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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概述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直销行业也有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本课程将重点介绍《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讲解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讲述中国直销发展中的重大事件,让每一位伙伴成为知法、懂法的直销从业者,为市场稳定持久健康地发展提供保障。直销管理条例总则制定《直销管理条例》的目的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直销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直销员,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员与直销企业间的推销合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企业对拟招募的直销员的培训和考试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要求: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活动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成交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和由直销企业出具的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点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计酬制度: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直销活动直销活动退换货制度: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售货凭证标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活动退换货制度(续):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监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直销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直销企业,办理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直销员法律责任任何人未取得直销员证而从事直销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推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直销员法律责任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直销活动的相关条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附则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总则制定《禁止传销条例》的目的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传销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种类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或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发展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法律责任有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务,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附则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直销与传销的主要区别区别项目直销传销有无直销牌照有直销牌照没有直销牌照加入条件无需缴费、少量资料费、无需大量订货高额的入门费、购买相当数额产品有无依托优质产品产品标价、物有所值、优质产品无价值、价格高的产品产品是否流通有畅通的产品、物流通道经常没有产品供应有无退货保障制度有完善退货保障制度没有退货制度有无店铺经营有固定服务网点没有固定服务网点经营管理不同提供优良产品和服务、销售导向、重视产品培训、运作规范,相关信息公开,可通过网上查询;收入来源以产品销售业绩。忽视产品培训、人员无序流窜,信息不公开,鼓励拉人头,欺骗性强。上线收入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人数来获取自己的利益。直销员、经销商是否纳税按国家要求依法纳税没有按国家要求依法纳税直销的发展概况现代直销的起源现代直销历史——美国直销协会–1910年,协会成立,雅芳等10家公司为创会会员(单层次),标志现代直销新纪元的开始。–创会目的:维护直销公司权益,同时在社会上树立一个专业形象。现代直销的发展现代直销历史—多层次出现–1945年李.麦丁格和威廉.卡瑟贝利为纽崔莱公司营养食品的销售设计了多层次直销制度。–1959年杰.温安洛和狄维士离开纽崔莱创建安利,采用多层次直销制度,业务迅速发展。现代直销历史—多层次变质–20世纪60年代,直销公司雨后春笋般发展,由于巨大利润诱惑,一些不法商人对多层次直销进行分析研究,加以改变,用以敛财欺诈,出现了变质的多层次直销。“黑暗潮”。世界直销业的发展趋势–直销行业将不断出现新的思路和运作模式。如:中国市场、电子商务。–各国/区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亚洲市场将成为直销“热点”地区。–更多的国际企业(传统)将采用直销方式。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第一阶段:逐步发展期(1990-1998)——1990年初,海外直销公司进入中国(AVON,A5.M)。——1997年1月,《传销管理办法》发布。第二阶段:转型特殊期(1998-2004)——1998年4月,政府禁止传销经营活动。——1998年6月,十家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店铺+雇佣推销员”模式)。第三阶段:立法规范期(2005年至今)——2005年9月,两个条例颁布。——2005年11月,《禁传》正式生效实施。——2006年2月,首张直销牌照。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直销诞生时期(20世纪80年代末─1990年11月14日)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磁性保健床垫公司“偷渡”到中国,标志着直销在中国开始萌芽。1990年11月14日,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以传销申请注册成立,正式的直销企业诞生。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直销发展初期(1990年11月15日─1998年4月)1993年,非法传销引起的纠纷让政府开始关注1994年,上海、深圳、广州等地行政部门组织人员草拟有关管理办法1994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出233号《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1994年9月2号发出240号《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5年3月28日,国家内贸部办公厅发文,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1996年9月22日,国务院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随后,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中国直销发展历程直销发展初期(1990年11月15日─1998年4月)1996年,官方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传销业务,其中广东8家1997年1月,国家工商局公布了传销行业的第一部法规:《传销管理办法》多层次传销公司由国家工商局批准,单层次传销公司由地方省级工商局批准;在90年代中期,出现了中国传销史上最为混乱的局面,以西藏诺迪奥(41家之一)公司在全国推广有名的B计划(老鼠会制度双赢制)为标志。所有的传销商都在迷惑:是自己能力不行赚不到钱还是公司制度不行。后来有富乐公司的龙凤制,再有电脑排网、公排等,更有既无公司又无产品的纯粹博采的地步。再后来出现了德国的“王牌88”、“香港金咭”等类似连锁性的运作方式;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中国直销发展历程转型直销时代(1998年5月─200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传销管理办法》同时失效。•传销企业进入严冬。•1998年6月18日:国家禁止传销整整两个月之后。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促使以上10家企业转型经营。中国直销发展历程转型直销时代(1998年5月─2005年9月)2004年5月18日:“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关注中国直销开放小组”成立,这是一个过渡性组织,原由安利、雅芳、完美、南方李锦记、玫琳凯、如新、康宝来7家企业组成。2004年9月10日: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直销论坛开幕,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在厦门悦华酒店,重点讨论准入门槛。史称:“厦门会议”。中国直销发展历程规范期(2005年9月1日至今)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备受业内关注的《直销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条例》9月1日正式出台,其中《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开始实施,《禁止传销条例》于11月1日实施。注:在2005年9月之前,“传销”一词泛指单层次和多层次直销,是一个中性词,与直销同义。中国直销现状——业内环境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常抓不懈明查,打传专项和
本文标题:直销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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