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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2006]1号令)已经市政府2006年8月17日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为在拆迁工作中正确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一)、拆迁住宅平房、非单元式楼房和拆迁多层住宅楼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拆迁人应按照发布的补贴系数,相应增加被拆迁人附属设施补偿费。⑴拆迁住宅平房安置到多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住宅平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⑵拆迁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到多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非单元式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⑶拆迁多层住宅楼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多层住宅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⑷拆迁住宅平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住宅平房的补贴系数加上高层住宅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⑸拆迁非单元式楼房安置到高层住宅楼房的附属设施补偿的计算公式: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拆迁非单元式楼房的补贴系数加上高层住宅楼房的补贴系数再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住宅房屋与安置住宅房屋属同类房屋、非住宅房屋或住改非房屋已增加补偿的不再增加附属设施补偿。附属设施补贴系数的适用以拆迁人实际用于安置用房的类型确定。(二)、被拆迁房屋范围内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登记档案的记载为准。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按土地出让年限扣除土地实际使用年限进行评估。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其全部合法建筑面积(包括所有权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容积率为0.7。低于0.7的,其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拆迁同区域(位)住宅房屋(平房)分类评估价格的50%予以补偿。对多出的土地补偿后,地上附属建筑物不再给予补偿。其多出部分的土地补偿计算公式为:(土地使用证面积-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面积÷规定的容积率)×被拆迁住宅房屋(平房)分类评估价格的50%。(三)、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手续的院落内自建的无批示房屋,可在确定为房屋或附属物之后,适当补偿。确定为房屋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确定为附属物的,按附属物补偿。(四)、无批示房屋认定为非违章建筑后,可参照同类私产房屋,以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的70~90%计算。此类房屋不增加附属设施补偿。(五)、被拆迁人选择在原拆迁区域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根据评估部门在估价时点期限内的评估单价,做为产权调换价格。在此基础上,为鼓励被拆迁人尽快搬迁,在签订协议和交房验收阶段,拆迁人可以分阶段给予被拆迁人偿还面积部分产权调换价格或上浮货币补偿单价的优惠。但双方当事人就补偿达不成协议需要行政裁决的,拆迁管理部门以评估结果做为裁决依据,不考虑优惠。(六)、实行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搬迁验收的先后顺序确定选购的先后顺序。(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指依据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定期领取生活费的城镇居民;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补贴是指具有城市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房改部门核准,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前最低标准者;对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受新办法第47条规定的廉租房政策。对“双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之前,其名单应在拆迁现场公示15天。(八)、拆迁执行国家统一租金政策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住宅房屋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照2:8的比例,将货币补偿3款分别支付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拆迁单位自管公房,原则上也应按上述比例分配货币补偿款。(九)、住宅房屋私自改为营业用房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认定和补偿:1、认定的条件:持续2年以上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用于经营的面积。2、认定的前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包括:(1)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缴纳基准地价30%地段差价;(2)根据开业年限,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税务部门补交未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3)对用于出租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的,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补交相关费用。3、认定的程序:补足相关税费后,由街道、社区居委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再由市规划部门、房管部门认定。4、认定的时间:自《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5、认定后的补偿:认定批准后,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确定补偿金额:(1)1982年5月1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前,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90%按营业性用房进行补偿,10%按原房性质进行补偿;(2)1982年5月1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70%按营业性用房补偿,30%按原房性质补偿;(3)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6年9月30日前,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性用房的,50%按营业性用房补偿,50%按原房性质补偿;(4)已按营业性用房补偿或部分按营业用房补偿的,不再计算附属设施补偿。2006年10月1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仍按住宅房屋予以补偿,不再提高补偿标准。(十)、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当事人对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经营场所租赁费协商不成的,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本文标题: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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