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事故管理制度(2021年)
1事故管理制度(2021年)1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深刻吸收事故教训,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3职责3.1主要负责人负责事故上报。3.2各部门、车间必须配合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4事故的类别和分级4.1事故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等20种类别。4.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4.2.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内容和要求5.1事故报告5.1.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安全部和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好生街道办事处和邹平市应急管理局。5.1.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好生街道办事处和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5.1.3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25.1.3.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5.1.3.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5.1.3.3事故的简要经过;5.1.3.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1.3.5已经采取的措施;5.1.3.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1.4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补报。5.1.5事故发生后,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公司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5.1.5.1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5.1.5.2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5.1.5.3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5.1.5.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5.1.6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在上报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7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主要负责人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5.1.8事故发生后,现场抢救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5.1.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5.1.9.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5.1.9.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5.1.9.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5.1.9.4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5.1.9.5其他较大涉险事故。5.2事故调查35.2.1按照事故的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5.2.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5.2.3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5.2.4不含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受邹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备案。5.2.4.1公司事故调查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由安全、工艺、设备等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且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5.2.4.2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5.2.4.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5.2.4.4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2.4.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安排,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5.2.4.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独自进行调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发布事故调查信息。5.2.4.7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5.2.4.7.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5.2.4.7.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5.2.4.7.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5.2.4.7.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2.4.7.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45.2.4.7.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5.2.4.7.7其他必要内容。5.2.4.8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3事故处理5.3.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不含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依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及相关事故责任人接受事故处理结果,并严格落实有关整改措施。5.3.2不含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安全部将事故调查报告向邹平市应急管理备案后,按照备案后的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3.3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安全部监督各部门、车间进行落实整改。5.4事故警示和案例培训安全部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每年开展各类事故的警示教育和案例培训,用每个真实的案例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5.5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的管理要求5.5.1涉险事故5.5.1.1涉险事故分级5.5.1.1.1重大涉险事故是指:(1)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的事故;(4)可能升级为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涉险事故;(5)其他重大涉险事故。5.5.1.1.2较大涉险事故是指:(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5.5.1.1.3一般涉险事故是指除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以外的其他涉险事故。5.5.1.2分级管理重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一般涉险事故,分别按照重大事5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5.5.1.3整改措施5.5.1.3.1积极响应国家“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通过自动化设备升级,减少现场作业人数。5.5.1.3.2定期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确保与重要场所和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满足国家要求。5.5.1.3.3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5.5.1.3.4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锻炼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5.5.2未遂事故5.5.2.1未遂事故的定义:由设备和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如: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5.5.2.2未遂事故的分级:按照未遂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将未遂事故划分为重大未遂事故、较大未遂事故、一般未遂事故。5.5.2.2.1凡重大危险源区域、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的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如运转设备有异常响声、重要参数严重偏离工艺指标且原因不明、泄漏等属于重大未遂事故。5.5.2.2.2凡设备基础下沉、联锁报警失灵,或因操作不当引起的超温超压等属于较大未遂事故。5.5.2.2.3凡非易燃易爆介质的低压设备、管线发生的泄漏、运行异常等属于一般未遂事故。5.5.2.3分级管理5.5.2.3.1未遂事故的处理原则,已构成未遂事故的条件,必须按事故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5.5.2.3.2重大未遂事故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如发生重大未遂安全事故,将直接威胁安全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车间负责人汇报,紧急情况下有权先停车后报告,车间负责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部汇报,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置措施的落实。事故发生条件不消除,不得开车生产。5.5.2.3.3较大未遂事故由安全部负责管控,如发生较大未遂安全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车间负责人汇报,紧急情况下有权先停车后报告,车间负责人收到报告后,立即安全部报告,由安全部组织处置措施的落实,恢复正常工况。事故发生条件不消除,6不得开车生产。5.5.2.3.4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车间负责管控,如发生较大未遂安全事故,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车间负责人汇报,紧急情况下有权先停车后报告,车间负责人组织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工况。事故发生条件不消除,不得开车生产。5.5.2.4整改措施5.5.2.4.1设备故障或缺陷:由设备使用单位填写设备检修申请,并将设备清扫置换检测合格后,交接给检修人员进行检修。5.5.2.4.2泄漏:关闭管线进料阀门,使用堵漏工具进行堵漏,或检修更换泄漏的阀门、管道等。5.5.2.4.3工艺参数偏离:组织工艺技术人员分析工艺参数偏离原因,采取纠正措施。6附录6.1《事故调查报告》6.2《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观看签到表》
本文标题:事故管理制度(2021年)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794842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