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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交底(赣建字[2010]1号)南昌市建委招标办二0一0年七月一、目的与思路(一)追求公平竞争(二)与新的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接轨(三)基本框架与思路同原评标办法大致相同,进一步加强了随机性(四)遏制围标串标现象二、十大新突破(一)增加《报价承诺法》第四条(三)(二)允许私有资金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第5条第三款)(三)首次规定了投标报价(中标价)调整的条件、时间、方法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5条第六款)(四)评标办法首推电子化招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第5条最后两款)(五)可由投标人支付代理费;(第6条最后第2款)(六)(第5条第2款)首次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规范,对数额较大的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招标;(七)首次提出可直接随机抽取资深专家或首席专家;(第14条第四款)(八)(第24条第(四)款)首次明确提出开标时重大争议处理方法。(九)推行资格后审,增加资格标;(第15条)首次提出资格后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明确审查时间和节点,并一律实行合格制;(十)标后监管(第10条及附件一和附件三)1、中标价与竣工结算价相关联;固定价格中标价即合同价,合同价即为竣工结算价。2、防止随意变更、签证,竣工结算价远超中标价的问题;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要备案。3、为防止施工时中标人随意停工的问题;规定无故停工可终止合同并追究责任。三、对八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规范(一)招标控制价(二)风险费用(三)评审主材(四)投标文件商务报价(五)技术标要求(六)开标(七)评标(八)对投标人、代理和评委违规行为的处罚四、赣建字[2010]1号文28条的具体内容(一)招标控制价(赣建字[2010]1号第5、17条)编制依据(第5条第一款):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3)《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0]3号文);4)价格采用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缺项的可采用市场价格。报价方式(第5条第二款):1、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1)招标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必须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3)公开招标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报价。2、私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报价。(第5条第三款):编制单位:1)符合自行招标规定的招标人自行编制;2)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编制要求:不得压级压价,不得事先上调或下浮。目的:以便招标人、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掌握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以利于公正、公平竞争和准确评标。处理:事先压级压价,上调或下浮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书面答复,属实的,应当调整。编制误差调整:(第5条第四、五款)1、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误差。2、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不含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在±1%(含)范围内的属正常编制错误。调整时间、方式:超过±1%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或中标后一个月内书面向招标人提出误差内容,招标人或编制机构应当核对,属实的,应予以调整,并书面告知所有投标人或中标人。规定1)招标人或编制机构在开标前或中标后一个月内对书面提出的误差内容14天内未书面答复的,视同默认。规定2)中标后,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或后一个月内按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规定3)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招标控制价公布:(第5条第七款):时间:一般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7天前。内容: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指详细到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控制价审核(第17条)范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目的:招标控制价在发给投标人之前,为减少编制误差率;机构:招标人可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结果:审核单位应出具审核结论报告,并对审核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审核后的招标控制价招标。当地政府对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风险费用(赣建字[2010]1号第5第六款、第7条第四款—投标人要求)风险系数:材料价格0%-5%,施工机械使用费为0%-10%。计费基数:材料费和机械费。原则:禁止采用无限风险。市场风险费用应对等分摊例如:招标人约定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为3%,投标人承担的市场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也应是3%,双方合计材料价格总风险系数为6%)。要求:招、投标人应将招、投标人分摊的50%风险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计取,分别进入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并在分析表中明确。调整:当实际发生的市场总风险费用超过或低于招标文件双方事先约定的总风险费用范围时,超过或低于约定总风险范围的部分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风险费用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后在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中约定。(三)评审主材(赣建字[2010]1号第8条)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土方、基础、地面和道路等专业工程可按实际情况约定。基准: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价。缺项的,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允许范围:土建(含市政中的土建部分)及其他工程主材±8%(含±8%),园林绿化、装饰主材、卫生器具、灯具、设备±15%(含±15%),市政±18%(含±18%;不含市政中的土建部分)。低于上述标准下限的,投标人应出具材料价格承诺书,承包商供货保函,在投标文件中无承诺书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四)投标报价商务标(赣建字[2010]1号第6、7、9条)编制依据(第6条第二款):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标准(GB50500-2008);2)《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3)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4)企业定额、国家或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按市场价格或者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等。四个一致(第6条第三、五款):1)电子化方式招标的电子投标书和简易纸质投标书的内容(含报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书为准。在三年电子化方式招标推行期间,允许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以简易纸质投标书中的内容对电子投标书(含报价)中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2)投标人商务报价中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的乘积应当与本单项小计费用一致;3)单项小计费用累加后应当与各分部分项合计金额一致;4)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一致(计算机的运算误差除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可作不利于投标人中标的评判。招标代理费用可由中标人支付(P8第6条第六款)1)招标代理费列入招标控制价其他项目费中。2)计取标准:一般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80%执行,最低不得低于60%。3)投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列入投标报价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部分)中,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4)该费用属可竞争费用,(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投标人让利后仍应按招标文件约定数额支付招标代理费。不可竞争费用(P8第7条第前三款)1)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2)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3)税金。上述费用均为不可竞争费用,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4)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规定1: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规定2:报价竞争计算时应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规定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大于等于招标项目总价20%或合计超过50万元的,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依法共同组织对暂列金额和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招标人供料除外)。投标报价中的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盖章要求(P10第9条第一款):投标文件商务标中的:投标书、工程量清单或工料单价(定额)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应按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汇总表另应加盖注册造价师(或造价员)的注册章,未按规定盖章的商务报价无效。投标文件编制九个不得(第9条3个、第6条4个、第7条2个)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密码锁、投标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1)不得为其他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2)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或标段中编制两个或多个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3)不得租借他人或委托个人为本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违反本条规定的,按围标串标认定,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网上公布。4)不得无序竞争5)不得盲目压价6)不得低于成本报价竞标。7)代理费让利幅度不得大于支付数额的15%8)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费用9)可竞争费用的有关项目不得出现零或负报价。(五)投标文件技术标(赣建字[2010]1号P11第11条)1)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时技术标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需要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2)招标人约定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中标后,中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招标人和工程监理批准,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3)招标的项目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且提供工程量清单,又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的小型通用技术项目,使投标人的实际投标工作量大量减少的,招标人可向项目监督机构提出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经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六)开标、评标(赣建字[2010]1号第12~14、第16、18~20、24条)场所(P13第16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的投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活动及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必须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未按规定批准设立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监督(P12第13、P14第18条):1)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开标和评标时,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应到场监察。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当派监督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按有关规定、标准进行开标、评标的,监督人员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评委组建(P12第14条):1)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建设工程技术或经济方面的高、中级职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从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数:2000万元以下项目由5人以上;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7人以上;8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9人以上。3)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或资深专家一名,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可直接随机抽取首席、资深专家各一名4)当评标委员会对技术等有关问题评审结果意见不一致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决定。5)重大偏差由评标委员会集体书面认定和签名,并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重大争议和异议的处理(P14第19条)1、投标当事人对重大偏差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评标委员会应集体书面重新裁定,重新裁定结果为评标阶段的最后裁定。投标当事人对重大偏差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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