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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报告 >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2020新大纲[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点总结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民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和普遍约束性。二、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基本构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三)法律关系的种类1.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不同,可分为:(1)确认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对先前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2)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建立的全新社会关系。2.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分为:(1)纵向(隶属)法律关系(2)横向(平权)法律关系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直,可分为:(1)单向法律关系(2)双向法律关系(3)多向法律关系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可分为:(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如实体法律效果(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如程序法律关系5.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可分为:(1)宪法法律关系(2)民商事法律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4)劳动法律关系(5)诉讼法律关系(四)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种类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有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物、人参人格、非物质财富、行为四大类。三、证券公司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第一层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条例)。第三层次:由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第四层次:除部门规章外的相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五层次: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自制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第二节公司法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一、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母公司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3.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4.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5.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营原则1.合法经营原则2.自主经营原则3.自负盈亏原则4.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5.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四、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等级的要求(一)设立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也可采取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简便。(二)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五、公司章程的内容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六、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1.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质押。(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首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提供担保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2.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1)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2)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在决议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半数通过。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设立条件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最少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二)组织机构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八、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一)股东会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或其报告、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5)对发行公司债务作出决议。(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7)修改公司章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较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会的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财务、利润、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等相关方案。(5)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6)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三)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立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一)转让股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起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程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自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弃权。(三)股东和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是的35%。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开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一)权利机构——股东大会1.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利机关。2.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4.临时提案提交的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5.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重大事项2/3以上通过。6.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二)执行机构——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二者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2.会议召开与决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会四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测机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外发行股份的行为。1.股份发行的原则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2.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3.股票采用的形式及载明的主要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5.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6.公司发行新股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需要决议下列事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起止日期、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十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2.股份转让的方式(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2)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由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例外情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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