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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PSL276—2002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tandardforconstructionofhydrologicalfundamentalfacilitiesandtechnicalequipment2002-07-15发布2002-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及技术装备标准》的通知水国科[2002]297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及技术装备标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277—2002。本标准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发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前言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江河堤防、城市防洪标准不断提高,水环境保护及水资源合理利用对水文业务的服务要求亦不断提高,我国现有水文测站的测报设施标准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家在进行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时尚无可靠、完善的依据。水利部1992年颁布的《重要水文站建设暂行标准》、《水文站队结合建设标准》和1993年颁布的《水文设备管理规定(暂行)》以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水资文[1999]38号)在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涉及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标准已明显偏低和不完善,需制定相应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日页码,1/59UDC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本标准对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包括如下内容:——明确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防洪标准及水文、水位站测洪标准;——明确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内容;——规定了各级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原则;——规定了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规定了水文测站以上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标准;——规定了水环境监测中心和水质监测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标准;——规定了专用水文站及专门观测项目的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规定了专项水文业务的技术装备标准;——规定了报汛站报汛设施建设及水文信息传输相关设备的配置标准;——给出了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与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文局本标准参编单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辽宁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浙江省水文勘测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继昌朱晓原章树安王志毅张留柱陈松生张闻胜李里张正康马永来李怡庭彭辉许才华姚永熙戴建国陆建华崔玉兰李爱玲马湛目次1总则2术语和定义3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3.1水文站3.2其他水文测站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则4.1水文测站防洪、测洪建设标准4.2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原则4.3水文测站技术装备原则4.4水文测站以土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5水文测站基础设施5.1基础设施构成5.2测验河段基础设施5.3水位观测设施5.4流量及泥沙测验设施5.5降水、蒸发、地下水、水质测验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5.6生产、生活及附属工程用房5.7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5.8其他设施页码,2/59UDC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降水、蒸发等气象要素观测设备6.5水质监测设备6.6地下水监测设备6.7墒情、冰情、水温监(观)测及测绘仪器设备6.8通信与数据传输设备6.9其他设备7测站以上水文机构基础设施及技术装备7.1地市以下水文勘测队7.2地市水文(水资源)机构7.3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水文机构7.4水库、河道测绘队8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与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8.1水文基本建设项目分类8.2水文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附录A水文测站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汇总表附录B水文测站主要仪器设备配置汇总表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统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原则与规模,促进其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使水文生产适应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以及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规定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的原则与规模,并给出了有关建设与装备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水文测站及其以上水文机构主要生产部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本标准适用于水文部门的水质监测站和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本标准适用于水文资料整编、水文数据库建设及泥沙颗粒分析等专项业务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技术装备;本标准亦适用于地下水、冰情、水温观测、水下地形测量等专项测验项月的建设和配置。1.0.3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应进行防洪、可靠性等专项设计,并应结合生产任务、地区特点以及发展规划确定建设规模。1.0.4技术装备应满足水文生产及安全的需要,遵循因地制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1.0.5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应采用成熟的新方法、术,并应能提高生产效率,对有时效要求的水文生产项目必须满足规定的时效性要求。1.0.6更新常规水文生产项目所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在可靠性、稳定性和自动化程度等方面优于原仪器设备。1.0.7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0.8本标准未涉及的水文生产、办公、生活等设施设备按有关规定执行。2术语和定义页码,3/59UDC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水文测站(hydrometricstation)。经常收集水文数据,在河流、渠道、湖泊、水库上或流域内设立的各种水文观测场所的总称。水文测站按其观测的主要项目分为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观测站(井)、墒情站等。2.0.2水文基础设施(elementaryhydrologicalfacilities)。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各种水文要素观测设施,测验断面设施,生产、生活用房,供电、给排水、取暖、通信设施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等。水文要素观测设施主要有水位观测设施,流量测验设施,泥沙测验设施,水质、地下水、降水、蒸发观测设施及水文实验站设施等。2.0.3水文技术装备(hydrologicaltechnicalequipment)。水文测站及其以上水文机构为满足生产需要而配置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各种应用软件的总称。2.0.4防洪标准(floodcontrolstandard)。水文(水位)测验基础设施、设备及测站生产用房等自身防御和抵抗洪水能力的相应洪水标准。2.0.5测洪标准(measuringfloodstandard)。水文设施设备能够实测的相应洪水标准。2.0.6报汛(flood-reportinginformation)。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地区报告河流、湖泊、水库和其他水体的雨情、水情等水文要素信息的工作。2.0.7水位自记平台(stagerecorderinstallation)。安装自记水位计的各种设施的总称。2.0.8计算机测流控制系统(controlsystemofdischargemeasurementwithcomputer)。在计算机控制下实现起点距、水深、流速自动采集和记载,并自动生成流量实测成果表的一种自动化流量测验系统。3水文测站级(类)别划分原则3.1水文站3.1.1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水文站分为大河重要控制站、大河一般控制站、区域代表站和小河站四级。其中,大河重要控制站和大河一般控制站亦统称为大河控制站。3.1.2大河控制站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重要控制站: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10000km2的水文站;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20000km2的水文站。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大河一般控制站: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3000km2,小于10000km2的水文站;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0km2,小于20000km2的水文站;3)国际河流上,控制出入国境集水面积大于1000km2的水文站;4)大(1)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5)潮汐河流承担流域主要泄洪通道上的水文站。3.1.3区域代表站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区域代表站: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大于200km2,小于3000km2的水文站;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大于500km2,小于5000km2的水文站;3大(2)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3.1.4小河站的划分应遵循下列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为小河站:1湿润或半湿润地区集水面积在200km2以下的水文站;2干旱或半干旱地区集水面积在500km2以下的水文站。3.1.5对防汛、水资源、水质监测等有重大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文站,可按对应的水文站级别划分原则提高一级标准进行建设:页码,4/59UDC2007-8-6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ÿ国家重要水文站;2位于重要城市和重要城市上游并对城市防汛起重要作用的水文站;3水库库容大于1亿m3且下游有重要城市、大型厂矿、铁路干线、大型油田等对防汛有重要作用的水库水文站;4水库库容大于1亿m3,水库为国家重点病险库的水库水文站;5对水资源配置、水环境评价具有重要作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文站;6承担国际水文水资源资料交换的水文站;7位于城市重要水源地或重点产沙区的水文站。3.2其他水文测站3.2.1水位站。根据其所处水体可分为河流水位站、湖泊(水库)水位站、潮水位站;根据水位站所在河流位置,又可分为大河水位站及一般河流水位站。潮水位站、大型水库(湖泊)水位站均属大河水位站。3.2.2地下水监测井网。应由基本监测井网、统测井网和试验井网构成。基本监测井网的站(井),根据其承担的任务可分为重要基本监测站(井)和一般基本监测站(井)。3.2.3水质站。按其批准设立单位与监测目的作用可分为国家级水质站和省级水质站。3.2.4雨量站。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分为报汛雨量站和非报汛雨量站;根据观测精度要求又可分为雨日记录站和非雨日记录站。3.2.5蒸发站。可分为陆上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水体水面蒸发站包括湖泊、水库水面等大型水体蒸发站。3.2.6墒情站。按其目的和作用可分为基本墒情站和临时墒情站。3.3水文实验站和报汛站3.3.1水文实验站。按其研究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1为发展水文科学的基础理论和探索某些综合性问题而设立的径流、蒸发、水平衡、三水转化、泥沙或泥石流等实验站;2为研究某水体的水文规律而设立的水库、湖泊、沼泽、河口、河床演变、冰川、冰情等实验站;3为研究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定量水文效应而设立的森林、牧区、都市、灌区、水土保持等实验站;4为完善或改进某种仪器设备或测验方法而设立的水文测验实验站。3.3.2报汛站。根据水文测站承担任务情况,可分为报汛站和非报汛站。报汛站根据其水文信息向上传送机构不同,又可分为中央报汛站、流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报汛站、一般报汛站。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与技术装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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