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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天招监办〔2007〕2号关于印发《天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中介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天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天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天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7日2天台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充分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促进中介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表招标人实施从招标申请到合同签订的招标活动全过程或某一招标环节的活动。凡在天台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天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监管办”)和天台县建设规划局(下简称“建设局”)及天台县招标投标中心(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县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退制度。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到本县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到中心办理准入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承担代理业务活动。外地工程建设代理机构进天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法人委托书;34、近两年所承担业务一览表;5、在本县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天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一律清出天台县建筑市场,五年内不得进入。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在中心内进行。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按以下分成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二类:A类(主办人员):注册造价师无过失登记的,可直接承担;具有中级职称且有较好的业绩的,必须经县监管办及中心审批;B类(协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工作责任心强,公平、公正的,经县监管办和中心审批后可担任。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15天内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六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二)向监管办提出招标核准;(三)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报监管办核准送中心发布;(四)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1、负责初步审查(投标人4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2、“三类人员”的安全执业资格证书;3、报名的企业人员上岗信息。(五)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标底,组织资格预审;(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七)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八)编制和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九)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并负责办理备案等事项;(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三)向被代理人提交代理报告;(四)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五)遵守中心制订的与招标代理有关的管理制度;(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接受招标人委托,代理工程招标事宜时,不得侵害招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天台县境内建设工程的代理实行“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5招标代理机构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出具有关招标事宜的各类文书时,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签发、招标代理机构盖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并加盖中心鉴证章。招标代理机构应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按照规定进行复制存档。招标代理机构在受招标人委托组织评标时、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对评标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工程招标信息5日前及时向县监管办办理招标条件备案手续。招标条件备案时除规定所需的工程方面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和从事该工程代理的工作人员名单、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每个工程的招标代理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1个以上人员必须是《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表中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执业注册专职人员名单)中的人员。一个专职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原则上只能从事不超过2个工程的招标代理。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按有关规定实事求是进行投标人资格审查。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日前,6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投标人确定表、“三类人员”审定表等报县监管办审查及中心备案。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答疑解释等)未经县监管办审查及中心备案而擅自发放或发放的招标文件内容与经备案的内容不一致的,一律无效。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遵照开评标程序,收取投标书,抽取评委,组织开标、评标。第十三条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代理工程的评标报告,并自确定中标人或中标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中心和县监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四条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其投标文件在30日内尽快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报县监管办审查中心备案。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代理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县监管办和县建设局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不称职的或不服从本办法规定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员,中心有权拒绝办理准入或登记手续。第十六条县监管办和中心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实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年度综合考评将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一年来的招标代理的工作质量、业务量、备案执行情况、投诉情况,并结合招标人、投标人的考评意见,评选出若干优秀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7县监管办将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排名靠后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县监管办将视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承接业务。第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将视为不良记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同时将在中心网上予以公示。1、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2、代理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3、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4、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或者其他利害关系;5、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6、隐瞒或者歪曲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7、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8、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9、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10、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11、未按相关规定进入中心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12、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13、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814、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天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天台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天台县工程招标代理人员登记表9附表一:天台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登记表企业名称(公章)详细地址建立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经济类型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资格证书编号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企业负责人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驻台地址驻台负责人联系电话主要代理业绩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规模时间合同价代理负责人招标投标中心意见:(公章)年月日监管办意见:(公章)年月日须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委托书、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0附表二:天台县工程招标代理人员登记表代理单位(公章)姓名性别近期免冠2寸彩照民族学历专业从事年限职称注册(执业)资格主要代理业绩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规模时间项目合同价办公电话手机招标投标中心意见:(公章)年月日监管办意见:(公章)年月日1、须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复印件;2、职称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本表须代理单位确认盖章。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11
本文标题:天台县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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