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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孙旭斌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及服务、收益、经常转移。主要特征:一是交易行为通常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二是交易行为在历史上经常、频繁发生。三是所有权通常发生转移。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真实性审核原则、便利化原则、均衡监管原则。经常项目可兑换,通常是指对国际收支中经常性的交易项目对外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我国于1996年底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规定,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衡量标准:一是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二是避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制;三是如其他会员国提出申请,有义务购回其他会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一、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一)管理内容1、服务。国际收支统计中服务项下包含11项内容: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2、收益。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3、经常转移。经常转移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等。(二)现行的相关规定1.《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29号)2.《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3.《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4.《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5.《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6.《关于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汇经函〔2006〕12号)7.《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8.《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9.《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1997汇管函字第250号)10.《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1996汇管函字第211号)11.《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管理企业如实申报,就可以直接结汇,或者直接进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四)服务贸易外汇支出管理1、境内机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境外机构支付时≤3万美元合同或发票3万美元〈付汇额≤5万美元合同或发票,加上《税务证明》〉5万美元所有的相应材料(包括《税务证明》)利润汇出、出口项下的佣金和因公出国用汇不包含在内。2、境内机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境外个人支付时≤5千美元合同或发票5千美元〈付汇额≤3万美元除《税务证明》以外的相应材料〉3万美元所有的相应材料(包括《税务证明》)利润汇出、出口项下的佣金和因公出国用汇不包含在内。注:超过限额部分的付汇,现行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由银行按照规定办理。现行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5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含10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合同、发票、《税务证明》后办理;10万美元以上的,逐笔由当地外汇局审批。3、企业支付出口项下佣金,由外汇局审核的“双超”比例和金额分别为10%和10万美元。对单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或虽然超比例但不超过10万美元的出口项下佣金,银行凭出口合同(佣金协议)、收账通知(收汇水单)办理付汇手续。进口项下的佣金或者是回扣,目前不允许对外支付。权限审核材料银行审核出口合同10%以下出口合同10%以上,10万美元以下佣金1、佣金协议(出口合同)2、收账通知(结汇水单)。银行在正本水单上签注,留复印件。外汇局审核出口合同10%以上,同时支付10万美元以上佣金注意:①没有水单的不能付。②不能付到境外个人在国内的外汇储蓄账户,离岸账户可以。4、收益项下的售付汇管理(1)支付外籍员工工资、奖金、津贴:①企业购付汇需提供书面申请、外籍员工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人民币收入清单、税务证明。②凭相关材料从境内机构外汇账户提取现钞,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需到外汇局核准。③外籍个人购付汇需录入外汇局的个人结售汇系统,个人要提供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和雇佣证明(包括:社保局颁发的就业证或外事办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人民币收入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单位可以代办,境外个人将人民币工资购汇后,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存入其境内外汇储蓄账户。④母公司及关联公司工资垫付款购付汇按现行规定办理。(参见汇发[2004]62号文、汇发[2008]64号)母公司、关联公司工资垫付款支付3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合同或发票3-5万美元以下由银行审核合同或发票+《税务证明》5万美元以上由外汇局审批1、境外支付通知、2、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3、雇佣合同,4、就业证或专家证5、收入清单6、《税务证明》7、书面申请8、银行汇款申请书(2)利润汇出:按照2002年汇发29号文的规定办理,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IC卡)、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税务凭证等办理购付汇手续。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不需要提交《税务证明》,但是要提供税票等完税凭证;超过3万美元的,只要提供《税务证明》。5、经常转移项下的售付汇管理(1)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营利性机构或境外个人捐赠,按照跨境投资、对外债权债务有关规定办理,其捐赠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关闭按照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2)境内企业接受或向境外非营利性机构捐赠,应持以下单证在银行办理:(一)申请书(境内企业在申请书中须如实承诺其捐赠行为不违反国家相关禁止性规定,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与其发生捐赠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为非营利性机构,境内企业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经公证并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四)境外非营利性机构在境外依法登记成立的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五)在上述材料无法充分证明交易真实性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另外,向境外捐赠,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税务证明》。(3)除企业外的其他境内机构办理捐赠外汇收支,应向银行提交:(一)申请书;(二)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列明用途的捐赠协议。全国性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应提交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和地方宗教团体一次性接受等值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捐赠外汇收入,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受该笔捐赠的证明文件。6、船长借支外汇局审核的金额为超过等值3万美元,代理公司提交申请、船东支付指令、银行入账通知和支取凭条。其他项下提取现钞的限额为超过等值1万美元。7、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境内外汇划转境内总包方可以凭对外经营资格证书、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分包合同等向境内的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方收到境内划转的工程款不能结汇,只限于对外支付8、因公出国用汇:(1)、预算内单位(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等):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在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因公出国用汇手续。(2)、预算外单位:购汇:凡出境时间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3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可向银行购汇等值5000美元。用汇超出上述指导性限额标准的,须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自有外汇: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公务出国人员费用时,需对本单位公务出国人员的境外用汇编制合理预算,根据预算从其自有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支付境外所需费用。如果单笔取现超过1万美元,需经当地外汇局核准。返回境内后补办用汇手续:凡持境内银行外币卡支付公务出国费用的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其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全部公务出国费用,可在返回境内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中有关规定,向银行办理偿还透支款手续。对于由企业或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个人垫付公务出国费用的,返回境内后,可以将应由单位负担的公务出国费用凭单位补填的《预算表》,从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购汇后原币划转至公务出国人员个人外汇账户,但不得以外币现钞方式支付给个人。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的规定1、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11〕10号)9、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汇发〔2011〕41号)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和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个人储蓄现汇账户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划款仅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结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资金,但个人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三)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货物贸易经营活动,可以直接到银行办理购汇对外支付、结汇手续,也可以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但不得通过个人外币储蓄账户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也不得与本人其他外币储蓄账户串用或者混用。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支(一)个人的分类(定义与国际收支不同)境内个人能够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就是境内个人。特殊情况下,比如军人、武警可以用军人证、武警证件代替身份证,银行可以按照编码规则编制身份证号码(A+出生年月日(按yyyymmdd排列)+姓名的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其中:姓名的拼音编码规则如下: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境外个人不是境内个人,就应该是境外个人。证件是:外国护照(外国人),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权证(移居境外的中国人),港澳居民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提供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二)除了明确不纳入系统的交易之外,所有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必须纳入系统,且必须按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不纳入系统的有:1、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2、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这类业务太多、太频繁,如果纳入系统,会大大增加系统的负担。3、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4、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5、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三)个人购汇管理1、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1)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购汇,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办理;如果代办的话,只能是直系亲属代办。购汇的具体用途由个人自主申报(2)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购汇,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用途的证明材料办理(只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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