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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TheLawofEvidence主讲:魏小伟安徽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事诉讼法博士下载课件公邮:adzjf2012@163.com密码:20122012第七节鉴定结论我坚持的原则是,刑事科学是不能被金钱收买的。-----李昌钰碎木机灭尸案有个案子让李昌钰至今引以为荣,他甚至在没有尸首的情况下将凶犯抓获。1986年泛美航空公司空服员海伦·克拉夫兹失踪。一位驾驶铲雪车的司机提供线索,在海伦失踪的当晚看见在其家附近一个人拖着一台碎木机赶路,而这人正是被害人丈夫理查德。李昌钰把调查的重心转移到约尔拉湖——理查德拖碎木机到达的终点。他提出了“融雪收集证据”的决定:找出八个可能停放碎木机的地方,按照顺序一块一块地融化积雪,展开地毯式的搜寻。“结果找了56片碎的人骨,2660根头发,3盎司的肉块,1颗牙齿,我们把这个人重新组成了。”最终,这千分之一人体的物证,在经过李昌钰和同事的五千多项检验后证实:这些都属于同一个人——海伦。在没有海伦完整遗骸的情况下,检察官以证据充足而逮捕了理查德。一、鉴定人的概念和特点(一)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在我国包括:社会鉴定机构(非官方)的鉴定人侦查机构(官方)的鉴定人(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二)鉴定人的特点其为自然人而非法人或组织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是诉讼参加人(三)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鉴定人须具备专业知识,而证人不需要鉴定人一般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可选择性,而证人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代性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而证人不需要鉴定人享有查阅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特定情况下拒绝鉴定、获得鉴定费用等权利,而证人无上述权利(四)鉴定人资格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鉴定人的条件a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德端正;c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的专业实践经历;d通过相关的资格考试;e与待鉴定的案件之间没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2、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了解和查阅鉴定所需材料,要求补充鉴定材料的权利特定情况下的拒绝权独立进行鉴定,不受外界干涉和影响报酬和费用的请求权3、鉴定人的诉讼义务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妥善保管鉴定材料,遵守鉴定程序和鉴定纪律,承担保密义务。接到通知后,按时出庭当众陈述鉴定结论,并回答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等的提问(质询)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是指鉴定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鉴定结论具有如下特点:主体的特殊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形成时间在案件发生后,区别于证人证言。属于“意见证据”,即只针对案件事实,不涉及法律问题。可靠性较大。区别于证人证言。三、鉴定的分类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法齿学鉴定测谎鉴定(有争议)物证技术鉴定司法化学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笔迹鉴定DNA鉴定音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价格鉴定、伪钞鉴定等司法鉴定的提起特别是司法鉴定的决定权问题,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辩方、控方及法庭自身均可提起司法鉴定,但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只能由法庭决定。四、测谎鉴定(一)测谎鉴定的概念又称心理测试或心理测定,是鉴定人根据心理学、生理学、语言学、现代电子学和其他应用科学技术的有关原理,借助一定的仪器设备测量被测试者回答问题时的生理反应,以确定被测试者当时的心理状态,判断其回答的可靠程度的鉴定形式。(二)测谎的基本原理人在说谎或记忆中的一些事件再现时产生的心理活动必然引起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血压、呼吸、脑电波、声音、瞳孔、皮肤电的变化,它们一般只受植物神经系统的制约,而不受大脑意识控制,通过仪器测试这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可以分析其心理的变化,从而判断其回答是真是假。测谎仪测试的是心理参量,而非言语本身。(三)测谎步骤了解案情,建立正确的信息搜索方向了解被测试者的个人情况编制测谎计划让被测试者了解测谎过程,做好准备被测试者只回答“是”或者“不”(四)关于测谎结论的争议认为不可靠认为可以成为侦查向导,但不宜作为定案根据五、鉴定结论的意义(证据价值)对确定案件性质和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弥补公安司法人员对专门性问题在判断能力上的不足。审查其他证据的手段。六、国外关于鉴定结论的理论和实践英美法系:将鉴定人作为(专家)证人,并完全视鉴定人为一种证据方法。但专家证人不能像普通证人那样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在有关事实材料的基础上作出推论。大陆法系:将鉴定人与证人区别对待,视鉴定人为法院的助手甚至是同僚,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的束缚和限制。第八节勘验、检查笔录一、勘验笔录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侦查人员、司法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时所制作的记录。它由三部分组成:现场文字记录:记载现场实地勘验结果的文字材料现场绘图:运用制图学的原理和方法,固定和反映犯罪现场情况现场照相:对现场的局部和全貌进行拍照(一)现场文字记录的内容结构前言部分:受理报案的情况,包括现场保护的情况;参加现场勘验指挥员和侦查技术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现场勘验的日期和起止时间,当时的光线和温度等情况叙述事实部分:现场状况,包括现场状态;检验方法与结果;现场上发现的矛盾和反常情况结尾部分:对现场发现的尸体的处理情况,包括发现提取物的登记;记录现场图的种类、数量,照相、录像的内容和照录镜头的数量;参加人员签名;见证人签名(二)现场文字记录制作的要点笔录记载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笔录记载内容要客观准确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三)现场绘图的表现形式平面图平面展开图立体图现场立面图剖视图综合图分析图(四)现场照相的表现形式现场方位照片现场全貌照片现场重点部位照片现场细目照片(五)对勘验笔录制作的一般性要求由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盖章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对与犯罪案件有关的物品、人身、尸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记录。其类型包括:物证检查笔录尸体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三、勘验、检查笔录的特点属于客观记录,客观性强主体和对象具有特定性具有综合性有别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第九节视听资料一、视听资料的产生和使用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电子科技手段形成的证据越来越多地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提示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功能。视听资料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当前,在一些普通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已广泛使用,在某些特定的案件,如制造、贩卖、传播淫移物品案件的审判中,视听资料更是关键性的证据。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我国三大诉讼法均将“视听资料”列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二、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电子磁盘或者其他高科技设备存储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的证据。2、特点:(1)视听资料表现为含有一定科技成分的载体。(2)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逼真性,在形成过程中一般不受录制人、操纵者或者其他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造成对案件事实的歪曲。(3)具有动态直观性。(4)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判断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三、视听资料的分类1.以视听资料获得的手段和存在的形式为标准,可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和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2.以视听资料制作的主体和来源为标准,可分为执法机关制作的视听资料和公民制作的视听资料。3.以制作手段是否合法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视听资料与非法视听资料。4.以制作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公开制作和秘密制作的视听资料。5.以视听资料的来源为标准,可分为原始的和复制的视听资料。四、视听资料的意义1.视听资料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提供了直观的、动态的证明手段。2.为司法公正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从而有助于排除司法专横,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3.视听资料促进了收集证据和法庭举证方式的革新。在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其X光片保存在医院。如果X光片在本案作为证据,则该证据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何种证据?A.物证B.书证C.视听资料D.鉴定结论答案:C解析: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
本文标题:证据法学第六次课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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