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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第8章项目融资担保讲
1第8章项目融资中的担保结构项目投资结构解决的是项目投资者以一种什么样的股权身份投入到项目中去,项目融资模式解决的是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实现融资目标的问题,项目资金结构解决的是投资者如何更优效率的通过项目融资实现其投资目标的问题,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解决如何才能让债权人感觉到投资者的信用而愿意提供债务的问题。28.1项目融资担保概述1.概念:担保在民法上指以确保债务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提供履行债务的特殊保证,是保证债务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项目融资担保是指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贷款或租赁机构作出的偿还保证。分为物权担保(财产担保)和信用担保932.种类之一:物权担保物权担保:也称物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权益财产为履行债务设定的担保物权。在项目融资结构中,物权担保主要表现在对项目资产的抵押和控制上,包括对项目的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等)和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的抵押,对无形动产(如合约权利、公司银行账户、专利权等)设置担保物权等几个方面。48.1项目融资担保概述在项目融资中经常使用的物权担保有两种形式:抵押(Mortgage):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后重新转移于债务人;质押(Charge):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转移或者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根据这项协议,债权人有权使用该项担保条件下资产的收入来清偿债务人对其的责任。这种担保又进一步分为固定担保(FixedCharge)和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两种形式。958.1项目融资担保概述2.种类之二:信用担保信用担保:也称人的担保,是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有担保(保证书)、安慰信等形式。在项目融资中,信用担保的基本表现形式是项目担保。项目担保是一种以法律协议形式做出的承诺,依据这种承诺担保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义务。96在我国《担保法》中,信用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按照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行履行抗辩权,保证又划分为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说,在一般保证下,贷款人只有穷尽了所有司法救济措施仍无法从项目公司获得足够清偿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呢履行保证责任。7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责责任保证。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88.1项目融资担保概述3.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作用项目融资结构以被融资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作为保障融资成功的首要条件,债务偿还的来源主要被限制在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上,但许多项目风险是项目本身所无法控制的,并超出其承受能力的范围,因此,贷款银行要求项目的投资者或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者提供附加的债权担保。99项目担保在项目融资中的重要作用:项目的投资者可以避免承担全部的和直接的项目债务责任,项目投资者的责任被限制在有限的项目发展阶段之内或者有限的金额之内。项目投资者可以将一定的项目风险转移给第三方。108.2项目担保人1.项目投资者作为担保人项目的直接投资者和主办人作为担保人是项目融资结构中最主要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由项目投资者提供的“项目完工担保”、“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款协议”均属于这种性质的项目担保。项目投资者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形式,可以是直接担保,也可以是非直接的形式或者以预防不可预见风险因素的形式出现。118.2项目担保人2.利用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在项目的投资者之外寻找其他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为项目的建设或者项目的生产经营提供担保。能够提供第三方担保的机构(1)政府机构(BOT中的特许权协议)(2)与项目开发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商业机构这类商业机构作为担保人的目的:获得项目的建设合同;获得项目设备的供应安装合同;保证担保人自身产品的长期稳定市场;保证担保人自身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原材料、能源供应;保证担保人对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权这类商业机构主要有三类:工程公司;项目设备或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项目产品的用户。(3)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等国际性金融机构128.2项目担保人3.商业担保人商业担保人以提供担保作为一种赢利的手段,承担项目风险并收取担保服务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的一些专营商业担保的金融机构是主要的商业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服务有两种基本类型担保项目投资者在项目中或者项目融资中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一些专业化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担保一般为银行信用证或银行担保。这种类型担保的作用:(1)担保一个资金不足或者资产不足的项目公司对其贷款所承担的义务。(例子:国际房地产项目融资中卖出期权的安排);(2)担保项目公司在项目中对其他投资者所承担的义务;(3)在提供担保人和担保受益人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防止项目意外事件的发生,这类担保人一般为各种类型的保险公司。138.3项目担保的范围按照项目风险的表现形式,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完工风险、生产风险(包括技术风险、资源风险、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政治风险、项目环境保护风险,以上风险因素大致归纳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商业风险部分根据其可控性,又进一步划分为核心风险和环境风险两个部分。项目担保不可能解决全部风险,只能有重点地解决上述风险因素中贷款银行最为关心的一部分。148.3项目担保的范围1.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大多数商业风险属于项目的核心风险,即可控制风险。作为项目融资的贷款银行,对于这类风险,一般都会要求项目投资者或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不同程度的担保,特别是在项目完工、生产成本控制和产品市场三个方面。项目完工一个项目是否能够在规定的预算和时间内建成投产,达到商业完工的标准,是组织项目融资的基础。这一阶段的风险传统上要求项目投资者全面承担。158.3项目担保的范围1.商业风险生产成本控制项目是否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占据有利地位和具有竞争性,除了项目所具备的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外,是否能够按照一个具有竞争性的价格取得某些重要原材料、能源或外部服务的供应是很关键的要素。由项目公司和提供项目生产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厂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供应数量、期限和价格在协议中规定下来产品市场安排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是项目担保解决产品市场风险的主要手段。168.3项目担保的范围2.政治风险一般来说,项目投资者自己很难解决项目的政治风险问题,需要安排第三方参与,为贷款银行提供政治风险担保。项目所在国的政府或者中央银行是最理想的政治风险担保人。对于一些存在高政治风险的发展中国家,单具有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保证是不够的,世界银行、地区开发银行、一些工业国家的出口信贷、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所提供的担保,将有利于组成项目的融资。178.3项目担保的范围近年来商业担保公司参与政治风险保险的趋势有所增加,项目投资者寻找商业政治风险保险的原因有:有些项目不具备政府出口信贷或政治保险机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的条件,如工程合同中外国设备和材料所占比例过高;风险价值过高,超过政府机构政治风险担保的限额;项目投资者不满意政府政治风险担保的条款。3.不可预见风险项目除了存在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外,也会因为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见因素而导致的失败。避免这类风险主要也是采用商业保险的方法解决。188.4项目担保的类型1.直接担保直接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是指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担保责任根据担保的金额或者担保的有效时间加以限制。(1)在金额上加以限制的直接担保项目融资中经常使用的资金缺额担保是典型的有限金额直接担保。主要特点:在完成融资结构时已事先规定了最大担保金额,担保的最大经济责任被限制在该金额之内。重要用途:支付项目成本超支。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模型计算出维持项目运行的最小资金需要,以此作为决定担保金额的基础。这种担保一般由项目投资者来提供。198.4项目担保的类型(2)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直接担保项目在建设开发阶段和试生产阶段的完工担保是典型的在时间上加以限制的有限责任担保。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贷款银行介入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时间,有时完工担保可以同时安排成为有限金额的担保。项目投资者和工程承包公司是这类担保的主要担保人。8.4项目担保的类型2.间接担保间接担保在项目融资中指担保人不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为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间接担保多以商业合同和政府特许权协议形式出现。最常见的间接担保是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系列合同形式。其中包括“提货与付款”合同,“供货或付款”合同,以及“无论使用服务与否均需付款”合同等。上述商业合同保证了项目的稳定市场和稳定收入,从而保证贷款银行的基本利益。间接担保不作为担保人的一种直接债务责任出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以政府物许权协议为间接担保手段,是BOT融资模式的重要基础之一。218.4项目担保的类型3.或有担保或有担保是针对一些由于项目投资者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所造成项目损失的风险所提供的担保。或有风险担保根据其风险性质,可分成三类: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风险:不属于项目正常生产建设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但一旦发生将给项目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提供这类或有担保的项目担保人通常是商业保险公司;项目的政治风险:由于政治风险的不可预见性,为减少这类风险所安排的担保有时也划在或有担保范围内;与项目融资结构特性有关的,并且一旦变化将会严重改变项目经济强度的一些项目环境风险。228.4项目担保的类型4.意向性担保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意向性担保不是一种真正的担保,因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仅仅表现出担保人有可能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不需要在担保人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显示出来,故在项目融资中应用得较为普遍,但目前对于意向性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种越来越严格的发展趋势。经常采用的形式是支持信(安慰信)。它起到的担保作用在本质上是由提供该信的机构向贷款银行做出的一种承诺,保证向其所属机构(项目公司)施加影响以保证后者履行其对于贷款银行的债务责任。238.5项目融资中的主要担保形式项目完工担保资金缺额担保以“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协议和“提货与付款”协议为基础的项目担保248.5.1项目完工担保项目完工担保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形式。项目完工担保所针对的项目完工风险包括:由于工程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项目延期或成本超支;由于工业纠纷或其他外部因素造成的项目延期或成本超支;由于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的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258.5.1项目完工担保大多数的项目完工担保属于仅仅在时间上有所限制的担保形式,即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通常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试生产阶段),项目完工担保人对贷款银行承担着全面追索的经济责任。项目完工担保的直接财务责任在项目达到商业完工标准后就立即终止,项目融资结构也从全面追索变为有限追索性质。268.5.1项目完工担保1.项目完工担保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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