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SNT 2066-2008 一类口岸卫生标准
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066—2008一类口岸卫生标准犎狔犵犻犲狀犻犮狊狋犪狀犱犪狉犱犳狅狉犳犻狉狊狋犮犾犪狊狊犳狉狅狀狋犻犲狉狆狅狉狋20080429发布20081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食品伙伴网书书书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吉生、吴海磊、张纯、黄立业、许琳。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066—2008食品伙伴网一类口岸卫生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一类口岸的卫生要求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一类口岸的卫生监督和监测结果的判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卫生标准GB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70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21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8466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CECS07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JJ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N/T1185 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SN/T1216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消毒规程SN/T1230 二类口岸卫生标准SN/T1234 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消毒规程SN/T1260 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SN/T1265 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SN/T1305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1犛犖/犜2066—2008食品伙伴网SN/T1318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SN/T1332 入出境列车废弃物消毒规程SN/T1338 入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SN/T1415 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SN/T1426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SN/T1433 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规范SN/T1441 国境口岸航空食品供应单位监督规程SN/T1704 出入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监测规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一类口岸 犳犻狉狊狋犮犾犪狊狊犳狉狅狀狋犻犲狉狆狅狉狋经国家批准,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为入境或出境的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3.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犳狅狅犱狆狉狅犱狌犮犻狀犵犪狀犱犱犲犪犾犻狀犵狌狀犻狋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员提供服务的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提供饮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3服务单位 狊犲狉狏犻犮犻狀犵狌狀犻狋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及出入境人员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公共等候室、商场(店)、书店、美容(美发)店、洗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 室外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4.1 卫生要求4.1.1 口岸地区内保持整洁,道路、铁路、专用线、露天场地应无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纸屑、烟头和痰迹,路面和露天堆货场应全部硬化,道路两侧绿化良好。口岸范围内不应饲养家畜、家禽。仓库、货场的入出境货物应分类堆放,垫高20cm、离墙50cm。4.1.2 口岸地区内应设立垃圾、污物、污水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水、压舱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检出致病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垃圾、污水、粪便执行GB16889、GB8978和GB7959,由相应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4.1.3 口岸地区所有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能提供与口岸客流量相适应的饮水设施和厕所、洗手卫生设施。4.2 卫生标准室外环境卫生标准执行SN/T1230中的室外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5 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标准5.1 卫生要求5.1.1 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的《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或《国境2犛犖/犜2066—2008食品伙伴网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5.1.2 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内环境的清洁整齐,地面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5.1.3 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应做到定期消毒。公共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设立公用饮水处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5.1.4 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质执行GB5749,二次供水设施执行GB17051。公共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在有通风设施的地方设单独吸烟区。5.1.5 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应有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卫生工作,应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5.1.6 公共场所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培训每两年复训1次。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5.1.7 对一类口岸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应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和方法执行SN/T1433。5.1.8 口岸地区卫生间设计和要求执行CJJ14。5.2 卫生标准5.2.1 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5.2.2 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5.2.3 口岸地区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卫生标准执行GB9672。5.2.4 口岸地区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GB9663。5.2.5 口岸地区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执行GB16153。5.2.6 口岸地区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执行GB9664。5.2.7 口岸地区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GB9670。5.2.8 口岸地区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执行GB9666。5.2.9 口岸地区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执行GB9665。5.2.10 口岸地区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执行GB/T17217。5.2.11 口岸地区公共场所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执行SN/T1415。6 储存场地卫生要求和标准6.1 卫生要求6.1.1 口岸地区储存场地的经营单位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的《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或《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6.1.2 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质执行GB5749,二次供水设施执行GB17051。口岸储存场地内应禁止吸烟,在有通风设施的地方设单独吸烟区。6.1.3 口岸地区储存场地经营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应有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卫生工作,应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6.1.4 卫生间设计和要求执行CJJ14。6.2 卫生标准6.2.1 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6.2.2 储存场地卫生标准执行SN/T1318中要求的规定。6.2.3 储存场地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执行SN/T1415。3犛犖/犜2066—2008食品伙伴网7 液体、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卫生要求和标准7.1 卫生要求7.1.1 直接接触废弃物的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每年接受卫生知识和环保知识培训,并进行1次体检。7.1.2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废弃物应全部实施卫生处理,特殊废弃物的收集、移运、存放和无害化处理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7.1.3 入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要求执行SN/T1338中要求的规定。7.1.4 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要求执行SN/T1185中卫生要求的规定。7.1.5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要求执行SN/T1216中要求的规定。7.1.6 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要求执行SN/T1305中要求的规定。7.2 卫生标准7.2.1 污水排放执行GB8978和GB18918。7.2.2 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执行GB/T17217。7.2.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计执行CECS07,污水排放执行GB18466,医疗废物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7.2.4 粪便无害化处理执行GB7959。7.2.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执行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执行GB16889。7.2.6 入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处理标准执行SN/T1426中效果判定的规定。7.2.7 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处理标准执行SN/T1234中效果评定和结果判定的规定。7.2.8 入出境列车废弃物卫生处理执行SN/T1332中结果判定的规定。8 食品、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和要求8.1 卫生要求8.1.1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实施分级管理。8.1.2 口岸食品、饮用水执行SN/T1260中要求的规定。8.1.3 口岸航空食品供应单位执行SN/T1441中基本要求的规定。8.1.4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卫生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消毒制度。8.1.5 个人、烹饪及存储的卫生要求执行SN/T1230。8.1.6 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服务人员应进行上岗前体检及每年1次的体检,健康检查执行SN/T1265。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每2年进行1次。8.1.7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饮食单位从业人员不应从事食品工作岗位。8.1.8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并有健全的记录,不应采购、使用、销售有害变质食品。8.1.9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污物应有专用桶、塑料袋盛装,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8.1.10 对一类口岸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单位,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和方法执行SN/T1433。8.2 卫生标准8.2.1 饮食单位总的卫生标准执行GB14881。4犛犖/犜2066—2008食品伙伴网8.2.2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执行GB14934。8.2.3 饮用水的卫生和标准执行GB5749。8.2.4 食品添加剂执行GB2760。8.2.5 食品包装容器、食品材料应依据其类别不同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9 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要求及标准9.1 口岸地区内应建立医学媒介生物防护区,该防护区由口岸区域外缘向外延长不应少于4
本文标题:SNT 2066-2008 一类口岸卫生标准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804019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