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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故意伤害案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李明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李明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首先,我们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李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对被害人张艳龙的死亡表示遗憾,对张艳龙的亲属表示同情,但是同情不能歪曲本案的事实更不能代替法律的公正,根据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被害人张艳龙存在重大过错,且李明系间接故意,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一、李明在本案中的身份具有两重性,其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又是本案的受害者,本案的前提不是互殴,而是被害人张艳龙对李明的故意伤害,被害人张艳龙在本案中具有重大过错。要准确的认定本案的性质,不能不涉及本案的另一名关键人物王宗伟。按照起诉书的认定,是李明与王宗伟发生了纠纷,李明返回住处取刀。应当说,这一认定与事实是有出入的。证人王晓菲证实,甘玲朋友中有一个穿黑衣服的看我们和别的男孩在一起就不高兴,就走过去故意撞了李明一下,甘玲证言中的这个穿黑衣服的人就是王宗伟。按照王宗伟自己的供述,李明当时只是对他说,“你刚才撞了我,你知道吗?”王宗伟当时以“我喝多了,对不起”为由将此事搪色过去。从王晓菲的证言及王宗伟、李明的供述来看,事发当天,王宗伟因不满李明邀请了其认识的女孩(该女孩也是李明的同事)跳舞,故意碰撞李明以挑衅,由于李明的忍让当时并未发生纠纷。事情如果就此结束,我们今天就不会坐在这里了。但是,由于王宗伟狭隘、阴暗的心理,也由于张艳龙盲目的哥们义气,使张艳龙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也把李明推到了今天的被告席上:王宗伟在挑衅未果后,感觉到心里“憋气”,于是开始了一系列的预谋和策划:他首先问别人李明是哪儿的,准备在李明离开后在路上对李明进行殴打、拦截,然后开始组织人员,打电话叫来了张艳龙等人,张艳龙等人来后,王宗伟带张艳龙到迪厅指认李明,并安排张艳龙等人到胜利饭店西侧的过街天桥附近埋伏,准备对李明进行伤害。而此时的李明从王宗伟对其频频的挑衅中感到了危险,于是,他回到了住处,拿了一把枪型打火机,顺手又拿了一把水果刀,李明的意图非常明确,李明并不十分肯定危险真的存在,因为他认为他与王宗伟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冲突,他回去拿打火机也好还是拿水果刀也好,都是备而不用,以防万一。是纯系自卫。否则,李明完全可以就近纠集王海毅、张斌、孙承儒等人,也不会一上来就被张艳龙等人打个措手不及了。因此,准确的概括事件的起因,应当是王宗伟蓄意挑衅在先,纠集他人、预谋伤害李明在后。王宗伟应对本案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张艳龙盲目讲究哥们义气,积极参与王宗伟所纠集的伤害他人的行为,对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二、李明刺伤张艳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构成对张艳龙的间接故意伤害的主要原因在于其没有对受伤的张艳龙进行救助。事发当时是凌晨零点三十分左右,已经彻底忘却危险的李明和同事们一起回单位休息,突然,李明遭到手持凶器木棍的张艳龙等人的猛烈攻击,李明先被木棒打中头部,眼镜被打掉,接着被人用胳膊紧紧的夹住脖子无法呼吸,李明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形下李明只能采取自卫的方式给予还击,否则,倒下的受害人必然是李明而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人可能就是张艳龙了。李明在遭到突然袭击并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为了保全自己的性命才拔出水果刀刺伤了张艳龙,从尸体检验报告就可以看出,张艳龙身中数刀,但致命伤只有一处,其余几处均只到皮下,这充分说明,当时是张艳龙等人正在对李明行凶,李明当时只是想为了摆脱张艳龙的挟制,为了免受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持刀对张艳龙采取了自卫行为。《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直至此时,李明的行为没有超出法律的限度,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说明的是,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明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是因为张艳龙并没有当场死亡,在张艳龙停止对李明进行人身伤害且身受重伤的情况下,李明不应当出于气愤继续对张艳龙殴打,虽然其殴打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但李明此时对于受伤的张艳龙有了救治的义务,但是,由于李明不懂法,对张艳龙的伤害结果采取的放任的态度,导致张艳龙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明只能承担因对张艳龙伤害致死结果采取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的责任。三、李明主观恶性不大。李明与张艳龙素不相识,更无积怨,虽然张艳龙在王宗伟的授意下带人预谋伤害李明,但李明并不知情,更无预谋,其实施的行为仅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性命出于本能的反击,其后又因不懂法和气愤没有对张艳龙进行救助。其主观恶性区别于其它有预谋、为报复、或无故实施伤害的犯罪,因此李明的主观恶性不大。四、李明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从李明被刑事拘留后,经过司法人员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后,李明积极的配合司法人员的工作,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会见李明时,李明对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由被害人转化为被告人的事实追悔不已。并表示以后一定多学习法律知识。作一个守法公民。五、李明一惯表现良好。李明一惯表现良好,并无不良恶习,也无其它违法、违纪的经历。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明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而且一惯表现良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李明行为的本身系正当防卫,由于其没有积极实施救助导致间接故意的法律结果。被害人系王宗伟故意伤害犯罪的工具,具有重大过错,李明的犯罪行为具有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为此恳请人民法院本着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李明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人: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邬锦梅毕文胜2003年月日
本文标题:李明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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