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社区大学评量穷统运作琅况及札依整吇厼行性之研究
頁|1社區大學評量系統運作現況及未來整合可行性之研究壹、研究計畫之背景及目的社區大學評鑑制度的運作,已行之有年。早在社區大學被納入終身學習法,定位為「終身學習機構」之前,臺北市政府即對所辦理之社區大學進行年度評鑑,以評量社區大學營運管理之績效。而於嗣後頒布之終身學習法中,亦將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對社區大學進行監督與評鑑納入,是以,社區大學評鑑制度可說是伴隨著社區大學的發展而共同開展的一套績效衡量機制。然而,就社區大學評量系統整體運作來看,各級主管機關對社區大學進行之監督與評鑑(即一般所謂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所屬社區大學之年度校務評鑑),應傴屬於社區大學評量系統之一環而已,實非全部。除此之外,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評鑑、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所推動之社區大學認證、以及社區大學自我評鑑等,皆直接或間接地進行對社區大學之評量。其中,有些評量結果,涉及社區大學是否得以繼續辦理,攸關社區大學的「生存權」;有些評量結果,則涉及社區大學能否獲得經費與資源分配之多寡,攸關社區大學的「保命錢」;有些評量結果,則涉及社區大學能否堅持初衷,落實社大核心理念,涉及社區大學存在之價值與形象。正因如此,社區大學對各類評量機制,均無法予以輕忽,且為求能在各類評量機制中,獲得較理想之評量肯定,社區大學往往頇於一定的期限內,針對各類評量機制,依據所訂定之項目指標,進行書面資料及訪談報告之準備,且因各類評量機制之指標,涵蓋層面不盡相同,所占比重也迭有差異,此一狀況,更令社區大學校務行政人員疲於奔命,故屢屢有整合各類評量機制之聲浪。針對上述之狀況,本計畫之研究問題,可簡要臚列分述如下:(一)現行社區大學評量系統整體運作狀況為何?有否發揮評量機制原先規劃之成效?社區大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及教育部等評量系統之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對此一系統與個別評量機制之評價與建議為何?(二)各類評量機制之個別運作狀況為何?其評量項目指標如何形成?實施方式與流程為何?社區大學的反應與建議又如何?(三)各評量機制之項目指標設計是否反映或凸顯社區大學核心辦學理念?評量結果對社區大學發展之助力與阻力為何?(四)各評量機制之項目指標有無整合之可能性?可採行之整合模式為何?(五)社區大學評量系統未來之發展方向為何?本計畫透過對於上述研究問題之回答,擬達成下述研究目的:(一)瞭解現行社區大學評量系統整體運作狀況及分析其利弊得失,以做為改進之依據。(二)掌握現行社區大學評量系統的各利害關係人(社區大學、直轄市及縣頁|2(市)政府、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及教育部等)對評量系統看法、態度、及建議。(三)分析現行社區大學評量系統整合之可行性,並研議可供參考之整合模式。(四)提出社區大學評量系統之未來方向及做法。貳、研究計畫之重要性本計畫之重要性,計有下列三點:(一)針對臺灣社區大學所具有之獨特性,例如公私協力辦學、強調社區及公共參與、解放知識及傶生公民社會等,規劃適切可行之評量系統或模式,以協助社區大學能進一步地發揮其獨特性,成為全球社會教育、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領域獨樹一格之教育實踐。(二)分析現行評量系統運作之利弊得失,做為教育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及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改進現有社區大學評量機制與修訂相關法令要點之依據。(三)引導社區大學評量系統朝向更為良性之發展,朝向「培力性評量」(empowermentevaluation)—強調涉及評量之利害關係人各方的積極主動、帄等對話、及自我決定的一種參與性或合作性評量—邁進,而得以落實社區大學由下而上、自我管理、帄等對話的核心精神。參、社區大學評量系統運作現況之描述現行社區大學評量系統的運作模式,基本上,可分成:(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所辦理社區大學校務評鑑;(2.)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評鑑;(3.)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4.)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推動社區大學認證;(5.)社區大學自我評鑑。以下則就上述五類評量運作模式,進一步加以說明:(參見圖一)圖一頁|3教育部縣市政府評鑑社區大學全促會社大自評(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所屬社區大學之校務評鑑終身學習法第九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學習,提供國民生活知能及人文素養,培育現代社會公民,得依規定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其設置、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政府自定之。」同法第廿一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評鑑終身學習機構,其績效優良者,應予以獎勵。」在此一法律框架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其訂定發布之「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社區大學設置暨獎助要點」、「辦理社區大學實施要點」或「社區大學委託辦理實施計畫」中,均明列辦理社區大學評鑑之規範,同時絕大多數縣(市)政府並已制訂「社區大學評鑑及獎勵作業要點」、「社區大學校務評鑑暨作業要點」或「社區大學評鑑要點」等相關規定。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社區大學之評鑑方式,一般而言,皆採取自我評鑑及委員評鑑二階段。自我評鑑係由各社區大學依據所規範之評鑑項目各項指標進行自我評量;委員評鑑則由評鑑委員實地進行訪視評鑑(目前仍有縣(市)未採取實地訪視評鑑,傴進行集中書面資料審閱及詢答;亦有縣(市)採先集中方式進行社區大學校務營運簡報,再擇期由委員到校訪視)。在此,直轄市、各縣(市)較大的差異在於評鑑委員進行實地訪視時,係採取委員分組至校進行訪視或同一委員組合至校進行訪視。委員分組訪視方式雖較能顧及評鑑時間配當與委員時間安排,卻易引發受評社區大學對評鑑判準一致性及公正性的質疑;而同一委員組合訪視方式則雖能顧及評鑑判準一致性及公正性,惟評鑑時間配當與委員時間安排則較不易協調。儘管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之實施方式及作業流程來看,彼此之間實無太大差異,然若就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社區大學之評鑑委員的頁|4組成而言,彼此間差異甚大。由個人的評鑑經驗觀之,有些縣(市)評鑑委員的組成係全數聘請對社區大學運作有相當程度瞭解之學者;有些縣(市)則除學者專家外,亦加入局處首長擔任評鑑委員;有些縣市則由該縣(市)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之成員中挑選聘任評鑑委員;而有些縣市則由不瞭解社區大學運作之學者專家、國中小校長、以及督學等擔任評鑑委員。是以,縣(市)政府評鑑委員組成的妥適與否,也就造成了社區大學是否願意接受縣(市)政府評鑑結果的關鍵所在。(二)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評鑑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評鑑,係依據95年1月5日所發布之「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計畫」辦理,其目的有三:(1.)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狀況與成效及其對所屬社區大學輔導與評鑑之情形,以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2.)提昇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健全各社區大學之體質;(3.)激勵推動績優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輔導及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健全社區大學之發展,以培育現代化公民並營造終身學習環境。教育部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評鑑之實施方式包含自評與複鑑二階段。自評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頇先完成對所屬社區大學之評鑑(含社區大學自評)工作,依教育部所訂之評鑑期間及項目,填妥自評報告與自評表後,送請評鑑小組參考;複鑑則係由評鑑小組依社區大學數量,採分區集中方式,進行書面評鑑,必要時,並得視實際情況抽訪部分社區大學,進行實地評鑑。1評鑑委員的組成則由學者專家、主管機關代表、社區大學等具專業學術背景與實務經驗人士10人擔任,由社教司長擔任召集人。(三)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申請計畫審查,係依據「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及其相關團體要點」規定辦理,其目的在於健全社區大學體質,推廣社區大學功能,提升國民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以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化公民。基本上,補助審查係針各社區大學所提出之年度推展計畫進行審查後,決定補助額度;獎勵則係針對社區大學上年度之推展計畫的績效進行審查後,再決定獎勵額度。事實上,非屬教育部對社區大學之評鑑,惟因補助及獎勵之審查結果,涉及年度經費分配之多寡,是以,仍經常被外界解讀為是教育部對社區大學所進行的「實質評鑑」。教育部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之實施方式,以97年度為分野,前後有所不同。97年度以前,係採分區集中審查,各區審查委員組成皆包含學者專家、地方政府或社大代表(或曾在社大教學、任職或顧問、諮詢委員)。審查作業包括書面審查及會議審查二階段:(1.)書面審查:會議前送請審查委員依分組縣市審查1目前並未實際採取抽訪部分社區大學,進行實地評鑑之作法,而代之以由評鑑委員與社大主管晤談,以瞭解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以及與社區大學互動之情形。頁|5各社區大學所提計畫,委員逐案給予審查意見,並予以評分及提具補助或獎勵建議額度後彙整;(2.)會議審查:採分組面談與綜合討論二種形式。分組面談係於審查會議上午,依分組由審查委員向各縣(市)政府人員及社大進行面談,委員就書面資料疑問處,請縣(市)政府及社大代表補充說明,每一縣(市)政府(含社大)以五分鐘為限。地方政府及社大代表於面談結束後即離場;綜合討論係於審查會議下午,先由各分組說明各組審查情形,並針對書面審查及面談結果討論,決定補助及獎勵額度。自97年度起,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雖然仍採分區集中審查,惟各區皆由同一組審查委員(共計八位)進行審查,審查委員的組成除一席依例聘請全促會理事長擔任外,其餘委員皆為學者(以社會教育及成人教育背景為主)。2審查作業包括書面審查及分區訪評二階段:(1.)書面審查:分區訪評前送請評審委員審查各社區大學所提補助及獎勵計畫,委員逐案給予審查意見及評分;(2.)分區訪評:依各區規劃之訪評日程,各社區大學依排定順序,由校長(或主任),或經校長(或主任)授權之主任秘書出席(每所社區大學出席人員至多二人)與審查委員面談。委員就書面資料疑問處,請社區大學出席人員補充說明,每所社區大學訪評時間為廿五分鐘。嗣結束所有社區大學訪評,並彙整所有委員審查意見及評分後,再由社教司長召開會議,聽取所有審查委員說明整體審查情形及建議後,決定各社區大學的補助及獎勵額度。(四)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推動社區大學認證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以下簡稱為全促會)自2001年開始,即著手進行有關社區大學全國性評鑑的研究規劃;2002年9月完成一份「社區大學評鑑制度之規劃」的研究報告,提出一套評鑑指標及實施方案。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為了瞭解各社區大學,對於現階段開始辦理全國性的評鑑或認證的看法,特地於2004年七月,分別於北、中、南及桃竹苗等四區辦理「社區大學評鑑會議」,徵詢社區大學對於該項事務的見解與看法。主要見解與看法有二:(1.)評鑑作為社大自我管理機制在現階段不容易為所有社大接受,尤其當評鑑結果可能作為經費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2.)認證是社大比較能接受的形式,至於認證結果是否作為經費補助參考依據,社大意見不一。衡諸上述各社區大學意見後,2004年10月業經全促會理事會決議於2005年起進行試辦性質的認證工作,並以「社區與社會參與」作為試辦階段的認證項目;經過兩年的執行經驗後,進一步地將原規劃三種認證項目修正統整為單一的「社區大學認證」,並將原有的「社區與社會參與」擴充為「學校經營與公共參與」,涵蓋社區大學在行政、課程與教學等相關項目。3全促會所推動社區大學認證之實施方式,主要包含輔導認證準備、認證評量及核定等三大部分,其中認證評量包括自我評量及委員訪視評量二階段。輔導認證準2自97年度開始,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之審查委員與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評鑑委員合併為由同一組委員擔任,以提高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審查之公帄性及維持審查判準之一致性。3參見社團法人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2008),《九十七年度社區大學認證—學校經營與公共參與—作業手冊》,頁1-3。頁|6備應屬與
本文标题:社区大学评量穷统运作琅况及札依整吇厼行性之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940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