS/WP.29/78/Rev.1/Amend.32000年5月5日联合国协议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内陆运输委员会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第1版—修正本3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第II页第1版2001年6月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目次前言1汽车及拖挂列车(1)1.1制动(2)1.2发声的警报装置(4)1.3污染物的排放(5)1.4外部凸出部件(6)1.5噪声污染(7)1.6门锁及门铰链(8)1.7约束儿童活动的固定点(8)1.8关于汽车选装全挂车(或半挂车)的兼容性(*)(8)1.9显示挂车制动的装置(8)1.10质量和轴荷的分配(*)(9)1.11载货动力驱动车辆因负荷转移而对乘客采取的保护措施(9)1.12公路货运机动车的前翻式驾驶室的安全锁止机构(11)1.13商用载货汽车的车身或平板车箱的装配(11)1.14公路运输车或海运滚装船的固定及保护措施(13)1.15旅行车(*)(13)1.16驾驶员的视野(*)(13)1.17控制器、扬声器和显示器的识别(*)(13)1.18风挡玻璃的雨刮器及洗涤器(*)(13)1.19风挡玻璃的除霜和除雾系统(*)(13)1.20易燃物在公路运输车上的应用(14)1.21防止非法改动现役机动、脚踏两用车和机动车的措施(14)2设备及零件(14)2.1制动(14)2.2灯光信号(15)2.3发声警报(15)2.4轮胎(15)2.5挡泥板(15)2.6转速表(15)2.7风挡玻璃的雨刮器及洗涤器(*)(15)2.8风挡玻璃的除霜和除雾系统(*)(15)2.9两轮机动车的装配和技术参数说明书(16)3其它设备(16)3.1后部注册号码牌(16)3.2急救箱(16)4混合项目(16)4.1技术法规的一致性(16)4.2对未经批准的装备、零件或附件的销售限制(17)4.3防止非法备件或装备进行销售的措施(17)(*)只供初步设计参考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第1版2001年6月第III页附录附录1已取消(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测试公路用车的内燃机功率的方法)(20)附录2轮胎--详细规定(21)附录3已取消(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测量机动车油耗的方法)(29)附录4易燃物在公路运输车上的应用(30)附录5已取消(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强制点火车辆的燃油蒸发损失的检测方法)(39)附录6防止非法改动现役机动脚踏两用车和机动车的措施(40)附录7动力牵引车和挂车的分类和定义(45)附录8机动车内部噪声的测试仪器及方法(55)附录9两轮机动车的装配和技术参数说明书(63)附录10约束儿童活动的固定装置(70)附录11在车祸中对行人及其它易受伤害人员的保护(对轿车而言)(81)附录12L类汽车的外部凸出部件(83)附录13机动车前后座椅的安全带和乘员保护装置的安装要求(89)附录14低速车(结构上)及其挂车后标志牌的安装要求(103)附录15重型车和加长车后标志牌的安装要求(105)附录16机动车信息和通讯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方针(107)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第1版2001年6月第1页前言公路运输工作小组本文的目的:使与汽车结构有关的各项法规进一步实现统一,以提高公路的安全性,使国际公路交通、汽车整车以及零部件的国际贸易更加便利。请注意:为了达到这一目的,1968年11月8日在维也纳召开了以公路标志和信号为主题的大会,1971年5月1日,作为对这次大会的补充,在日内瓦又公布了欧洲协议。还要记住:有关汽车装备及零件在信号方面的统一批准条件以及互惠的协议,于1958年3月20日在日内瓦颁布,1995年10月16日修正。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国际性统一许可的手段有可能造成国家间在某些有争议的法规上的分歧。希望各国政府:为了昀大限度地消除分歧,要统一各国的立法法规,使其服从在文件“运输/WP29/343(*)”及下列内容中所确立的法规。同时还希望各国政府:如果还没有认可上述国际性统一许可的手段,要立即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法规。1汽车及拖挂列车——一般来讲,汽车及拖挂列车应该在技术要求上与1968年(维也纳)公路交通大会上颁布的附录5中所列的内容大体上一致。——他们应该遵循欧洲经济委员会已颁布的法规条款。——他们同时应遵循以下所涉及到的特别领域中提及的附加要求。那些会影响结果的检测手段,将在相关的法规中提到。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第2页第1版2001年6月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查阅一下介绍单,带记号的文件可能有变化。1.1制动1.1.1新车,逐条适用。1.1.1.1农用车各项规定包含在法规第……….(1)1.1.2现役车辆,逐条适用。1.1.2.1机动车只有在其各项性能指标(运行、应急措施和驻车制动装置)昀少达到在13号法规中所规定的新车的各项性能指标的90%。1.1.2.2各项性能必须在欧洲经济委员会所制定的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不同速度下进行检验。1.1.2.3对现役车辆进行检测时,车辆的各项性能及重量必须与其注册文件上的内容相符。1.1.3新的拖挂列车1.1.3.1一般规定1.1.3.1.1新的拖挂列车除了要满足13号法规的要求外,其各个组成部件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1.3.1.1.1至少有一用于运送乘客的拖挂列车,行车制动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符合13号法规中关于挂车的要求。1.1.3.1.1.2其它拖挂列车1.1.3.1.1.2.1行车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达到的制动距离为:115VV18.0S2+≤(公式中的第二项应与平均减速度4.4m/s2相符合)V=单位为km/h的速度的第一个大写字母S=单位为m的制动距离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第1版2001年6月第3页(1)现阶段只存在草案形式(运输/SC1/WP29/R.274)1.1.3.1.1.2.2紧急制动装置的性能必须达到的制动距离为:115V.2V18.0S2+≤(公式中的第二项应与平均减速度2.2m/s2相符合)1.1.3.1.1.3上述1.1.3.1.1和1.1.3.1.1.2中所规定的性能参数必须在车辆脱离发动机动力输出的情况下按照13号法规中附录4的1.4条所规定的方法进行0型检测。检测必须在机动车规定的速度下进行,负荷不允许超过专门为机动车所规定的昀大值。(13号法规,附录4,第3条)1.1.3.2连续制动装置1.1.3.2.1装备有连续制动装置的拖挂列车必须符合13号法规以及如下所列条件中的要求:1.1.3.2.1.1在紧急制动的工况下,从制动动作开始到制动力达到轴所要求的昀小有效值的时间不得超过0.6s。(参阅13号法规附录4中的第5条)。1.1.3.2.1.2连续制动装置的制动动作必须在机动车和挂车之间分配均匀并保持同步。1.1.4现役拖挂列车1.1.4.1对于已经运行过的主车和列车只有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才可以继续使用:1.1.4.1.1行车制动、紧急制动以及驻车(*)制动装置的各项性能至少要达到13号法规所规定的新车各总成性能指标的90%;1.1.4.1.2行车制动及应急制动装置的各项性能至少要达到13号法规附录4中的2.3.2条所规定的新车各总成性能指标的90%。(*)按第33届专家组会议决定,新机动车辆和挂车的驻车制动性能假定为18%。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第4页第1版2001年6月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1.1.4.2现役的拖挂列车,无论牵引车还是挂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1.4.2.1新的拖挂列车的各总成必须满足13号法规的要求。1.1.4.2.2现役拖挂列车各总成的行车制动、应急制动以及驻车(*)制动装置的各项性能至少要达到13号法规所规定的新车各总成性能指标的90%。1.1.4.2.3挂车列车作为一个整体,必须都符合上述法规(参见1.1.4.1.2)。1.1.4.3在1.1.4.1、1.1.4.2.2和1.1.4.2.3条中所要求的各项性能可以在不同于新车及拖挂列车所规定的速度下进行检测。1.1.4.4为了检测方便,车辆必须是属于根据其在注册文件上所登记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所划分的一类车。1.2发声的警报装置1.2.1喇叭在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车辆上是必装设备(如果车辆类属符合设计法规)这种喇叭可以用1.2.5条中提到的警报装置替代。1.2.21968年的公路交通大会上所定义的机动车必须安装可发声的警报装置。1.2.3附加的发声警报装置在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车辆或机动车上并不是必须装备的。1.2.4电控发声的警报装置不必严格地满足下面的条件,现在的介绍并不针对在组合装置上或变声、特殊声音的可发生的警报装置。1.2.5在1.2.1中提到的可发声的警报装置必须符合28号法规中附加协议;但是,车辆上装备的装置的声强要大于或等于76dB(A)。(*)按第33届专家组会议决定,新机动车辆和挂车的驻车制动性能假定为18%。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第1版2001年6月第5页1.3污染物的排放1.3.1现役车辆(强制点火发动机)在对现役装备了强制点火发动机的车辆进行技术检测时,其污染物的排放应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测。1.3.1.1怠速情况下的CO排放1.3.1.1.1适用范围适用于装备了强制点火发动机的机动车辆。不适用于昀大质量小于400kg或昀大设计速度低于50km/h的两轮或三轮机动车。1.3.1.1.2极限值怠速状态下所排放的废气中CO的含量不超过4.5%(按容积计)。但是,在不同情况下个别国家在管理上会造成很多例外,原因是如果发动机遵守4.5%的约束,那么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就不会达到满意的效果。1.3.1.1.3检测条件1.3.1.1.3.1CO含量的检测应当在发动机预热及怠速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油温不低于60℃,则可认为发动机处于预热状态。1.3.1.1.3.2对于装备有手动或半自动变速器的车辆,检测应当在离合器接合、变速器处于空档的状态下进行。1.3.1.1.3.3在装备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上,检测应当在变速操纵杆处于“空档”或“驻车制动”的位置上。1.3.1.1.4取气取气管应当尽量插的深一些,但不小于30cm,应插进排气管或其连接管里。1.3.1.1.5测试值的调整一般认为没有必要提供调整后的测试值。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源于:联合国1997年8月11日协议第6页第1版2001年6月标题:汽车结构的强化标准(R.E.3)1.3.1.2曲轴箱废气的排放1.3.1.2.1适用范围本建议适用于认证时对曲轴箱气体排放进行强制检查时的车辆。1.3.1.2.2检测方法发动机,包括它的废气再循环装置都需要从各个角度进行测试。1.3.1.2.3要求厂家设计的用来约束曲轴箱废气排放的所有零部件(例如管道、螺钉拧紧的接合处和顶盖)都应适当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1.3.1.3其它排放车辆应没有因漏油而引起的废气排放的增加。1.4外部凸出部件1.4.1轿车有关规定见第26号法规,对于未包括在其中的一些装置的规定如下:1.4.1.1对于一些并不重要的部件(装饰或其它附件)要装配得当,以保证撞车时乘客可轻松地滑过,避免受伤;或者非常柔韧以避免伤及乘客。决不允许出现锋利的边缘、点、钩子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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