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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执行案件流程及期限一、执行期限及审限(一)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执行审限一般为6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需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二、执行立案2(一)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二)立案受理1、立案期限:一般为7日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4条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确定承办人期限:立案后7日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3、发送执行通知期限: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4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承办人收案后3日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五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三、财产调查(一)财产调查期限: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二)财产控制期限《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2017年修订)》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4(三)执行异议审查期限(如有):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四)执行异议听证期限(如有):10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第十条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要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四、财产处置(一)财产评估1、确定评估机构期限:15日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意见》第七条规定:高级法院在收到各级法院报送材料后15日内,确定评估、拍卖机构。2、评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2017年修订)》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期限5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按人民法院重新确定的时间完成受托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评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3、评估报告发送时间:5日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8]48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将评估报告副本发送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4、评估异议(如有):约1个月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对异议的内容进行复核。(二)委托拍卖1、拍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6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京高法发[2008]48号)第十九条规,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拍卖机构。2、一拍期限:至少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3、二拍期限(如有):30日。如再流拍,则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4、变卖期限:60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17]455号)规定:三、关于网络司法变卖公告期、变卖期的问题。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7五、执行款物的发放期限:30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8民事执行案件流程及期限图表
本文标题:执行案件流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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