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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一、教育法制概述二、我国教育法制历史沿革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四、对未来我国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一)教育法制的概念(二)教育法制的社会基础(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四)教育法制的基本内容法制古代“法制”一词,我国古代已有之。《礼记·月令》:“命有司,修法制”;《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商君书·君臣》:“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也有“明法制,去私恩”的说法。古书中的“法制”是指法律制度,意为设范立制,让人们有所遵循。当今对“法制”的理解:(1)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2)是一种治国方略的模式。含义:法制,即按现代社会法制化精神,依据国家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在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体现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以达到现代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社会目的和最终理想。教育法制三个角度理解:一是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来理解二是从对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概括角度理解三是从本质上来理解我国的教育法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按照依法治理原则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的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方式。简要的说,教育法制是将教育纳入法制轨道的制度形式。教育法制的意义与作用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教育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推进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1社会整体法制建设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2教育资源的合理整合与配置3教育观念现代化4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制的社会基础基本原则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2国家法制统一原则3保障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5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1教育立法制度2教育执法制度3教育守法制度4教育法制监督制度教育立法制度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条件。教育执法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司法活动。是实现依法治教的中心内容。教育守法就是指对教育法规遵守。教育守法制度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严格依照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享受教育权利,履行教育义务的保障机制。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教育法制监督即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对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教育法制监督包含的要件:①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②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法制监督的对象。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教育法制监督依监督的主体及其监督的方式可分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政党监督和公民监督。(一)我国古代教育法制(1840年以前的奴隶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的发展及其特点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法制,而是与行政法制合为一体,并服从于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二)我国近代教育法制(主要指清末)的发展及其特点清末的教育法制,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清末教育法规的立法权限虽仍主要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但已经开始采用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和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律意味,改变了过去以习惯法为主的传统做法,加强了教育法规的普遍约束力,是我国近代教育立法的开端。清末教育法规的内容已具有系统化特点:一是确立了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如1903年颁发的《奏定学堂章程》由《学务纲要》、《教员任用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以及包括家庭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实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章程等二十余册组成,首次以专门法令形式系统规定了学校体系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二是确立了统一的教育宗旨。如1903年的《学务纲要》确立了“各学校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三是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系统。如1905年,设立学部,并由学部颁发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令,归并了国子监,规定了学部及各省学务官制,使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实体实现了分离,开始了教育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转轨。虽然清末已有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但由于这些法规的内容大多是盲目抄袭国外,并未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仅仅是从统治者的需要出发,反映了清末统治者的意愿,教育法规还保留有不少旧教育的痕迹和封建主义的色彩,因此推行起来困难重重,有些根本无法实施。但是,清末的教育立法毕竟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现代学校的发展,为民国时期的学校教育奠定了基础。(三)中华民国时期教育法制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华民国时期的教育法制基本属行政法制性质,教育法规主要是行政法规的一种,但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这一时期政权性质不断演变对教育法制产生影响。表现:1.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有关教育法规基本上由当时教育部制定,教育法规的实施,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构进行。这一时期,初步确立了资产阶级性质的教育法制。2.北洋政府时期:教育发展十分滞缓,民国初年的教育法制形同虚设,实无法治可言。但1922年颁布的“壬戌学制”,对以后国民党时期的教育发展产生了影响。3.国民党政府时期:学习西方教育,仿效资本主义国家的教育制度与管理办法,重新制定了教育宗旨、教育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法规等。教育立法在数量、层次及系统化方面都有了很大发展。但是,由于蒋介石在政治上实行一党专政、表现在教育上则是实施党化教育,并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制推行党化教育。后来虽然以“三民主义教育宗旨”来取代“党化教育”,但其实质并无改变,其目的仍在于加强对学校师生的思想控制,要求学校教育必须为国民党一党专政服务,否则即为非法。总之,民国时期的教育法规因政府更迭而改制频繁,其教育法规的内容大多抄袭外国,弊端百出。(四)新中国教育法制的发展1第一阶段(1949--1956)新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2第二阶段(1957--1976)教育法制建设跌入低谷3第三阶段(1978--)教育法制建设健康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教育立法的主要任务:收回了教育主权,妥善接收了全国的学校,取消了国民党对学校的统治,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主要的教育立法:·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关于教育的条文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根据《中国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以老解放区的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中国教育有用的经验,学习苏联教育的先进经验,为新中国的教育建设规定了明确的发展方向。·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处理接收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决定》。·1951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9月颁布了《关于接办私立中、小学的指示》,还陆续颁布了幼儿园、小学、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暂行规程。·高等教育方面于1950年颁布了《高等学校暂行规程》和《专科学校暂行规程》。这些教育法规有力地配合了解放初期的学制改革、旧学校的接管与接办、贯彻革命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行向工农开门的方针、进行院系调整等项教育工作。从总体上讲,在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形势下,当时政府难以把主要精力放在立法上,但是这个阶段的教育立法活动是我国建国后30年教育立法活动中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立法高潮。1958年,为了纠正学习苏联经验过程中出现的缺点,创立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在全国开展了以勤工俭学、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中心的教育革命。这场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苏联教育经验的局限性,为教育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出现了“左”的错误,必要的法规制度遭到破坏,出现了无政府主义的盲目状态。从1961年起,对教育进行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通过总结经验,制定条例,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失误。教育部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于1961年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简称《高教六十条》)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简称《中学五十条》、《小学四十条》),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958年教改以来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为各级学校工作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方针。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国家立法工作陷入停顿,已有的法律法规失去权威性,司法工作也失去独立性,人治成为了当时最高抉择。已有的教育法规制度被破坏殆尽,教育事业遭到严重摧残。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才恢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重新颁发了《高教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和《小学四十条》3个条例。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党的工作重点的转转移,着重强调了健全党规、党法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这标志着法制建设进入了划时代的新时期,教育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面貌。·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在我国确立了高等教育学位制度,拉开了我国新时期教育立法的序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把教育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标志着我国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我国重建教育法制的转折点。·199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社会地位、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待遇和自身素质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教育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我国全面开展教育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治教,以法律手段保障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开通了渠道。·1995年以后,以《教育法》为依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这使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民办教育领域的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战略地位,社会主义教育法制的建设被提上国家法制建设的日程,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划时代的新时期,教育立法出现了崭新的面貌。总结: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时期,经过多次立、改、废等教育立法活动,我国教育法规已经或正在形成一个以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以教育基本法为总法,已覆盖教育领域的各单行教育法为主干,以其他层次教育法规形式为实施支撑的相对独立而完善的体系,成为为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依法进行教育管理成为教育管理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历经30多年的教育法制建设,我国教育法制已逐步走向现代法制发展的轨道,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基本结束了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2.不断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观念逐步形成3.不断完善教育法制监督制度4.教育法制宣传与教育法学研究进展顺利然而,要建立完备法制,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仍面临一系列问题。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说面临着双重任务,即一方面要继续完善教育法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立法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另一方面,已经制定的法律,由于社会的发展变化,其中一些条文要适时加以修订。就此而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健全教育法制仍然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成效1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律体系基本框架。2教育执法进展比较明显(1)教育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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