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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础》第三章
第3章《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1.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岗位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一.违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费用2.施工单位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挪作他用的,处挪用费用20%~50%的罚款二.违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1.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单位和个人必须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其知识和能力进行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1.限期整改,可处5万以下罚款2.逾期未改,停业、并处5~10万罚款3.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处1~2万罚款2.施工单位未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的:1.限期改正2.逾期未改的,停业整顿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3.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2.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3.未安排安全员现场监督4.安管人员未取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停业并处2万以下罚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违反安管人员管理的规定1.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考试2.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证,吊销、3年内不得申请考试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装让证书的,警告、并处1000~5000罚款四.违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定1.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1.限期改正,可处5万以下罚款2.逾期未改,停业、处5~10万的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人处1~2万的罚款五.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1.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实习生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全员培训,处罚与四相同)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处罚与四相同)六.违反安全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要求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1.限期改正,可处5万以下罚款2.逾期未改,处5~10万罚款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2万罚款4.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5.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七.违反特种设备使用管理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及时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验收合格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停业、处10~3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2.生产经营单位应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包括下列:(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四)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六)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二三四五六项,经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九.违反安全生产检查有关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3.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4.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适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十.违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3.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4.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或者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从而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的危害扩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5~20万的罚款十一.违反应急救援预案管理1.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救援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备案十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事故的,处20~50万的罚款较大事故的,处50~100万的罚款重大事故的,处100~500万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1000万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2000万的罚款3.省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江苏省承接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做出如下处理:1年内发生2起,或2年内发生2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3年内暂停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的,永久不得办理进省备案手续4.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采取如下措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1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升级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2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升级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5.在建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建筑施工企业责任,各级招投标部门应立即停止有责任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参加招投标资格6.凡在建设过程中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一律取消各类优质工程奖十三.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不得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不得逃匿违反上述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500万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收入的60%~100%的罚款。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不得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违反规定的:对单位处5~20万的罚款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十四.违反发包,承包制度有关规定1.建设单位不得对各种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20~50万的罚款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十五.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该协议无效2.如果因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足额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十六.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违法取得或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许可证的,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许可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许可证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50万的罚款4.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5.颁发管理机关接到上述“暂扣企业安全许可证”的建议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情节特别严重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6.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1、2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3次安全生产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7.建筑施工企业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再处延长暂扣期30~60日的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企业需向发证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发证机关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时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刑法1.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2.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2.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7年有期徒刑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4.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改正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5.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
本文标题:《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础》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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