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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740—2006(2006-09-01发布,2007-09-01实施)代替GB15740—1995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15740—1995《汽车防盗装置性能要求》。本标准修改采用ECER18法规(02系列,1997年9月3日实施)《关于机动车防盗装置认证的统一规定》。在附录D中列出本标准部分章条编号与ECER18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表。删除ECER18-02中认证申请、认证批准、认证标志、车型修改、产品一致性、产品非一致性处理等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与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异所致。为便于使用,对于ECER18技术要求部分作以下修改:——ECER18-02中的第2章和第14章定义作为本标准的第2章;——删除ECER18-02中的第7章和附件5;——“本法规”改为“本标准”;——增加资料性附录D。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GB15740—1995的差异:——本标准名称按照ECER18法规的名称修改为《汽车防盗装置》;——本标准适用范围扩大至M类和N类汽车(本版第1章);——本标准增加了“车辆型式”和“滚动代码”的术语定义(本版第2章);——本标准增加了N类和M2、M33类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本版第3、4、5、6章)。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阳,孙振东,朱彤。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情况为:——GB15740—1995。GB15740—2006汽车防盗装置Protectivedevicesagainstunauthorizeduseofmotorvehicle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防盗装置的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类和N类汽车的防盗装置。2术语和定义2.1车辆型式vehicletype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车辆:2.1.1制造厂对车辆型式的描述;2.1.2起防盗装置作用的车辆部件的布置和设计;2.1.3防盗装置型式。2.2防盗装置devicetopreventunauthorizeduse设计用来防止非法将发动机或车辆其他的主要动力源正常起动的系统与至少下面所列系统之一共同组成的装置:a)转向机构锁止系统;b)传动系锁止系统;c)换挡机构锁止系统。2.3转向机构steering转向盘、转向柱及其覆盖件、转向轴、转向机以及所有直接影响防盗装置有效性的部件。2.4组合combination经专门设计和制造的启动锁止系统的变化组合。2.5钥匙key开启锁止系统的装置,且该锁止系统只能用其进行操作。2.6滚动代码rollingcode在每次传动系运行后,随机变化组合的几个元素组成的电子代码。3M1类和N1类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3.1防盗装置的设计应满足只有当其不起作用时,才能完成以下操作:3.1.1用正常的操作方法起动发动机;3.1.2使车辆转向、用车辆自身的动力驱动。3.2使用同一钥匙应符合3.1的要求。3.3用钥匙插入锁中来实现工作的系统,在3.1所述的状态已经起动或已处在起动的位置之前,其钥匙拔不出来。但4.1.5所述的情况除外。3.43.1所述的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保证该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或是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一般公众容易携带和制造的工具所损坏或失效。3.5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能使其解体。如果拆卸螺钉使防盗装置失效,螺钉则应由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覆盖,或使用防拆卸螺钉。3.6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1000。3.7电动/电子锁止系统(如遥控锁),应至少有50000种变化且编人滚动代码,和/或扫描5000种变化至少需要24小时。3.8锁和钥匙上不应有可见代码。3.9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用所配钥匙以外,使用任何钥匙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并且:3.9.1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两个。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3.9.2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两个。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3.10在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应发生任何意外操作错误的锁止,以及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3.10.1防盗装置应在首先将发动机控制装置放到停机的位置,再执行一个动作之后,才能被锁止,而该动作不应是发动机停机状态的延续。3.10.2防盗装置,如果用拔出钥匙来实现锁止,在防盗装置锁止前,钥匙必须有一个至少2mm的移动量或是增加人控功能以防止钥匙的偶然拔出或部分拔出。3.11辅助动力只能用于防盗装置的锁止和开启,防盗装置应能够在不需要辅助动力的条件下保持在锁止位置。3.12在开启防盗装置之前,用正常方式不能起动车辆的驱动系统。3.13防盗装置不应妨碍驻车制动器的释放。3.14对配备驾驶员报警系统的防盗装置,当驾驶员侧车门打开时,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作用或有任何钥匙未被拔出,报警系统应即被触发。4M1类和N1类汽车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除第3章中所述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符合以下特殊要求:4.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4.1.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使转向失效。在发动机起动以前,正常的转向功能应能恢复。4.1.2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转向功能。4.1.3防盗装置按附录A规定的试验方法完成在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应符合3.10、4.1.1、4.1.2和4.1.4的要求。4.1.4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4.1.4.1在转向机构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300N·m的扭矩。4.1.4.2带限扭矩的转向机构的防盗装置应能承受连续施加的或间断施加的至少100N·m的扭矩。防盗装置的锁止系统在完成附录B规定的试验后,应能承受连续施加的或间断施加的至少100N·m的扭矩。4.1.4.3含有在转向轴锁止状态下允许转向盘自由转动的机械系统的防盗装置,锁止系统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200N·m的扭矩。4.1.5如果防盗装置的钥匙能从锁止转向机构的位置以外的某一位置上拔出来,其设计应保证手动操纵到达该位置并且拔出钥匙的动作不应无意识地被实现。4.1.6如果施加4.1.4.1,4.1.4.2及4.1.4.3所规定的扭矩时部件失效,而转向系统仍保持锁止,则系统符合要求。4.2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4.2.1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汽车驱动轮的转动。4.2.2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传动功能。4.2.3当钥匙在防盗装置的锁中时,即使是防止发动机起动的机构已经工作或处于工作位置,传动系也不应被无意识地锁止。4.2.4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4.2.5如果防盗装置的钥匙从锁止传动系的位置以外的某一位置上拔出来,其设计应保证手动操纵到达该位置并且拔出钥匙的动作不应无意识地被实现。4.2.6在传动系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的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大于正常施加在传动系上的昀大扭矩50%的静扭矩。试验扭矩的确定不是按发动机的昀大扭矩,而是按离合器或自动变速器所能传递的昀大扭矩来计算。4.3作用在换档机构上的防盗装置4.3.1作用在换档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任何档位变化。4.3.2对于手动变速器,应在倒档位置锁止变速杆,也允许在空档位置锁止变速杆。4.3.3对于有“驻车”位置的自动变速器,应在“驻车”位置锁止,也允许在空档和/或倒档位置锁止。4.3.4对于没有“驻车”位置的自动变速器,应在空档和/或倒档位置锁止。4.3.5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其经受了每个方向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仍完全有效。5M2、M3类和N2、N3类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5.1防盗装置的设计应满足只有当其不起作用时,才能完成以下操作:5.1.1用正常的操作方法起动发动机;5.1.2使车辆转向、用车辆自身的动力驱动。5.2使用同一钥匙应符合5.1的要求。5.3用钥匙插入锁中来实现工作的系统,在5.1所述的状态已经起动或已放在起动的位置之前,其钥匙不能从锁中取出。但6.1.5所述的情况除外。5.4防盗装置以及车辆上与其工作有关的零件的设计应保证该装置不会被迅速、无意地开启或是用廉价的、容易隐藏的、一般公众容易携带和制造的工具所损坏或失效。5.5防盗装置应作为一个原装部件安装在车辆上(即该装置由制造商在车辆第一次销售前安装在车辆上)。其安装方法应保证当其处于锁止状态时,即使是在其壳体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不使用特殊工具,也不能使其解体。如果拆卸螺钉使防盗装置失效,那么螺钉应由固定在防盗装置上的零件覆盖,或使用防拆卸螺钉。5.6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的不同组合,如果一年中制造的车辆少于1000辆,则其组合数应与车辆数相等。在一种车型的所有汽车中,同一组合的出现率应不大于1/1000。5.7锁和钥匙上不应有可见代码。5.8锁的设计、制造和安装要保证当其处于锁止位置时,除用所配钥匙以外,使用任何钥匙不能以小于2.45N·m的扭矩转动锁芯,并且:5.8.1对于带有销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两个。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60%;5.8.2对于带有片式制栓的锁芯,布置在相邻位置的,在相同方向工作的完全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两个。同一把锁中,相同的制栓不应超过总数的50%。5.9在车辆行驶时,防盗装置不应发生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偶然性锁止。5.9.1防盗装置应在首先将发动机控制装置放到停机的位置,再执行一个动作之后,才能被锁止,而该动作不应是发动机停机状态的延续。5.9.2防盗装置,如果用拔出钥匙来实现锁止,在防盗装置锁止前,钥匙必须有一个至少2mm的移动量或是增加人控功能以防止钥匙的偶然拔出或部分拔出。5.10辅助动力只能用于防盗装置的锁止和开启,防盗装置应只能用机械的方式保持在锁止位置。5.11在开启防盗装置之前,用正常方式不能起动车辆的动力系统。5.12防盗装置不应妨碍驻车制动器的释放。5.13对配备驾驶员报警系统的防盗装置,当驾驶员侧车门打开时,如果防盗装置没有起作用或有任何钥匙未被拔出,报警系统应即被触发。6M2、M3类和N2、N3类汽车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除第5章中所述的一般要求外,防盗装置还应符合以下特殊要求:6.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6.1.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使转向失效。6.1.2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转向功能。6.1.3防盗装置按附录C规定的试验方法完成在每个方向上的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应符合5.9、6.1.1、6.1.2和6.1.4的要求。6.1.4防盗装置在处于锁止位置时,在转向机构不发生危及安全的损坏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200N·m的扭矩。6.1.5如果防盗装置的钥匙能从锁止转向机构的位置以外的某一位置上拔出来,其设计应保证手动操纵到达该位置并且拔出钥匙的动作不应无意识地被实现。6.2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6.2.1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应能阻止汽车驱动轮的转动。6.2.2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传动功能。6.2.3当钥匙在防盗装置的锁中时,即使是防止发动机起动的机构已经工作或处于工作位置,传动系也不应被无意识地锁止。6.2.4防盗装置的设计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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