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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规制经济学》学号:2012111101000230姓名:孙佩专业:行政管理读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有感摘要: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是现代产权理论的经典之作,也是其能够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重要作品之一,其精髓之处在于交易成本的提出和初始权力的界定。本文通过对《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具体分析,来总结引申出科斯四大定律,此四大定律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并且,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总结出了科斯定律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启示和意义。关键词:科斯定律外部性问题经济发展《社会成本问题》是科斯能够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力作之一,它主要讨论了“对他人产生影响的那些工商业的行为”,即负的外部性问题,包含了许多经济思想,如损害具有交互性,交易成本问题,初始权利界定的重要性等。它的中心内容是:在承认交易成本为正的前提下,探讨如何通过权利的界定和调整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它把交易成本与产权制度联系起来,开拓了经济学研究的新领域,为世界经济学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经济学的发展有着了重要意义。一、《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内容分析“社会成本问题”一文共分为十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自己的侧重点。文章在第一部分“有待分析的问题”中开门见山地指出:“本文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这也是科斯将要分析的主题,即外部侵害问题。这一问题主要是针对庇古《福利经济学》中如何解决私人产品与社会产品之间矛盾的观点而来,他认为,通常的解决办法并不合适,因为“它们所导致的结果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甚至通常也不是人们所满意的”。文章的第二个部分指出,“传统的方法掩盖了不得不做出选择的本质。问题通常被认为,甲损害了乙的情形下应当做的决定是:如何限制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面对的问题具有相互性,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损害甲。真正要决定的问题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不言而喻,要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庇古的观点是对甲进行限制,或者责令甲赔偿乙。但科斯认为“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科斯在其文章的第三、第四部分以养牛者和农夫之间的损害赔偿为例,运用简单的数学计算公式向我们展示了不同的权利配置所得到的结果,并指出,“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此即后来所谓“科斯定理”的最初表述。接下来,文章第五部分“问题的重新说明”中,科斯通过对英国的四个实际案例的剖析,继续阐释了上述命题,并进一步说明:“在市场交易的成本为零时,法院有关损害责任的判决对资源的配置毫无影响”;“在所有涉及有害影响的案例中,经济问题是如何使产值最大化”;“通过市场交易修改最初的合法限定通常是有可能的。当然,如果这种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那么,通常会出现这种权利的重新安排,假如这种安排会导致产值增加的话”。至此,文章一直都在说明假设市场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无论损害方是否对引起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产值的最大化。由于意识到高昂的交易成本可能对市场交易的达成带来阻碍,科斯在第六节中探讨了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设想。他简单地考察了市场、企业和政府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但是并没有指出三者之间何者一定最优,而是指出,“在我看来,必须通过对不同的实际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进行详尽的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这似乎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说的科斯的“产权神话’一味强调市场的作用、强调产权的作用,也就是强调私有化的作用。“第七部分“权利的法律界定及有关经济问题”中,作者通过对法院审理外部侵害案件情况的介绍和分析,以说明“当市场交易成本如此之高以至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并重申:“问题的关键在于衡量消除有害结果的收益与允许这些效果继续下去的收益”,“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产生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在由法律制度调整权利需要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有关妨害的案件中,实际上作的是有关经济问题的判决,并决定各种资源如何利用”。文章的第八、第九部分中,科斯针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研究对庇古的观点进行了批判并再次张扬了自己的思想。“当经济学家在比较可供选择的社会安排时,正确的做法是比较不同的社会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总产品。仅对私人产品和社会产品进行比较没有意义。”“反对任何引起危害他人的行为才是真正的‘反社会’行为。”可见,在科斯的眼里只有比较不同的社会安排所产生的社会总产品才能判断社会安排的优劣,也就是说,社会总产品的大小决定了权利的配置的倾向和选择。在考察边际效用的基础上,通过定量的分析和比较决定权利的配置,科斯打破了定性的思维模式和研究路径,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也确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起点。文章在最后一部分“方法的改变”中强调了改变方法的必要性,这也是作者对自身理论给出了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研究企业问题的经济学家习惯于利用机会成本方法来比较要素既定结合的收益与替代的商业安排。⋯⋯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未能提出足以解决有害效果问题的最后一个原因来自关于生产要素的错误概念”。传统的福利经济学认为生产要素是一种实物,而科斯则将其视为“行使一定(实在)行为的权利”,所以,“行使一种权利(使用一种生产要素)的成本,正是该权利的行使使别人所蒙受的损失”在整篇文章的最后一段,科斯对其基本观点和方法进行了最后的综括和总结:“显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但是,当在各自为政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改善的现行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虑总的效果。这就是我所提倡的方法的改变。”二、科斯定律的内涵从《社会成本问题》的内容来看,科斯定理直接研究的对象是外在性问题。科斯详细地探讨了外在性内在化的四条途径,并将四个科斯定理的内容寓于其中。从文章的前两个部分可以得出科斯第一定律:若交易成本为零,权利(损害权或避免损害权)的最初界定对资源的配置即产值最大化无影响。施蒂格勒第一个将科斯这个观点概括为科斯定理,这就是科斯定理的由来。若交易成本为零,损害无论由谁承担,对资源的最佳配置即产值最大化无影响。即如果养牛人和农夫之间谈判等一系列交易活动的成本为零,则不管权利的初始安排如何,从效率角度看,农夫和养牛人之间讨价还价的交易行为都可以使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这一表达的意义在于,不仅指出了产权的明晰对效率提高的决定性作用,同时也指出,像污染这样的外部负效应,可以通过界定“污染的权利”而由市场自动达成最有效的、两全其美的买卖,不需要政府的任何介入。科斯定理的丰富内涵至少包含三层意思:第一,科斯在研究通过市场调整合法权利的问题时,强调的是“这种调整只有通过市场进行,才会导致产值的增加”。在假定交易的成本很小或为零的情况下,外部性完全可以通过损害与被损害双方的交易得到最有效的解决,政府干预不一定可以达到最优结果,或者说,政府干预可能是无效的。第二,权力必须得到界定,才有可能进行交换,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因为没有这种权利的初始界定,就不存在权力转让和重新组合的市场交易”,市场也不可能就外部性问题达成最有效的解决办法。第三,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定下,权利的初始界定并不影响福利最大化或产值最大化这一最终结果,不论是谁应对造成的损失负责,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换实现最有效的权力配置。从文章的第三到第六部分我们可以总结出科斯第二定律:科斯认为,为使外在性内在化,使用企业比使用自愿协商花费的成本为低的场合,企业便会取代自愿协商,这便是科斯第二定理。即这时企业就可能替代自愿协商,去完成外在性内在化的使命。一是由于有了企业,某一生产要素或它的所有者就不必在企业内部同它合作的其它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签订一系列合同。较长期的合同替代了若干短期的合同,从而节约了一部分签订每一份合同所需的费用。二是企业文化的影响。三是企业内部科层制带来的效率。四是在环境发生变化的时候,企业家可以根据所签订的内部合同,指挥他们雇用的生产要素在最有价值的用途上运作。科斯第三定律:由于政府直接管制的特殊优势,使它在外在性内在化过程中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政府直接管制的优势有:第一,政府可以避开市场,直接解决问题可以效率;第二,政府管制机构可以组织一支职业化的队伍,并通过分工,使他们把精力专注于特定的产业或技术领域,从而发挥专业化经济的好处;第三,政府通过制定标准、法规、责任等方式来弥补在市场缺乏明确的合同条件下而带来的许多不确定性等等。这些是政府行政管制导致经济效率提高的优势所在。但科斯明确指出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政府行政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然而,直接的政府管制未必会带来比由市场和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由《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七部分可以得出科斯第四定律:在交易成本大于0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改进经济效率。即在交易成本大于0的现实世界,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所以,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外部性问题的本质是产权的交叠和冲突,科斯关于外部性问题相互性的分析就隐含地表述了这一思想。在农夫和养牛人的例子中,外部性问题表现为农夫种植谷物的权利和养牛人养牛的权利之间的交叠和冲突。权利的交叠使两项权利之间出现了一个公共区域,即公共权利。从以上对科斯定律的四点总结中可以得出科斯的基本观点:外在性内在化方式的选择即四个定理的具体运用必须根据资源配置的整体效果来进行判定,而不应该简单地仅用其中哪一个定理的问题。因为,所有解决外在性问题的方案都有成本,因此我们应细心地研究和比较各种处理方案在实际运行中的成本和收益问题,我们所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才具有意义。换言之,在现实经济运行和通过外在性内在化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四个定理的综合运用,不存在哪个定理孰优孰劣的问题。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根据具体情况把科斯的四点定律合理的加以运用,才能很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科斯定律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抓住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中心思想,理清科斯产权理论的思路,对于分析和解决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创新及外部性等问题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第一,企业产权的初始界定与企业效率之间正相关,这是由科斯定理及其理论而来的一个共同结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亦在于产权制度的改革。但是,不应把产权的明晰简单地归结为财产分配,按照科斯的观点,产权还是一种可以行使和支配的权利,这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基础;第二,一般而言,通过产权界定可以明确产权主体及其相应的权责边界,这有利于产权主体之间达成权利与责任对称、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权利契约,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第三,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方向,其中实现管理创新的基础仍然是清晰界定产权,这种方法也是为了降低市场交易中的各种成本;第四,为我们合理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一条非常富有启发的思路:一,解决外部性的根本出发点是促进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片面地对造成外部性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二,在两个-假定前提下,市场功能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一是权利得到充分界定,二是交易成本为零或足够小。因此在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快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第三,市场功能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是明确界定经济组织和个人的权利边界。在产权界定不充分的情况下,人的最大化动机必然导致机会主义行为,力图从“未得到充分界定的公共产权”中获利。因此在深化改革中必须搞好产权制度改革,但不能把产权明晰简单归结为财产分配,按照科斯的分析,产权还是一种可以行使和支配的权利,这是进行市场交换的基础;第四,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解决外部性问题应依据收益
本文标题:社会成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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