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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探究作者:蒋冬梅李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4期摘要“垃圾围城”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城市面临的困境,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垃圾处理的必要手段。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个人,厘清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析各主体在垃圾分类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对策,力求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提供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参考建议。关键词垃圾分类权利义务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307据环保部门的调查统计,我国大部分城市的生活垃圾增长速度超过处理速度,“垃圾围城”使城市治理和区域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严重阻碍,而实行城市垃圾分类制度无疑是切实可行的做法。与国外成熟的垃圾分类模式相比,我国仍处在初级阶段。垃圾分类过程中各主体的责任范围界限模糊,甚至有些主体的义务被忽略,造成生活垃圾分类达不到预期效果。一、概述生活垃圾处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垃圾按照一定标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后期处理,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公民,都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我国关于垃圾分类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三类权利义务主体,分别是政府、城市居民和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实现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一定的法律手段保障垃圾分类的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在法律规定下按照权利人的要求在垃圾分类中应做或者不应做一定行为的义务”。(一)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首先,处于垃圾分类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位置时,政府具有主导作用。政府通过立法,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为政策执行提供权威性保障。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出台,各城市结合具体情况,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性条例和办法,明确垃圾分类的相关细则,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罚款、勒令整改等监督管理。其次,作为垃圾分类中的义务人,政府负有引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部门以身作则,积极投身垃圾分类的实践中,为其他主体树立良好的榜样;政府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正面引导社会各个主体履行垃圾分类的义务。(二)城市居民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龙源期刊网此处的“居民”指的是广泛意义上的城市居民,既包括城市固定居民,也包括暂住人口、游客等。城市居民既是产生和排放垃圾的源头主体,也是垃圾分类中的工作主体。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将所制造的垃圾分类投放。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的结果,其主动参与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分类治理的关键要素。(三)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在垃圾分类中的权利义务企业作为垃圾分类的义务主体之一,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发挥积极作用,引领市场生态环保,循环利用的生产经营风向。一方面,企业积极践行垃圾分类的终端回收处理环节是法律要求。对环境实施固体废物污染者应依法对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防治,这规定了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要求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售后回收或者处理。另一方面,企业积极践行垃圾分类,通过自身影响力,带动民众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的氛围。二、垃圾分类中各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政府主导地位不突出在我国,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得到重视,但是在长期的生活垃圾分类执行过程中,垃圾分类从分类投放到终端处理整个系统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不突出,在立法、管理和监督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1.相关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仍缺乏一部将垃圾分类的基本规律与具体法律联系起来的综合法。总体上,现行的政策条款条框束缚多、原则性强,但缺乏统一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对垃圾分类行为缺乏制约性。2.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不够。尽管与以往相比,政府已经加大了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的力度。但是,宣传缺乏持续性,也缺乏广度和深度,仅仅通过颁布政策,张贴宣传单张,新闻广播等形式是不够的。当今社会,信息传播速度快、内容多,如果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不到位,不能给市民留下深刻印象,那么政府所做的宣传工作便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导致分类工作进展缓慢。3.管理效率和水平较低。在垃圾分类中,政府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和监督者,这三重身份导致城市垃圾处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较低。政府“自己管理自己”的模式,不仅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管理职能和权威,而且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与监督机制。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当出现利益项目时,就会出现监管重叠,多头领导;当产生责任问题时,就会互相推卸责任,出现监管的漏洞。龙源期刊网缺乏具体的奖励机制。垃圾分类的立法仅仅规定人们在垃圾分类活动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违反了什么条例应该受到什么相应的处罚,对于积极实行垃圾分类的行为则是以“国家鼓励、支持”这样的字眼表达。即使在地方出台的具体条例和办法中,也没有具体的奖励措施,政府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鼓励政策,因此难以调动各个主体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二)城市居民垃圾分类的参与度不高1.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由于人们的生活方式、思想道德水平都存在差异,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市民在“投放垃圾时,并未关注垃圾分类设施的功能,导致可回收垃圾箱、不可回收垃圾箱失去了分类功能”。负责垃圾清运的环卫工人,他们是使垃圾分类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环节,是连接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纽带。环卫工人只有在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按照分类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才能使垃圾分类工作顺利进行,才不会出现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现象,大部分环卫工人文化水平较低,缺乏垃圾分类的知识,在清理收集垃圾时,基本都采用“一打包”的方式。这使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变得毫无价值,同时也打击了市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2.垃圾分类意识薄弱。即使人们知道垃圾分类知识,也知道垃圾分类的益处,但是缺乏环保意识,缺乏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眼光,为了便利而不参与垃圾分类。在“遵守垃圾分类规定,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和不遵守垃圾分类的规定,却带来各种便捷且成本更低”两种情况相比之下,居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选择后者。(三)相关企业轻视垃圾分类1.未能有效引导消费者注意垃圾分类。相关企业在产品的包装或者说明上,并没有将产品使用后的分类操作告知消费者。由于大部分产品所含的成分都不是单一的,这导致消费者有心要将垃圾分类也不知该如何分类的局面。例如,丢弃一支金属外壳的口红,要将口红中剩余的内芯取出,因为口红中含有油、蜡、软化剂,属于不可回收的物品,而口红的金属外壳则是可回收的。2.缺乏可循环利用的意识,忽视有用垃圾回收的商机。相关生产企业即使产品的包装上注明了可回收垃圾、不能直接扔进垃圾桶等标识,但是大部分产品生产者只考虑到眼前的效益或者为了降低成本,忽视了产品、包装的售后回收,很少有企业会专门提供回收服务。目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垃圾回收是拾荒者零散收集废弃的饮料塑料盒、纸箱、废纸等,但是他们并不是从环保的角度出发,不是以资源循环利用和节约资源的目的进行垃圾回收的,而是以是否能将所收废品变卖获得利益为标准分拣回收垃圾。拾荒者所回收的废品,只是可回收垃圾的冰山一角。正是由于相关企业缺乏垃圾回收、循环利用的意识,才使仍然具有资源利用价值的“垃圾”直接被填埋或焚烧。龙源期刊网垃圾处理技术不到位。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不提供垃圾回收服务,是因为企业缺乏一个硬性条件,即成熟的垃圾处理技术。即使企业将垃圾进行回收,也无法很好地处理垃圾,因此企业也不会多此一举,花费资金去回收难以处理的垃圾。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对策(一)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作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在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占有主导地位,在实际管理当中发挥着引导作用”。政府通过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和规范企业和居民行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相互监督引导市民践行生活垃圾分类活动。1.完善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时间较早,已经形成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垃圾分类体系,垃圾分类实行成果较好的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美国EPA(联邦环保局)和各州根据《资源保全和回收法》规定,颁布了大量的具体措施、标准及州的相关管理法规,形成一套以固体废物资源化为目标的垃圾分类法律体系。德国约有上千项与固体废物管理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从垃圾源头分类到终端处置都有法可依。“日本将垃圾分类立法分成三个层次分别对垃圾分类的行为主体、分类的回收主体的处理方式及回收注意事项、各个回收主体的属性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些先进经验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2.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由于处在垃圾分类的初期,政府应投入资金对相关公共设施进行统一整顿,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对原有的垃圾分类桶进行改造,增设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费、激励资金、督导员等;在研发末端处理技术方面也应加大资金投入,为垃圾变废为宝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引进国外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例如厨余垃圾的处理早已在美国、加拿大及欧盟等国形成一项成熟的环保产业。3.加强政策扶持力度。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城市居民和企业不会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做没有好处的事情,垃圾分类活动刚刚起步,人们还没有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因此,要使人们转变习惯,花费时间在投放垃圾时多做分类的步骤,政府应该做的,就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以奖金、购物优惠、为垃圾分类的企业提供减税等奖励方式或政策支持,提高市民和企业的积极性,使“理性经济人”们更加乐意参与垃圾分类。4.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政府除了利用电视、报纸、电台广播等媒体,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地铁、公交车及站点的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垃圾分类进行全方位宣传。在宣传垃圾分类相关知识时,应着重注意垃圾分类标识的宣传教育。政府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当前发展日益迅猛的互联网平台,为市民提供人性化的垃圾分类引导,如发送垃圾分类的微信推文,在分类垃圾箱上设置二维码等,引导市民对垃圾进行正确分类,也能使分类垃圾桶物尽其用。同时,垃圾分类的宣传要做到持之以恒,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公民自觉践行垃圾分类。在社会价值多元化的背景下,新闻媒体更要弘扬正能量,让自身更具有公信力和影响力。龙源期刊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提高在城市垃圾的运营上的效率和管理上的水平,政府必须做到办公透明化、公开化,允许并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不仅在引导公众监督政府相关工作,还要引导相关企业相互监督、市民相互监督。必须尽快建立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以调整市场企业和市民等主体在其生态和经济利益问的分配关系,以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为依据,谁污染、谁获利则谁负责,促进协调发展,从而发挥政府在垃圾分类中的引导作用。(二)城市居民自觉践行垃圾分类1.了解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垃圾分类的能力。城市居民应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学习垃圾分类的相关知识,掌握垃圾的来源、种类和处理方法,培养保护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从事垃圾收集、清运工作的环卫工人应更加熟练地掌握垃圾分类知识,提高辨别垃圾属性的能力。2.提高垃圾分类和环保意识。要使垃圾分类成为一种习惯,将垃圾分类落到实处,身体力行,自觉自愿地加入垃圾分类的浪潮中。一定的政治制度总是和一定的文化相对应的。如果没有人努力实施它,制度本身说到底不过是纸上的文字而已,而参与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元素。只有每一个市民都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的活动中,才能在源头上为垃圾分类做好基调,在过程中为垃圾分类保驾护航。3.自发组织宣传垃圾分类。城市居民可以在自己学习、工作、生活的地方,发动身边的人进行垃圾分类,特别是在学校和家庭。学校应该组织进行与垃圾分类有关的活动,使孩子从小养成垃圾分类的好习惯,为未来社会更好地实行垃圾分类打下坚实基础。并且,孩子将垃圾分类的观念带到家庭,带动家庭成员一起践行垃圾分类,再以小家庭带动大家共同完成垃圾分类这一系统工程。(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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