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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市档案局本课程的主要内容:一、了解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概念。二、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法律责任。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行政任务。四、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中的几个关键问题。管理体制、机构网络建设;超前控制手段;各行业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实际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与处理方案等。五、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程序。一、概念41.什么是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2、什么是重点建设项目?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70号)第三条:是指省、设区的市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建设项目。具体认定标准由省、市发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3.什么是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文件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为履行职责和处理事务的需要形成的信息记录。有文字、图表、声像等表现形式,有纸质、光盘、磁盘、胶片等载体形式。7–重点建设项目文件是重点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83.什么是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从重点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资料。–简单地说:就是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重点建设项目文件。9•4.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性–重点建设项目一般是国家投资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对立项、设计、施工到监理整体建设活动的原始记录,是评价工程质量的信用依据,也是今后工程运行、改造、维护的不可替代的权威凭证。二、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以及私自将档案据为己有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有其他不当行为的。•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8年8月29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重视本单位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九条各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产品试制、设备开箱、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或者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者验收时,应当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其应当归档的材料进行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制度。上述建设项目、科技研究成果在竣工验收或者鉴定以前,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档案机构对其档案先行验收合格。•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整改要求改正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一)未按规定开展档案工作或者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二)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三)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或者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的;•(六)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2013年1月24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2012年8月2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7次部务会议、2012年7月30日国家公务员局第37次局务会议、2012年4月28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国家档案局第30号)违法处分对象•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行为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3、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4、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5、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6、擅自销毁档案的。7、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8、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9、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10、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11、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12、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13、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14、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违法处分办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4、《刑法》对档案的明确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要求舟山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许可•1、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2、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3、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审批;行政强制•4、非国有档案因安全原因的档案代保管;行政确认•5、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其具体范围的确定;行政奖励6、对档案工作有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其他行政权力7、市级及部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8、省市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等档案的验收9、档案执法监督检查10、市级及部分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登记备份11、征购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12、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档案验收四、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机构、人员问题•《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档[1995]80号)•第六条“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监理单位等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人,建立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第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专业技术技能,取得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资格证书。”•《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浙档[2006]54号•第一条第一款“分管领导落实,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档案员,建立由建设单位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第一条第四款“1、建设单位的专兼职档案员具有档案专业学历或档案专业职称;2、参建单位档案人员经过重点工程档案业务培训,并取得证书。3、项目建设期间各参建单位档案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建设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成员: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综合档案室主任、档案员•成立重点项目建设综合档案室•办公室主任兼综合档案室主任•配备专职档案•建立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网络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档案管理网络图•实行责任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业务培训•人员一经确定之后,应组织各参建单位的档案员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培训学习,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保持稳定性。2、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问题(以文件形式确定)《XXX项目档案管理办法》、《XXX项目档案编制办法》、《XXX项目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XXX项目竣工图编制办法》编制《XXX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参照材料:《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档[1995]80号)建设单位档案管理职责:A、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B、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往来文函和管理性资料)、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C、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D、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建筑工程资料与工程档案;E、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F、对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与工程档案。•监理单位档案管理职责:•A、应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在项目监理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本实施,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归档;•B、监理单位在设计阶段、对勘察、测绘、设计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进行监督、检查。•C、编制监理文件的套数、提交内容、提交时间,应按规定要求做好;编制移交清单,及时移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收集和汇总。施工单位档案管理职责:1、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
本文标题: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基本要求(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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