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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是这样的:有一个房地产项目已经开发了一期了,还有一期未开发,想转让项目,对其中的税务问题怎么处理。1、首先是转让方式,对税负的影响如果是直接转让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按规定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当然还有所得税,交易合同、办理证书还有印花税。但如果按现在经常办的方式:以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因为转让的是公司的股权,并没有进行资产、土地的转让,所以不缴纳营业税(5%),也不缴土地增值税和契税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的通知》2003第184号,在2008年又延长到2011年12月31日规定企业股权重组不征收契税。股权转让不属于土地或建筑房屋出售,所以达不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2、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常常在进行项目公司转让时,因为项目公司所持有的土地等资产增值了,转让方在转让时会将增值部分计算进入转让股权的价值,如股权原注册为1000万元,土地增值了1000万元,转让方会将1000万元的股权按2000万元进行转让,(当然这只是为了计算简便举的例子,实际金额和复杂程度要比这个大得多),虽然资产转让变为股权转让后不需要交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但多出的1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让方需要交股权转让部分的溢价税,按企业所得税法,转让财产包括股权需要按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企业所得税法修改后税率为25%,修改前为33%。这部分税负如何处理,按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资本公积是可以转增股本的,就是说把最初价值1000万元的土地,通过评估,按现在的价值计算,溢价部分为资本公积,将1000万元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形成股权,这样项目公司的股权就成了2000万元,(而且按会计准则,由资产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只能转增资本,不能用于公红。)然后,将2000万元的股权平价2000万元转让,这样就没有股权转让的溢价了,不必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了。3、受让方土地增值税的处理通过资产溢价转增资本公积的方式,避免了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此案中受让方提出来,那多出的1000万元,我付了,但企业土地的成本还是1000万元,土地购买时的发票还是1000万元,将来我房屋出售时,只能按1000万元计算土地成本,多出的1000万元我要缴土地增值税,这样我多付的1000万元没有办法进入成本,要为这个成本缴税,成本是不应该缴税的,这样增加了我的负担。的确是有这样的情况,但对此我的解释是:土地成本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只是成本之一,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不仅是土地成本,还有建安、税金等成本,而且这所有的扣除项目在120%以上的才会达到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要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就是说多出这1000万元,如,当全部成本达到5000万元时,在6000万元的销售金额内就不发生纳税的情况了。而且,你股权取得是可以进入股东公司的成本的,这个成本在股东公司的层面是可以抵所得税的,就是说这多出的1000万元,即使按30%纳税,由于股东公司可以少缴25%的所得税,实际只增加5%的税负。4、关于一期和二期分开出让的处理在本案中,出让方已经开发了第一期,而且基本销售完毕,土地证一二期是分开的,但都在一个项目公司名下,而受让方因为是想开发二期,所以并不想购买一期。我建议,可以将一二期项目进行分立,将两个项目分立成两个公司,由现在的公司持有二期的土地,这样二期的土地规划等手续不必再变更。公司分立也不需要交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关于企业分立免税有具体的规定,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能免税,如果操作不当还是要缴税的,有两个文件,具体是什么规定就不说了)分立的时候还可以将公司的资产调整一下。另外该公司一期还有个别的房子没有卖掉,那就先做出售给某个个人,然后卖二手房啊。5、关于转让方股东所得税的处理转让方即项目公司的股东,转让方股东即项目公司股东的股东,其中有几个自然人,是自然人持股,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是有九级累进行税率的,而且起征点很低,这样个人的税负可能达到45%,比所得税高多了,怎么处理。建议,将这几个人的股权再组成一个有限公司,企业间利润的分配是不缴企业所得税的,然后这几个人将自己甚至自己的亲威朋友变成高管,在可以接受的税率内开工资,将这部分收益以工资的形式开完,争取按5%到10%的比例缴税,只要是低于25%,都是合算的。
本文标题:转让项目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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