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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合同编号:*****项目1号地块(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项目名称:*****项目1号地块(二期)工程地点:委托人:咨询人: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2页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工程名称:*****项目1号地块(二期)2、工程概况:本工程建筑面积约为158967.75平方米,其中地下室42438.89平方米,由住宅及商业用房项目1#~8#楼、17#~25#楼及相应地下室、独立垃圾用房、独立门卫室组成,其中12栋多层、4栋高层。3、服务范围:具体详见附件4二、咨询服务类别: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审核[]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F类:[√]全过程造价咨询。其他:三、咨询酬金:咨询酬金按下列方式计算(均含税金在内):[]1、以咨询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咨询工程总造价暂定为元人民币,咨询酬金暂定为(大写)元人民币(¥:元);[]2、编制工程预算或标底的,咨询酬金由基本酬金和浮动酬金组成:第3页基本酬金=咨询工程总造价×费率,费率为‰;浮动酬金=咨询工程总造价×费率×咨询评价表(见合同附表1-2)的总得分率,费率为‰;咨询工程总造价暂定为元人民币,基本酬金与浮动酬金合计最高可能(最高可能即咨询评价表的总得分率为100%的情况)的咨询酬金暂定为(大写)元人民币(¥:元);[]3、编制工程预算或标底的,咨询酬金由基本酬金和浮动酬金组成:基本酬金=各施工单位投标总造价的平均值×费率,费率为‰;浮动酬金=各施工单位投标总造价的平均值×费率×咨询评价表(见合同附表1-2)的总得分率,费率为‰;各施工单位投标总造价暂定为元人民币,基本酬金与浮动酬金合计最高可能(最高可能即咨询评价表的总得分率为100%的情况)的咨询酬金暂定为(大写)元人民币(¥:元);[]4、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咨询酬金暂定为(大写)元人民币(¥:元);[]5、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用为元/吨,咨询酬金暂定为(大写)元人民币(¥:元);[]6、固定酬金,本项咨询服务酬金为:(大写)元人民币(¥:元)[√]7、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的,按以下规定计算咨询酬金咨询酬金以建筑平米单价包干形式确定咨询酬金:总咨询酬金=咨询单价×工程建筑面积咨询单价暂定为:(大写)柒元人民币/平方米(¥:7.00元/平方米);工程建筑面积暂定为:(大写)壹拾陆万平方米(160000平方米);总咨询酬金暂定为:(大写)壹佰壹拾贰万元整(¥:1120000.00元)。[]8、其他:四、咨询成果要求:1.咨询人编制的清标工程量清单应全面反映设计图纸包含的内容,不得多项、漏项,工程量计算准确。工程量清单单项工程工程量平均误差率在±3%(统计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误差率的平均值)以内,以上数据的统计以委托项目结算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具体咨询成果要求在咨询合同中以附件形式作详细规定。2.经咨询人和施工单位核对后,审定价不能高于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报告文件(预算)第4页3%以上。3.咨询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达到委托人的要求,文字清晰整齐,计算底稿必须条理清楚、步骤清晰,有较强的可复查性;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成本必须经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4.项目实施过程及结算阶段应完成满足委托人要求的成本数据指标分析。5.咨询人必须将完成文件编制成果向公司作正式汇报,说明文件编制方法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须提供相应计算底稿复印件或相应电子文件。6.工程量清单委托人可委托其他咨询人进行抽查、复查,保证成本可控。7.咨询人提交的咨询业务成果须经与委托人核对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但这种认可不免除咨询人应承担的在以后发现的该业务成果质量问题导致的责任。五、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六、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七、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八、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6年7月(具体以接收资料之日)开始实施,至咨询人全面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且结清全部合同款项之日终结。九、本协议书条款前带“[]”的为针对不同项目的特定条款,用“√”选择者方为本项目适用条款。十、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第1页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为委托人进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有下列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并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时间提交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业务成果,协助委托人做标书分析工作,并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指标分析数据。2、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的,咨询人应成立项目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常驻咨询师等人组成,具体人员根据项目情况在专用条件合同中明确,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由咨询人的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3、采用全过程咨询服务方式的,施工过程中咨询人应按合同要求派驻1-2名专职咨询师完成现场成本管理工作,派驻人员和驻场时间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派驻现场的咨询师必须服从委托人的管理,并在委托人处进行考勤。4、合同生效期间,不得因中途换人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本合同的正常进行。如需变更人员安排,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上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方可执行,否则,咨询人每违约第2页一次,需支付相应违约金。咨询人变更咨询师,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付的责任。5、咨询人有义务落实委托人对驻场专职人员的奖罚机制,并接受委托人对咨询人员更换的要求。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咨询人提交的业务成果出现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作出调整。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若采用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人过程中对驻场咨询师的配合度、专业能力、敬业度进行评价考核,并设定奖罚机制,对于不合格的人员应按委托人要求进行更换。第3页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未能按合同协议书第八条约定的时间提交咨询业务成果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委托人无须向咨询人支付任何酬金。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咨询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如属委托人延迟提交资料或补充、修改资料而导致延误的,咨询人提交业务成果的时间可相应顺延,顺延时间以委托人的顺延通知书(见合同附件5)为准。第十四条咨询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委托人可在向咨询人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该赔偿金。不足扣除的,咨询人还应向委托人赔偿差额部分。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方有权终止与其合作,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1)与投标单位串通,影响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准确性的。(2)经委托方核查后,发现有重大错误(包括多算、少算、错算、统计错误等,累计金额在总价的±3%以外)的。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4页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拖欠酬金×时间。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
本文标题:成都某项目造价咨询过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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