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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6.3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效力二、合同的履行【教学目标】了解生效合同的含义及其效力,掌握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熟悉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掌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撤销权、代位权行使条件及其方式。【教学重点与难点】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教学时间】3课时一、合同的效力(一)生效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三)无效合同(四)可撤销合同(一)生效合同1、生效合同的含义及其效力2、合同生效的条件3、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生效合同的含义及其效力生效合同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合同生效的法律拘束力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诚信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2、合同生效的条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程序符合规定3、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3.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失效。4.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课堂讨论•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贷款人交付了借款,但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物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现借款人破产,贷款人对抵押物能否优先受偿?(二)效力待定合同1、行为能力欠缺与合同的效力2、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1、行为能力欠缺与合同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的而非绝对效力待定1、相对人的催告权:催告期间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内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可能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有效,也可因法定代理人的不追认而无效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案例讨论:南涵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12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涵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1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两盒饼干,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涵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涵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萧某,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萧某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不久,南涵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涵一气之下,便偷偷将箱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几天后,萧某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涵,南涵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涵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萧某则认为南涵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涵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涵到商场,说南涵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钻戒售出无法退货。讨论问题:1.南涵购买饼干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南涵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假设南涵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涵是未成年拒绝兑奖?问题分析参考:1.南涵购买饼干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南涵所有。2.南涵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退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南涵用4800元购买钻戒,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萧某有权要求退掉。3.商场不能以南涵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涵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饼干获得奖券中奖的行为,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涵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2、无权代理与合同的效力(1)采用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2)无权代理所订的合同可能产生三种后果:第一、未经追认而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二、经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第三、经善意相对人撤销而合同归于失效(3)两种特别情形┅并非所有无代理权订立的合同都必须经过追认才能生效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课堂思考: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A、不成立B、无效C、效力待定D、有效(D)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1)合同无效的情形:无处分权擅自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2)合同有效的情形: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课堂思考:2013年1月8日甲作为出租人与乙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将丙的房屋于同年7月1日租赁给乙作为办事处。2013年4月10日,甲向丙购买该出租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转让手续。问题:甲与乙于1月8日所签租赁合同因甲对该房屋尚无处分权而无效吗?(三)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故意)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或多方故意)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2、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3、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处理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被撤销的合同的财产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课堂思考•甲企业因基建需要竹签,与乙厂签订了一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乙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乙如约按惯例供应竹签100捆,每捆100根,甲企业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签为10根,现每捆竹签为100根为由,主张变更合同,遭乙企业反对,双方发生纠纷。对此纠纷如何处理?A.按重大误解处理•B.按合同解释处理C.或按无效合同处理,或按合同解释处理•D.按无效合同处理(A)课堂思考: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B)二、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意义(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四)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五)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一)合同履行的意义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有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正确履行合同的结果是使双方的权利得以实现,合同关系归于消灭。(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诚信履行原则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是法定义务案例讨论:•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厂听说后,就与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合同:果品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10%的违约金。•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并要求冷库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厂向法院起诉,请求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问题: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分析参考:•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违约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是对于违约方违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以不履行合同了。•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解除履行合同的义务。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设备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2、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1)约定不明确部分进行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按照上述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的规则履行(教材P170)-----约定优先,不得已按法定法定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案例讨论:•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以下简称甲方)与该村粮食加工专业户杨某(用电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供用电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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