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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特别约定条款。本特别约定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特别约定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兹经双方同意,将主险条款的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有毒有害物质释放、散布、泄漏、溢出或逸出,造成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相应地,主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受害人索赔的书面凭证、保险单正本、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污染程度和事故损失鉴定材料、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损失清单、支付凭证,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文标题:6.附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特别约定条款-1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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