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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复习资料第一章导论一、法的定义和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物质制约性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强制作用5、教育作用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作用2、社会公共作用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五、守法和违法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1、履行义务2、行使权力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须具备的要素: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六、法治和法制法制,一种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即统治者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法律与制度,一种是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和制度。法治,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章宪法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1).我国有三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中央与普通地方的关系,省、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其中,在法律上,普通地方行政是以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国家通过法律特别授予的权力。主要包括:省制、市制、县制和乡镇制。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各种经济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属于政治权利。其中人身自由权属于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5.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第三章刑法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刑法规制的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时犯罪,对该种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且二者存在密切联系,所以根据内容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其中,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效力。4.犯罪的定义:书p48看。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犯罪构成包括的一般要件: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其中(1).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并非所有的社会利益都是犯罪客体。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多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3).犯罪主体,是指事实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其中,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⑤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排除犯犯罪性的行为⑴正当防卫其中,正方防卫成立的条件:①发生不法侵害行为②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③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④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⑤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过当⑵紧急避险其中,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条件:①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②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③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④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⑤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⒍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分为完成与未完成两种类型。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其中,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条件:①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②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③客观性。④有效性。⒎刑罚的种类⑴主刑①管制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无期徒刑⑤死刑⑵附加刑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③没收财产④驱逐出境⒏罪状和法定刑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两部分: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犯罪名称,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称为法定刑。9.贪污贿赂罪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渎职罪。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⑵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为还的行为。⑶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⑷渎职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四章刑事诉讼法⒈管辖:⑴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①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③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⑵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刑事案件审判权限上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⒉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其意义在于保障实现司法公正。⒊证据的法定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⒋证明中,举证责任都由控方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是公诉人(人民检察院),在自诉案件中师自诉人。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⒍刑事诉讼程序五个具体的诉讼阶段: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含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其中,①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诉讼活动。②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⒎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分合议庭、独任庭和审判委员会。⒏法庭审判包括以下程序: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⒑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⒒变更执行程序⑴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⑵暂予监外执行条件: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拘役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五章民法⒈广义的民法: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2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③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以平等交换、等价有偿为原则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⒋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诚实守信原则③权利神圣原则④公共利益原则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⒍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⒎监护监护室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当然监护人。⒏法人的特征①依法设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效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④形式合法⒑无效民事行为分类: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不真实③行为内容违法⒒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所有权的内容(具体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⒔债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①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②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④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⒕债的履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⒖债的担保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债的终止原因:清偿、抵销、提存、混同、免除以及当事人死亡。⒗民事责任概念及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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