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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SN 2112.3-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 人员携带物
书书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犛犖/犜2112.3—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犈狓犻狋犲狀狋狉狔犻狀狊狆犲犮狋犻狅狀犪狀犱狇狌犪狉犪狀狋犻狀犲犮狅犱犲犳狅狉犽犲狔犻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犲狏犲狀狋狊—犘犪狉狋3:犌狅狅犱狊犮犪狉狉犻犲犱狅狉犮狅狀狊犻犵狀犲犱犫狔犲狓犻狋犲狀狋狉狔狆犪狊狊犲狀犵犲狉狊20080724发布2008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书书书前 言 SN/T2112《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人员及交通工具;———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第4部分:设备、器材;———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第6部分:特殊物品;———第7部分:口岸卫生监督。本部分为SN/T2112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万明伟、洪炜、刘晓东、顾晶晶、吕昆仑、王伟军、潘梅莹。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Ⅰ犛犖/犜2112.3—2008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1 范围SN/T2112的本部分规定了口岸检验检疫人员对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验放工作的程序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重大国际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确定的与会出入境人员及相关出入境人员携带物。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211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SN/T1190 入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2112.1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1部分:通用要求SN/T2112.5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5部分:动植物及其产品SN/T2112.6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6部分:特殊物品3 术语和定义SN/T2112.1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2112的本部分。3.1携带物 犿犪狋犲狉犻犪犾狊犮犪狉狉犻犲犱狅狉犮狅狀狊犻犵狀犲犱犫狔犲狀狋狉狔狆犪狊狊犲狀犵犲狉狊出入境人员携带或托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伴侣动物和特殊物品、废旧物品等应检物。3.2国家禁止进境物 犿犪狋犲狉犻犪犾狊犪狉犲狀狅狋犪犾犾狅狑犲犱狋狅犮犪狉狉狔狅狉犮狅狀狊犻犵狀犻狀狋狅犆犺犻狀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涉及的物品。4 检疫依据4.1 出境人员携带物4.1.1 一般应出境人员的要求,依据进口国或双边协定检疫要求。4.1.2 国家关于物种资源的管理规定。4.1.3 出境特殊物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4.2 入境人员携带物4.2.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进境携带物的检疫要求。4.2.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公告中所列的禁止进境物。1犛犖/犜2112.3—20085 准备和宣传5.1 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成立或政府主办单位开展工作后,检验检疫相关机构与其建立有效的联络关系,并告知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验检疫验放的相关要求。5.2 通过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或政府主办单位向相关人员宣传携带物检验检疫验放的相关规定。5.3 对重大国际活动中的组委会或政府主办单位安排的口岸接待人员、口岸志愿服务人员进行携带物检验检疫验放知识培训。5.4 通过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或政府主办单位获得与会出入境人员及相关出入境人员的名单及乘坐交通工具出港信息。5.5 告知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或政府主办单位,相关人员个人或集体携带需办理检疫审批物品,或因特殊原因携带国家禁止进境物的,需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5.6 根据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或政府主办单位确定重大国际活动人员进出境时间段,口岸检验检疫现场设立专用验放通道或优先验放通道,并有明显标识,设立禁止进境物投弃箱。6 现场申报、受理和处置6.1 申报和受理6.1.1 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现场接受重大国际活动相关人员个人或集体对其携带物的申报,并实施检疫查验。6.1.2 检验检疫人员在查验现场对重大国际活动相关人员的行李物品通过X光机、检疫犬、现场询问等检疫手段实施快速验放。6.1.3 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重大国际活动组委会或政府主办单位事先申请,对参加重大国际活动的重要来宾、政要,可接受其随行人员对其携带物的申报,并实施检疫查验。对其未申报的行李物品,可由其随行人员在指定地点接受X光机、检疫犬、现场询问等检疫手段的快速验放。6.2 检疫处置6.2.1 经检疫合格的携带物,允许入境。6.2.2 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且没有相关合法手续的携带物,禁止入境。6.2.3 应当提供相关审批、检疫证书而无法提供的携带物,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后,经检验合格允许入境;无法补办手续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2.4 携带物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名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所列的,禁止入境。6.2.5 携带物中发现一般有害生物,且无法作除害处理的,禁止入境。6.2.6 特殊物品的检疫处置按照SN/T2112.6执行。6.2.7 废旧物品的检疫处置按照SN/T1190执行。6.2.8 属于国家规定的物种资源且没有合法手续的携带物,禁止出境。7 伴侣动物的检疫与监管按SN/T2112.5执行。8 特殊情况处理对于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验放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检验检疫现场机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重大活动领导工作组汇报,并按照其有关批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9 单证及档案管理重大国际活动期间的携带物检疫工作的单证及档案管理按SN/T2112.1执行。2犛犖/犜2112.3—200810 监管出境或销毁10.1 所有禁止进境的携带物,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10.2 根据活动相关人员的要求,有退回条件的携带物,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其本人或随行人员办理退回手续。10.3 禁止进境物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监督监管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犛犖/犜2112.3—2008书书书8002—32112犜/犖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 业 标 准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第3部分:人员携带物SN/T2112.3—2008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www.spc.net.cn电话:68523946 68517548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6千字2008年7月第一版 2008年7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00书号:155066·218996 定价6.00元
本文标题:SN 2112.3-2008 重大国际活动出入境检验检疫规程 第3部分 人员携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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