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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背景:某大型水利工程,由于工艺先进,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基于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业主决定仅邀请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招标工作内容确定为:成立招标工作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组织现场踏勘;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发出中标通知书。问题:(1)如果将上述招标工作内容的顺序作为招标工作先后顺序是否妥当?如果不妥,请确定合理的顺序。(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哪些内容?案例分析答案:(1)题中所列招标顺序不妥。正确的顺序应当是:成立招标工作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及附表;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案例二】背景: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总承包的公开招标工作,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请改正。1、成立工程招标工作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投标人;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踏勘现场并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答案:1、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招标公告。2、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人。3、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进行。【案例三】背景:某市地铁轨道工程全部由政府出资,该项目为本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面决定提前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为简明起见,以如下表格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防火规范的修改,决定变更部分出站口的方案。问题: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n1答复提问时间提问单位问题序号答案: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个不当之处,分述如下:(1)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说明资金尚未落实,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因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4)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案例四】背景:某承包商面临A、B两项工程投标,因受本单位资源条件限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工程投标,或者两项工程均不投标。根据过去类似工程投标的经验数据,A工程投高标的中标概率为0.3,投低标的中标概率为0.6,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为3万元;B工程投高标的中标概率为0.4,投低标的中标概率为0.7,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为2万元。各方案承包的效果、概率及损益情况如表4-2所示。问题:1.简述决策树的概念。2.试运用决策树法进行投标决策。表4-2方案评价参数表方案效果概率损益值(万元)A高好中差0.30.50.215010050A低好中差0.20.70.1110600B高好中差0.40.50.11107030B低好中差0.20.50.37030-10不投标0问题1:答:决策树是以方框和圆圈为结点,并由直线连接而成的一种象树枝形状的结构,其中方框代表决策点,圆圈代表机会点;从决策点画出的每条直线代表一个方案,叫做方案枝,从机会点画出的每条直线代表一种自然状态,叫做概率枝。1.画出决策树,标明各方案的概率和损益值,如图4-1所示。2.计算图4-1中各机会点的期望值(计算结果标在各机会点上方)。点⑦:150×0.3+100×0.5+50×0.2=105(万元)点⑧:110×0.2+60×0.7+0×0.1=64(万元)点⑨:110×0.4+70×0.5+30×0.1=82(万元)点⑩:70×0.2+30×0.5-10×0.3=26(万元)点②:105×0.3-3×0.7=29.4(万元)点③:64×0.6-3×0.4=37.2(万元)点④:82×0.4-2×0.6=31.6(万元)点⑤:26×0.7-2×0.3=17.6(万元)点⑥:03.选择最优方案。因为点③的期望值最大,故应对a工程低价投标。【案例五】背景: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此外,根据招标文件可以对设计方案提建议的规定,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且可降低造价约3%。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一标一投”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问题: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1.答:该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2.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重点是:财务状况、能力、经验(业绩)三方面。3.答: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3)资格审查已在投标之前完成(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需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主要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4)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作为废标处理。【案例六】背景: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安装工程由业主另行招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做了适当调整,具体数字如表4-4所示。现假设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的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问题: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2.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后,该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比原估价增加多少?(以开工日期为折现点)表4-4报价调整前后对比表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总价调整前(投标估价)14806600720015280调整后(正式报价)16007200648015280表4-5现值系数表n481216(P/A,1%,n)3.90207.651711.255114.7179(P/F,1%,n)0.96100.92350.88740.8528A301161524月月954A2A1问题1答:恰当。因为该承包商调整前后投标报价没有变化,不影响中标;同时将属于前期工程的桩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一般不会受到质疑。问题2:1.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计算:桩基围护工程每月工程款A1=1480/4=370万元主体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2=6600/12=550万元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7200/8=900万元PV=A1(P/A,1%,4)+A2(P/A,1%,12)×(P/F,1%,4)+A3(P/A,1%,8)×(P/F,1%,16)=13265.45万元2.单价调整后的工程款现值计算:桩基围护工程每月工程款A’1=1600/4=400万元主体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2=7200/12=600万元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6480/8=810万元PV’=A’1(P/A,1%,4)+A’2(P/A,1%,12)×(P/F,1%,4)+A’3(P/A,1%,8)×(P/F,1%,16)=13336.04万元3.两者的差额PV’-PV=13336.04-13265.45=70.59(万元)因此,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后,该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比原估价增加70.59万元。【案例七】背景: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本文标题: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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